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勞動力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01 03: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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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維護本市勞動力市場管理秩序,加強對單位使用外地勞動力的管理,根據《*市外宋流動人員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所屬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使用外地勞動力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前款所稱外地勞動力,是指年滿18周歲。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在本市務工且不具備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
第三條市勞動局是本單位使用外地勞動力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
應當按各自職責,做好單位使用外地勞動力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對單位使用外地勞動力按供需狀況進行總量調控。
第五條根據本市外來務工總量控制規劃和分類管理原則,結合行業特點及勞動力供需狀況,由市勞動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行業和單位使用外地勞動力的控制比例。
第六條單位申請使用外地勞動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聘本市常住戶口的勞動力不足的;
(二)具備向外地勞動力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條件的。
外地勞動力的食宿等基本生活條件的具體標準,由市勞動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單位申請使用外地勞動力,必須提供足以證明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條件的有關材料,并按下列規定提出書面申請:
(一)中央部屬單位、部隊所屬單位或者市屬單位,向市勞動局申請;
(二)區和縣屬單位、私營企業、鄉鎮企業、個體工商戶,向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局申請;
(三)外商投資企業,按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權限,向市或者區、縣勞動局申請。
(四)外省市在滬單位成立時由市級部門批準的,向市勞動局申請,成立時由區、縣級部門批準的,向區、縣勞動局申請。
第八條市或者區、縣勞動局對單位使用外地勞動力的申請,應當在接受申請之日起十五大內作出審批決定。
第九條獲準使用外地勞動力的單位,必須到本市指定的勞動力市場招收外地勞動力。
有特殊原因的,經市勞動局批準,可以直接到外省市招收勞動力。
第十條外省市駐滬勞務中介服務機構和勞務輸出機構的設立,須經市勞動局批準。
外省市駐滬勞務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從事勞務中介活動,不得從事勞務輸出活動。外省市駐滬勞務輸出機構可以從事勞務輸出活動,也可以從事勞務中介活動。
第十一條單位使用經外省市駐滬勞務中介服務機構或者外省市駐滬勞務輸出機構介紹的外地勞動力的,由單位與外地勞動力簽訂勞動合同。單位使用經外省市駐滬勞務輸出機構直接提供的外地勞動力的,由單位與該勞務輸出機構簽訂勞務合同。
單位直接到外省市招收勞動力,應當與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指定的勞務輸出機構簽訂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中的務工期限不超過兩年;需延長期限的,由使用單位報市或者區、縣勞動局批準。
第十二條被單位使用的外地勞動力,由單位向市或者區、縣勞動局統一申領《*市外來人員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
《就業證》由市勞動局統一印制。
第十三條單位向市或者區、縣勞動局申領《就業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批準使用外地勞動力的文件;
(二)勞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三)外地勞動力本人的身份證、學歷證明、戶籍所在地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核發的就業登記卡以及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暫住證》。
前款第(三)項中提及的《暫住證》,還需由外地勞動力暫住地的鄉鎮衛生院或者街道醫院加蓋健康檢查合格章,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加蓋計劃生育驗證合格章。
第十四條使用外地勞動力的單位,必須對外地勞動力進行上崗前的技術、安全培訓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落實勞動保護、衛生防疫和對從事有害作業人員的定期健康檢查等措施。
第十五條單位使用外地勞動力,應當保護外地勞動力的合法權益。履行勞務合同過程中發生勞務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可以提請市或者區,縣勞動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市和區、縣勞動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對單位使用外地勞動力實行勞動監察。
第十七條單位使用外地勞動力,應當按期繳納外地勞動力務工管理費等有關費用。
第十八條單位使用外地勞動力,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由市或者區、縣勞動局按照各自權限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準使用外地勞動力的,責令限期清退,并按每使用1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雖經批準,但未辦理《就業證》申領手續使用外地勞動力的,責令限期補辦,并按每使用1人處以100元罰款;
(三)超過務工期限,未經批準繼續使用外地勞動力的,比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四)擅自設置外地勞動力市場,或者擅自從事外地勞動力中介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市和區、縣勞動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應當開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罰款收入上繳國庫。
第二十條單位不服市或者區、縣勞動局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可以按《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單位對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或者區、縣勞動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在執行本規定時,市和區、縣勞動局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紀,秉公執法。
對徇私舞弊、索賄受賄、違法執行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市政府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有關進滬承接施工任務的外地勘察、設計、施工企業的管理,由市勞動局和市建設委員會按本規定的精神;另行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有關浦東新區范圍內的單位使用外地勞動力的管理,按本規定的精神另行制定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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