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03 06: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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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省際道路客運班線管理,維護省際班線客運市場秩序,保障省際道路旅客運輸安全,保護班線客運經營者和旅客的合法權益,促進省際道路客運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行政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省際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權的管理及相關活動。
前款所稱省際道路客運班線(以下簡稱“客運班線”)經營權是指依法取得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班線客運經營者在規定期限內經營指定客運班線的權利。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交通局)是本市客運班線經營權的行政主管部門,并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運輸管理處)具體負責客運班線經營權的日常管理與監督。
**市城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交通執法總隊)和區縣道路運輸執法機構具體負責客運班線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和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管理原則)
本市客運班線經營權的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公平競爭、公正透明、效率優先等原則,鼓勵班線客運經營者兼并、重組、聯合、集約經營,積極推進公司化運營、區域化發展、品牌化服務。
第五條(行業協會作用)
本市客運班線經營權的管理應當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在規范和標準的制定、客運班線發展與調整、客運班線招標、經營狀況評議考核等工作中應當充分聽取行業協會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客運班線分類)
本市客運班線根據經營區域和營運線路長度分為以下類型:
(一)一類客運班線:本市中心城區(指外環線以內,下同)與外省地級市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
(二)二類客運班線:本市中心城區與外省的縣之間的客運班線以及本市中心城區以外的其他區縣與外省的地級市之間的客運班線;
(三)三類客運班線:本市中心城區以外的其他區縣與外省的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第七條(經營許可條件)
申請從事客運班線經營的,應當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相關條件。其中,客運班線長度在8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客運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客運里程占總里程70%以上的車輛技術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規定的一級;其他客運班線車輛的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
第八條(市場供求狀況公布)
市運輸管理處應當每年兩次在**城市交通網等媒體上公布本市客運班線布局、運力投放、客流流向和流量、班線實載率等市場供求狀況。
第九條(班線發展計劃)
市運輸管理處應當根據本市班線客運市場供求狀況,每季度第一個月提出客運班線發展計劃草案,征詢相關省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意見,形成本市客運班線季度發展計劃,并在**城市交通網上公告后實施。
客運經營者可以隨時向市運輸管理處提供發展客運班線的意向書,同時提供可行性分析報告。經市運輸管理處審核后納入客運班線發展計劃草案。
第十條(申請審批程序)
需要申請經營客運班線的,應當在本市客運班線季度發展計劃公告規定的申請截止之日前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材料。公告規定的申請截止之日統一確定為受理之日。
同一客運班線有3個以上申請人的,應當按照第三章規定通過招標方式作出決定。
同一客運班線不滿3個申請人的,市運輸管理處受市交通局委托應當在公告規定的申請截止之日起15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送市交通局審核,市交通局在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一條(經營期限確定)
本市對客運班線實行4到8年的有期限經營,并根據班線客運經營者的資質條件和服務質量確定相應的經營期限:
(一)新增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4年;
(二)本規定實施以前已取得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經重新審核確認后,其首期經營期限確定為4年。對于不符合資質條件的,予以半年限期整改,整改期滿仍不符合資質條件的,依法吊銷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三)客運班線延續經營的期限按照第二十八條規定分別確定4、6、8年。
第十二條(延續經營許可)
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經營的,應當在屆滿6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依據法規、規章和本規定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三條(增加班次)
同一起訖地客運班線6個月內本市發班平均實載率達60%以上的,方可申請增加班次。
客運班線需要增加班次的,應當優先在原有的班線客運經營者中確定,但原有班線客運經營者放棄或者該客運班線經營狀況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除外。
經營同一起訖地客運班線的經營者實行聯合經營、統一結算等有利于集約經營的,市運輸管理處應當對該班線的運力投放、班次調整、站點安排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四條(班線遷站)
班線客運經營者需要遷移客運班線起訖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調整意向符合本市省際道路客運站點、線路布局規劃;
(二)在同一客運站連續運營三個月以上。
因實施省際道路客運站點、線路布局規劃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班線客運經營者應當服從市交通局有關客運班線站點調整決定。
第十五條(班線配載)
客運班線的配載站點安排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客運班線起訖站之間的順向客運站點安排;
(二)內環線以內的客運站點不得相互配載;
(三)內環線以外的客運站點不得到內環線以內的客運站點配載。
第十六條(班線運營)
班線客運經營者依法取得客運班線經營權后,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120日內落實車輛投入運營,超過規定期限60日未運營或運營后連續180日以上停運的,視為放棄客運班線經營權;
(二)按照批準的客運站點??浚匆幎ǖ木€路和班次行駛,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攬客;
(三)不得轉讓客運班線經營權;
(四)不得擅自暫停、終止客運班線經營;
(五)禁止掛靠經營。
在本規定實施以前已經掛靠經營的,應當在首期經營期限屆滿前整改完成。
第三章經營權招投標
第十七條(招標形式)
客運班線經營權的招標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第十八條(招標程序)
客運班線經營權的招標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一)市運輸管理處受市交通局委托編制招標文件,報市交通局同意后發出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二)市運輸管理處向潛在投標人解釋招標項目,解答招標文件中的疑點問題;
(三)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密封向市運輸管理處報送投標文件;
(四)市運輸管理處受市交通局委托主持開標,并通知所有投標人到場;
(五)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并提出評標報告和推薦中標候選人;
(六)市交通局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七)市交通局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在**城市交通網上公示。
第十九條(評標機構)
市交通局負責組織建立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7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招標工作設1至2名監督員,負責監督招標全過程。招標工作監督員由市交通局負責派出。
第二十條(評標標準、辦法)
客運班線經營權招標的評標標準由企業基本情況指標和客運班線運營方案指標兩部分組成。企業基本情況指標,包括投標人一年內的企業規模、安全運營、服務質量、守法經營等組成;客運班線運營方案指標,包括客運班線運營組織方案、服務質量承諾、運行效益分析、安全管理措施、應急處置預案等組成。
企業基本情況指標得分由市運輸管理處負責評定,于開標前7日在**城市交通網上公示評定結果。如果公示后存在較大異議的,由市運輸管理處會同行業協會調查核實,并在開標前據實調整;客運班線運營方案指標得分由評標委員會根據投標文件綜合評定。
具體評標標準和評標辦法由招標文件確定。
第二十一條(投標加分權)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獲得評標標準總分以外的加分,但累計加分最高不得超過評標標準總分的15%:
(一)企業自主調研開發的客運班線,且最先提出完整的客運班線經營申請和可行性分析報告的,可以增加評標標準總分8%的分值;
(二)企業現有客運班線公司化經營率達80%以上的,可以增加評標標準總分5%的分值;
(三)經市交通局認定的因執行應急任務或者在本市省際道路客運站點、班線調整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可以增加評標標準總分7%的分值。
第二十二條(投標資格限制)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十二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本次投標的中標權:
(一)取得客運班線經營權后逾期不運營或者轉讓的;
(二)發生重、特大交通責任事故,并負有同等以上責任的;
(三)被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報批評的。
第四章評議考核
第二十三條(評議考核基本要求)
本市建立客運班線經營狀況評議考核制度。市運輸管理處應當每年組織對客運班線經營狀況進行評議考核,考核應當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條(評議考核標準)
客運班線經營狀況評議考核標準包括班線客運經營者的基本資質條件和營運服務質量?;举Y質條件包括企業規模、車輛設施、人員素質、安全制度等;營運服務質量包括守法經營、安全行車、優質服務、規范管理、社會評價等。
客運班線經營狀況評議考核具體標準由市運輸管理處編制并報市交通局批準公布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評議考核等級)
客運班線經營狀況評議考核等級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級。
第二十六條(評議考核方法)
客運班線經營狀況評議考核分為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举Y質條件的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均采用否決制,班線客運經營者必須達到相應考核標準;營運服務質量年度考核采用打分制,總分為100分,85分以上為優秀,60分以上為合格,不滿60分為不合格。期末考核為各年度考核的平均分。
第二十七條(評議考核程序)
客運班線經營狀況評議考核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班線客運經營者根據評議考核標準進行自我檢查,并在客運班線經營權年度末的一個月前及經營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向市運輸管理處書面報送自評報告;
(二)市運輸管理處根據評議考核標準具體實施評議考核。其中,年度考核在客運班線經營權年度末的一個月內完成,并將考核結果通知班線客運經營者和報送市交通局備案。期末考核在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兩個月前完成,并將期末評議考核材料報市交通局審議。
(三)市交通局收到期末評議考核材料后,在20日內進行審議,決定下一期客運班線經營權是否準予延續,并將期末評議考核結果在**城市交通網上公示。
第二十八條(延續經營期限的標準)
客運班線經營狀況期末考核結束需要延續經營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新一期經營期限:
(一)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內年度考核一次不合格、經整改且期末考核合格的,可準予延續4年的經營權;
(二)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全部合格的,可準予延續6年的經營權;
(三)期末考核優秀的,可準予延續8年的經營權。
第二十九條(經營期限不予延續情形)
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該客運班線經營期限:
(一)企業基本資質條件評議考核不合格,經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二)經營期限內有兩次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仍然存在掛靠經營問題的;
(四)不服從管理部門客運班線站點調整決定的。
第三十條(經營權注銷)
客運班線連續兩年評議考核不合格的,市交通局可以注銷該客運班線經營權。
第三十一條(監督檢查)
市運輸管理處應當定期對班線客運經營者的經營資質、運營服務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做好檢查記錄。監督檢查的覆蓋面應當相對統一,對每個班線客運經營者所經營的客運班線每半年檢查不少于一次。
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道路運輸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省際道路班線客運市場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道路運輸管理秩序的行為,并將查處情況及時告知市運輸管理處。
第三十二條(檔案管理)
市運輸管理處應當建立客運班線經營權管理檔案,完整保存、詳細記錄相關基礎數據、監督檢查、評議考核等資料,并創造條件提供客運班線經營權管理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的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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