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級干部交流工作制度

時間:2022-06-04 08: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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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級干部交流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干部交流工作,進一步優化領導班子結構,提高領導干部的素質和能力,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規定》(中辦發〔2006〕19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委、人大、政府、政協工作部門和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紀委、法院、檢察院的副職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鄉鎮黨委、人大、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派出機構、群眾團體及農牧場、街道辦事處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領導成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的黨政領導干部交流,是指市委及市委組織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過調任、轉任的方式,對科級領導干部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第二章交流對象

第四條交流的對象主要是下列人員: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

(三)在一個地方或者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

(四)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點是鄉(鎮)場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及其他領導成員,紀委、法院、檢察院和市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門的正職領導成員。

第五條鄉(鎮)場黨委、政府領導成員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10年的,必須交流。

在同一鄉(鎮)場、同一部門(單位)領導班子中擔任同一層次領導職務滿10年的,應當交流。

第六條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組織部門、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的副職領導成員在同一領導班子中任職滿10年的,應當交流。

第七條黨政機關領導干部,特別是從事執紀執法、干部人事、審計、項目審批和資金管理工作的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任職滿10年的,應當交流。

第八條缺少基層工作經驗或者崗位經歷單一的領導干部,應當有計劃地交流。

第九條實行干部雙重管理、以上級業務部門為主管理的單位的正職領導成員,在同一領導班子中任職滿10年的,應當交流。

第十條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交流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暫緩交流:

(一)離最高任職年齡不滿5年的(屬于必須交流的對象,可區別不同情況對其工作進行調整);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或者司法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其他原因不適合交流的。

第三章交流范圍和方式

第十二條干部交流可以在部門(單位)之間,鄉鎮與城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之間進行。

第十三條部門(單位)之間、城鄉之間的干部交流,重點要圍繞市委“農業穩市、工業富市、邊貿活市、科技興市、人才強市”的經濟發展思路以及重大工作安排、項目建設進行。

第十四條市委、政府工作部門的正職領導應當注意選調有基層工作經驗的干部,特別是鄉(鎮)場領導班子中的優秀年輕干部到機關任職,同時根據工作需要有計劃地選派機關干部到基層任職。

第十五條應當實行黨政機關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干部交流。選調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領導人才到黨政機關任職,推薦黨政領導干部到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職。

第十六條實行干部雙重管理、以上級業務部門為主管理的單位的領導干部,可在本系統內交流,也可與地方或者其他系統交流。

第四章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根據工作需要,上級黨委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也可直接組織實施。

實行干部雙重管理部門的干部交流,由主管單位提出,征求協管單位意見。

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組織(人事)部門擬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選;

(二)征求干部調出、調入單位意見;

(三)市委集體討論決定;

(四)市委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與交流干部談話,聽取本人意見,做好思想工作;

(五)組織(人事)部門辦理調動手續。

第十八條干部交流應突出重點,增強計劃性、針對性,既保持合理流動,又保持相對穩定,注意與領導班子換屆調整相結合。鄉鎮黨政正職領導成員未任滿一屆的一般不交流,同一鄉鎮黨政正職領導成員一般不同時交流;領導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過班子成員的三分之一;需按法定程序選舉或者任免的干部,交流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辦理。按規定需作離任審計的,應當進行審計。

第五章交流工作紀律

第十九條干部交流必須嚴格執行下列紀律:

(一)任何部門(單位)必須執行市委關于干部交流的決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執行。

(二)市委主要領導要帶頭嚴格執行干部交流程序,堅持集體研究討論決定,不得借干部交流突擊提拔干部;不得違反工作程序隨意指定交流人選,也不得壓制應當交流的人員,為正常的交流工作設置障礙。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對干部進行打擊報復。

(三)干部應當服從組織的交流決定。接到交流通知后,須盡快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在限定的時間內報到。同時按照相關要求遷轉行政關系和黨組織關系。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安排的,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四)調出單位應盡快向調入單位轉遞干部檔案,提供真實情況和材料,不得弄虛作假。調入單位應當認真審核有關材料。

(五)干部調離時,不得違反規定隨調工作人員,不準隨帶公共物品;干部調離后,不得干預原單位的工作。

第二十條實行干部交流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紀律或者執行紀律不嚴格的,應當嚴肅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市委及市委組織部負責對干部交流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建議。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堅持交流與培養使用相結合,采取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長的交流任職措施,鼓勵干部到艱苦邊遠地區、復雜環境、重點建設工程和基層一線經受鍛煉,建功立業。

第二十三條市委及市委組織部應關心愛護交流干部,妥善安排其工作、生活,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干部調入、調出單位應當相互配合,幫助交流干部解決困難和問題,解除其后顧之憂。

第二十四條交流干部的配偶、子女是否隨調隨遷,尊重本人意愿,按有關規定辦理。配偶、子女隨調隨遷的,應當妥善安排其就業、就學。

第二十四條市委及市委組織部應當跟蹤了解交流干部的思想、工作情況,加強教育、管理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