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停車場管理者監管制度
時間:2022-06-03 06:26:00
導語:交通局停車場管理者監管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道路停車場的管理,規范道路停車場管理者的確定與監管行為,根據《**市停車場(庫)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停車場管理者的確定和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道路停車場是指根據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編制的道路停車場設置方案設立的,并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管理的機動車停放場所。
第三條(責任部門)
**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運輸管理處)負責組織、指導本市道路停車場監督管理工作。
實行城市交通運政、執法一級管理區域,由市運輸管理處承擔道路停車場的具體管理責任,并可委托相關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的道路停車場具體管理責任。
實行城市交通兩級管理區域,區(縣)城市交通運輸管理所(署)(以下簡稱區(縣)運輸管理所(署))在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承擔本行政轄區內道路停車場的具體管理責任。
第四條(協管單位的確定)
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受委托的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區(縣)運輸管理所(署)可以通過招標方式或者直接委托方式確定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要求的單位(以下簡稱協管單位)協助其承擔道路停車場的具體管理工作。
每個區(縣)原則上確定一個協管單位。
第五條(協管單位的基本要求)
協管單位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三年以上停車場(庫)管理經驗;
(三)有相應的專職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條(委托管理協議)
市運輸管理處或受委托的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區(縣)運輸管理所(署)應當與協管單位簽訂《道路停車場委托管理協議》,受委托的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區(縣)陸上運輸管理所(署)所簽協議應報市運輸管理處備案。
《道路停車場委托管理協議》應當載明委托管理的標的、管理職責、管理要求、委托管理期限、監督管理措施、管理費用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道路停車場委托管理協議》格式文本由市運輸管理處統一制定。
第七條(協管單位的職責)
協管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招聘道路停車場協管員,管理與監督協管員履行職責;
(二)按規定征收及解繳道路停車費;
(三)執行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撤除道路停車場的決定;
(四)按規定報送統計資料和數據;
(五)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有關道路停車場管理的事項。
第八條(協管員的基本條件)
道路停車場協管員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本行政區域內的常住戶口;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男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下,女性年齡在45周歲以下;
(四)身體健康,適應工作崗位需要;
(五)無勞教、刑事違法犯罪記錄。
第九條(協管員配備數量)
市運輸管理處或受委托的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區(縣)運輸管理所(署)應當根據道路停車場的泊位數量、泊位使用效率、服務時間以及收費方法確定協管員人數,原則上10到15個泊位每班配1名協管員。具體配備數量應當在《道路停車場委托管理協議》中載明。
第十條(協管員的培訓和考核)
道路停車場協管員應當參加業務培訓,并經市運輸管理處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協管員的服務規范)
道路停車場協管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統一著裝,儀表端正,佩戴服務牌證;
(二)維護道路停車場停車秩序;
(三)嚴格遵守收費管理規定;
(四)保持電子儀表收費設備的清潔,指導駕駛員正確使用電子儀表收費設備,發現設備損壞或發生故障,應當及時報修;
(五)對違反道路停車場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對不聽勸阻和制止的,應當及時報告**市城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交通執法總隊)或者區(縣)城市交通行政執法機構。
第十二條(收費方法)
協管單位應當按照市城市交通管理局確定的電子儀表或者人工方法收取停車費,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三條(道路停車費的收繳)
道路停車場協管員應當每天將所收取停車費上繳至協管單位,協管單位應當在次日內上繳指定的財政帳戶。
受委托的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區(縣)運輸管理所(署)應當于每月10日之前將上月的停車費收入報表報送市運輸管理處。
第十四條(協管單位管理費用核撥)
市運輸管理處或受委托的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區(縣)運輸管理所(署)應當根據《道路停車場委托管理協議》中約定的管理費用編制預算,報財政部門批準后核撥。
第十五條(投訴處理)
市運輸管理處、受委托的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區(縣)運輸管理所(署)和協管單位應當建立投拆受理制度,公布投拆電話,接受對違反道路停車場管理規定行為和服務質量的投訴。
第十六條(執法檢查)
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城市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應當認真履行道路停車場檢查職責,加強對轄區內道路停車場的巡視,對違反道路停車場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城市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接到道路停車場協管員發現違反道路停車管理規定行為的報告后,應當及時趕赴現場處理。
第十七條(對協管單位的監督)
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城市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協管單位的監督,對違反道路停車場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市運輸管理處、受委托的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運輸管理所(署)應當加強對協管單位的監督,對違反《道路停車場委托管理協議》的,應當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對區(縣)運輸管理所(署)的監督)
市運輸管理處和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區(縣)運輸管理所(署)開展對道路停車場的管理工作,對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 上一篇:電子商務網頁制作管理論文
- 下一篇:衛生局衛生事件防控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