衛生局醫療尸檢工作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01 03: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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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醫療事故爭議中尸檢工作的規范有序,確保尸檢結論的科學、客觀和準確,妥善處理醫療事故爭議,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衛生部《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尸體解剖查驗規定》,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醫療事故爭議中尸檢工作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診斷明確,報告規范,結論準確。
第三條本市醫療事故爭議中尸檢工作依法應當由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尸檢機構承擔,尸檢報告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尸檢機構和人員的資質條件
第四條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衛生部《醫療事故爭議中尸檢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辦法》規定的相應條件。
(二)具備衛生部《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尸體解剖查驗規定》規定的相應條件。
第五條承擔尸檢工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于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尸檢機構;
(三)具有病理解剖專業初級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具有病理專業醫生執業資格,主檢人員應具備病理專業副主任醫師及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第三章尸檢的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尸檢的申請依據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尸檢申請書。
第八條尸檢應由家屬同意后,由醫療單位提出委托尸檢申請。尸檢機構不接受個人申請。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向尸檢機構提供1份加蓋送檢單位印章的原始病歷復印件、尸檢申請書,供尸檢機構進行病例死亡原因分析時參考。
第十條醫療事故爭議中尸檢工作原則上不接受局部解剖病例。如必需行局部解剖的,應注明解剖部位。如認為局部解剖有可能影響尸檢診斷和死亡原因判定時,應有文字說明,并由醫、患雙方簽字認可后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尸檢機構完成尸檢出具尸檢報告后,尸檢中取出的臟器應當繼續保存二年,以供復核時使用。尸檢機構應當在尸檢前將此規定明確告知醫患雙方,并征得書面同意意見。
第十二條醫療事故爭議中尸檢機構和尸檢人員應當按規定執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尸檢的操作流程
第十三條尸檢操作應當按照系統解剖規范和流程實施。
第十四條尸檢流程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尸檢中應盡量保持整體外形完整,如有必要施行除常規尸檢外而影響外形的解剖時,應征得家屬同意。
(二)如發現死因為法定傳染病或疑似法定傳染病的,應按規定及時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申請人。
(三)如發現死因與刑事有關的,可請法醫共同進行解剖。
(四)如存在放射性污染的病例,應采取特殊防護措施。
(五)依據臨床病史和要求,重視特殊樣本的留取,如心血、股靜脈血、胃腸內容物、氣管分泌物、體液等。
(六)手術后病例的尸檢,除常規檢查外,要注重手術部位的關系,必要時請外科主刀醫師到場。
(七)新生兒或胎兒尸檢具有特殊性,要求同時送檢胎盤組織。尸檢中應重視先天性畸形的檢查。
(八)孕產婦尸檢要注意妊娠與各臟器的相互關系,提供的信息予以重點檢查。
(九)老年人尸檢要注意生理性老化與病變的關系,多種疾病的相互關系。
(十)猝死病例的尸檢包括了機械性、物理性、中毒性、心源性、腦源性、大動脈栓塞及抑制性死亡等多種原因,尸檢中應根據病史提供的信息予以重點檢查。
(十一)對傳染病尸檢應注意防護和消毒措施,尸檢標本應按傳染病分級管理要求保存。
(十二)尸檢標本檢查應照相留檔,必要時攝像留檔。標本應采用中性福爾馬林固定,對特殊檢查項目如免疫組化、分子病理、電鏡等按要求留取和固定樣本。尸檢取出組織在尸檢報告出具后應保留二年,二年后如家屬不認領,則由尸檢機構火化處理;蘇木精-伊紅染色(HE)切片及蠟塊應按住院和門診病歷檔案管理要求時限存檔。
醫療事故爭議中相關的尸檢不出具大體解剖檢查后的初步報告,應待病理組織學檢查有結果后,簽發尸檢報告。
第五章尸檢報告的內容與規范
第十五條尸檢報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醫療文書,應體現嚴謹、科學、客觀、公正和實事求是的基本要素。
第十六條尸檢報告內容應包括一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送檢醫院及科室、住院號/門診號、死亡日期、尸檢日期、報告日期);臨床診斷;病理診斷和死亡原因。
第十七條病理診斷是尸檢報告的主體,其報告格式規范為二種模式;按疾病的主次結構,或按疾病的發生發展順序。
第十八條醫療事故爭議中相關尸檢的主要目的是闡明死亡原因,包括死亡原因和死亡機制兩大要素。死亡原因應是一種致命的具體疾病,死亡原因通常分為主要死因、直接死因、誘因、輔助死因和合并死因等。在病理診斷的基礎上應進行死亡原因分析,死亡原因分析應有客觀的科學依據,必要時附相關的參考文獻。
第十九條尸檢報告實行初檢和復檢雙簽名制,復檢者應為具有高級職稱資格的醫生。
第二十條尸檢報告應在尸檢之日的30個工作日內簽發,特殊病例或需作特殊檢查者應在45個工作日之內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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