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03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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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快我市企業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企業經營管理者選拔任用機制,造就新型社會主義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隊伍,促進我市經濟的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評薦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要本著"黨管干部"和德才兼備的原則,堅持公正、客觀、平等、擇優,不拘一格選拔人才。
第三條組織成立企業經營管理人才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由從事企業經營管理研究工作的學者、專家,優秀企業經理、廠長,組織人事部門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負責經營管理人才任職資格評審。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是指:各類經濟成份企業的經理(廠長)、副經理(副廠長)、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濟師及各類經營管理人才。
第五條建立企業經營管理者人才庫,收集、整理、儲存各類企業經營管理者及后備人才的信息,為企業提供經營管理人才。
第六條*市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評薦中心,在中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領導下,負責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評價和推薦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被評薦者的條件和范圍
第七條被評薦者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能自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具有敬業精神和開拓創業意識,敢于承擔風險,勇于參與市場競爭;
(三)具有牢固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觀念,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決策指揮能力,敏銳的洞察力,分析判斷能力及市場應變能力;
(四)具有較豐富的市場經濟知識,熟悉經濟法規及國內國際貿易知識,并具有一定的文化和專業技術水平;
(五)廉潔奉公,守法經營,作風民主,能夠進行科學民主決策,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尊重職工合法權益,自覺接受各方面監督;
(六)從事過經營管理工作或擔任過廠長、經理等職務。
第八條評薦企業經營管理人才不受地域、身份、年齡、學歷的限制,只要具備擔任經營管理的才能,均可進入被評薦的范圍,具體包括下列人員:
(一)各類企業的廠長、經理、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
(二)各類企業中的中層管理人員;
(三)曾擔任企業廠長、經理的已離退休人員;
(四)其他經推薦或自薦的相關人員。
第三章評價的內容
第九條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實行任職資格等級制度,凡經評價達到任職標準者,按任職資格等級由*市企業經營管理人才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頒發任職資格證書。
第十條測評的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質和個人品德、基本知識、專業知識、經營管理能力、工作經歷和業績、心理素質、個性特征、職業傾向、發展潛力等。
第十一條在測評的基礎上要通過實地考察對經營管理人才的經營能力、工作經歷、領導才能、民主作風等進行考察,要充分發揮民主,深入群眾了解被測評者的實際情況。
第四章評價的方法
第十二條評價要采取多種形式對應評者進行測試,主要包括以下方法:
(一)情景模擬法:是指擬對應測評者設置一定的職務,編制一套類似崗位狀況的樣本,將應試者放在模擬的工作環境中,觀察其才能和行為,并按照一定的規范對其行為進行評定。
(二)專業筆試:側重了解應試者的專業基本理論知識和相關學科知識,掌握應評者知識的廣度和深度。
(三)專家面試:采取結構化面試,由專家、高級管理者和測評人員共同組成面試小組,根據具體職位要求設計題目,對測評者進行問答。
(四)系統仿真法:應用計算機系統仿真原理,模擬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下不同類型的大、中、小企業和復雜多變的內外部動態環境,將應試者投入其中進行管理經營,根據其實踐表現,對其管理實績,應變能力,經營決策能力做出評價。
(五)其它需要測評的方法。
第十三條對應評者政治素質、實際管理水平、組織領導能力等還要深入其工作過的有關單位進行實地考核,充分聽取群眾意見。
第十四條根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測評后得到的資料,由企業經營管理人才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決定是否對被測評者頒發任職資格證書。
第五章測評和推薦的程序
第十五條測評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采取單位委托和個人申請兩種形式:
(一)單位委托評價經營管理人才,憑單位介紹信和法人營業執照、單位經營狀況及被評價者有關資料,委托單位應保證所提供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
(二)個人申請測評的需提供本人身份、戶口、學歷、職稱以及其他證明本人經歷、業績、能力等有效證明。
第十六條根據用人單位的申請,對經過測評進入企業經營管理者人才庫的經營管理人才進行搜尋和篩選,對符合推薦條件的人選,按3:1的比例向用人單位推薦,同時提供被推薦人選的詳細材料。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在收到被推薦人選材料后,應在十五日內,將是否聘用及聘用時間書面告知評薦中心。
第十八條評薦中心接到用人單位同意聘用的反饋意見后,給予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與被推薦任職的企業實行雙向選擇,雙方的權利義務用書觀合同的形式予以確認。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評薦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實行有償服務。
第二十一條本試行辦法適用于我市國有、集體、"三資"、鄉鎮、私營等各類所有制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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