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行政執法考核制度

時間:2022-06-02 08: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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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行政執法考核制度

第一條為保障自治區環保局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順利實施,規范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評議考核工作,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工作的實施意見》和《自治區環保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環保局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評議考核均應遵守本辦法。各地州市環保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評議考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評議考核以環境保護和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以自治區環保局與各執法部門和機構簽訂的《行政執法責任書》為標準,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獎優罰劣的原則。

第四條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評議考核應當作為各部門和機構年度工作目標任務考核以及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評的內容之一。

第五條行政執法責任制組織領導宣傳教育和制定落實措施制度情況的具體評議項目:

(一)成立了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配備了專門人員負責組織實施;(分值:3分)

(二)制定了具體的工作方案,列入了本部門和機構的議事日程;(分值:4分)

(三)列入了年度工作目標任務考核以及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評內容之中,并將考評結果作為任用、晉級的依據之一。(分值:3分)

第六條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情況的具體評議項目如下:

(一)行政執法人員具備了行政執法資格,持有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分值:5分)

(二)接受了行政執法培訓考核,并持有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培訓合格證》;(分值:5分)

(三)行政執法人員無違法違紀行為,無過錯追究責任。(分值:5分)

第七條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具體評議項目如下:

(一)具備了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分值:5分)

(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不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相抵觸;(分值:5分)

(三)依法辦理行政審批、行政許可等事項,嚴格履行法定職責,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行政不作為的現象;(分值:10分)

(四)依法實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依據明確,計算準確,手續齊全,票據完備;(分值:10分)

(五)依法實行的行政處罰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處罰適當;(分值:10分)

(六)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實施了具體行政行為,運用了統一的行政執法文書;(分值:5分)

(七)行政執法部門和機構無違法違紀和錯案追究案件發生。(分值:5分)

第八條行政執法監督情況的具體評議項目如下:

(一)頒布的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和其他重大的具體行政行為及時備案;(分值:5分)

(二)建立了相應的制度,包括政務公開制度、執法公示制度、罰繳分離制度和錯案追究制度;(分值:5分)

(三)開展了年度執法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了處理建議。(分值:5分)

第九條行政復議和應訴情況的具體評議項目:

(一)嚴格按照《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案件;(分值:4分)

(二)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分值:4分)

(三)辦理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文書齊全,案卷規范。(分值:2分)

第十條自治區環保局系統的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評議考核工作在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在每年的11月至12月開展。

第十一條各執法部門和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本部門和機構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案卷和相關材料,由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依照具體評議項目逐一考核,出具評議考核報告,并公示考核結果。

第十二條評議考核結果界定為三個標準,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者為優秀,60分(含60分)以上者為合格,60分以下者為不合格。

第十三條對年度評議考核優秀的部門和機構應當給予通報表彰,并推廣先進經驗;對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不力,在行政執法中出現重大問題,評議考核結果不合格的部門和機構應當給予通報批評,并限期改正。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完成整改任務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