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監護制度

時間:2022-06-04 0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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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監護制度

為規范相關部門對企業檢查的行為,創造企業生產經營的優良環境,根據《為規范相關部門對企業檢查的行為,創造企業生產經營的優良環境,根據《**市行政機關對企業進行檢查管理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縣本級行政機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委托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根據法定職權,對企業進行檢查的,使用本制度。

第二條行政機關對企業進行檢查,必須依法進行。除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明確規定外,任何行政機關不得自行對企業進行檢查。

第三條縣經貿委負責行政機關對企業進行檢查的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同時履行監督職能。

第四條行政機關要在每年12月底前擬訂下一年度對企業的檢查計劃,報縣經貿委備案。檢查計劃要列明檢查的目的、依據、時間、對象、事項等內容。縣經貿委要協調有關行政機關的檢查,能夠合并的,要合并實施檢查;能夠聯合實施的,要組織有關行政機關聯合實施檢查,杜絕重復檢查,減少檢查的次數;對上級已經檢查過的項目,縣直行政機關不得重復進行檢查;相同事項一家檢查的要多家認可。

第五條行政執法人員對企業進行檢查時,必須出具行政執法證件,國家規定統一著裝的,必須統一著裝。

第六條行政機關確需對企業進行檢查時,應盡量將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降至最低。除依法必須采取且嚴格依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采取的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硬性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領導人員陪同檢查;

(二)超出預定的檢查內容及目的,擴大檢查范圍和增加檢查項目;

(三)干涉企業與檢查無關的其他經營活動;

(四)其他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第七條行政機關對企業進行檢查,除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部以及省政府規定的收費項目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檢查費用轉嫁給企業。企業對收費項目的適用范圍、依據和標準有異議的,有權要求行政機關予以說明,行政機關必須提供依據。行政機關不能提供合法依據的,企業有權拒交。

第八條對企業開展的各種達標、競賽活動和相關的檢查活動一律停止。需要繼續開展的,要經縣紀委、監察局重新審定。未經縣紀委、監察局批準,各級行政機關不準對企業開展任何形式的達標競賽和相關的檢查評比活動。

第九條除《**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外,行政機關對企業檢查中的下列行為,視為借檢查之機向企業轉嫁費用,增加企業負擔的亂檢查行為:

(一)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

(二)要求或暗示企業為各類基金出資或要求企業提供各類贊助、資助、捐贈的;

(三)要求或暗示企業提供擔保的;

(四)要求或暗示企業參加法律、法規規定以外各種保險的;

(五)要求或暗示企業刊登廣告和訂購報刊、雜志、書籍、音像制品的;

(六)要求或暗示企業參加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和不必要的會議,并收取費用的;

(七)要求或暗示企業參加無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各類培訓、考核,并收取費用的;

(八)將應由企業自愿接受的咨詢、評估、檢測等中介服務變為強制性服務,向企業收取費用或硬性要求企業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務的;

(九)將行政管理職責變為有償服務并收取費用的;

(十)違反規定要求企業無償提供勞務或強行公益性義務勞動變為向企業攤派財物的;

(十一)占用或變相占用企業的房產、車輛等財物的;

(十二)接受企業宴請或提供的娛樂服務的;

(十三)接受企業支付的不應當由企業開支的差旅費、通訊費、旅游費、餐飲費、會議費、修車費、醫療費、購物費等費用及接受企業提供的任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等;

(十四)為本人、親友或他人謀取利益的;

(十五)借檢查之機非法轉嫁費用,增加企業負擔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行政機關對企業進行檢查時,發現企業有違法行為的,要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要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時向司法機關移送。企業的違法行為屬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立即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對企業檢查結束后,應向受檢企業提供《**縣行政機關涉企檢查信息反饋單》一式二份。《**縣行政機關涉企檢查信息反饋單》由受檢企業填寫,并由受檢企業直接送達或郵寄至縣經貿委、監察局,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加以干涉。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對企業檢查結束后,應將對企業的檢查情況予以記錄,由所有檢查人員簽字后存檔。公眾有權查閱檢查記錄。行政執法機關要以季度為單位,將對企業實施的檢查進行匯總,填寫《**縣行政機關涉企檢查匯總表》于次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之前報送縣經貿委和縣監察局。

第十三條對行政機關違反本制度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縣經貿委、監察局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十四條縣經貿委和縣監察局對《**縣行政機關涉企檢查信息反饋單》反饋的問題和投訴、舉報,要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縣經貿委、監察局要對行政機關涉企業檢查情況進行定期抽查或全面檢查,必要時可到企業進行實地調查,對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要及時予以糾正,并對行政機關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一)無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對企業進行檢查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不對企業進行檢查的;

(三)對企業存在的違法行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的;

(四)企業的違法行為屬其他行政機關管轄,不按規定移交相應處理行政機關的;

(五)發現企業有違法行為且屬本機關管轄,但未做任何處理的;

(六)對企業的違法行為只給予行政處罰,但未予以糾正的;

(七)其他行政機關對企業的同一違法行為已給予罰款又向企業下達罰款決定的;

(八)企業的違法行為已涉嫌構成犯罪,未按《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向司法機關移送的;

(九)違反本制度借檢查之機向企業轉嫁費用、增加企業負擔的。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企業檢查行為違反本制度的,按《**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追究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有充分理由認為企業存在違法行為或者違法嫌疑,依法進行調查的,不適用本制度。

第十八條國務院決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經國務院批準決定或者省政府決定進行的專項檢查,分別按國務院或者省政府確定的專項檢查的范圍、內容、時限和程序進行。

為規范相關部門對企業檢查的行為,創造企業生產經營的優良環境,根據《**市行政機關對企業進行檢查管理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縣本級行政機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委托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根據法定職權,對企業進行檢查的,使用本制度。

第二條行政機關對企業進行檢查,必須依法進行。除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明確規定外,任何行政機關不得自行對企業進行檢查。

第三條縣經貿委負責行政機關對企業進行檢查的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同時履行監督職能。

第四條行政機關要在每年12月底前擬訂下一年度對企業的檢查計劃,報縣經貿委備案。檢查計劃要列明檢查的目的、依據、時間、對象、事項等內容。縣經貿委要協調有關行政機關的檢查,能夠合并的,要合并實施檢查;能夠聯合實施的,要組織有關行政機關聯合實施檢查,杜絕重復檢查,減少檢查的次數;對上級已經檢查過的項目,縣直行政機關不得重復進行檢查;相同事項一家檢查的要多家認可。

第五條行政執法人員對企業進行檢查時,必須出具行政執法證件,國家規定統一著裝的,必須統一著裝。

第六條行政機關確需對企業進行檢查時,應盡量將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降至最低。除依法必須采取且嚴格依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采取的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硬性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領導人員陪同檢查;

(二)超出預定的檢查內容及目的,擴大檢查范圍和增加檢查項目;

(三)干涉企業與檢查無關的其他經營活動;

(四)其他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第七條行政機關對企業進行檢查,除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部以及省政府規定的收費項目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檢查費用轉嫁給企業。企業對收費項目的適用范圍、依據和標準有異議的,有權要求行政機關予以說明,行政機關必須提供依據。行政機關不能提供合法依據的,企業有權拒交。

第八條對企業開展的各種達標、競賽活動和相關的檢查活動一律停止。需要繼續開展的,要經縣紀委、監察局重新審定。未經縣紀委、監察局批準,各級行政機關不準對企業開展任何形式的達標競賽和相關的檢查評比活動。

第九條除《**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外,行政機關對企業檢查中的下列行為,視為借檢查之機向企業轉嫁費用,增加企業負擔的亂檢查行為:

(一)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

(二)要求或暗示企業為各類基金出資或要求企業提供各類贊助、資助、捐贈的;

(三)要求或暗示企業提供擔保的;

(四)要求或暗示企業參加法律、法規規定以外各種保險的;

(五)要求或暗示企業刊登廣告和訂購報刊、雜志、書籍、音像制品的;

(六)要求或暗示企業參加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和不必要的會議,并收取費用的;

(七)要求或暗示企業參加無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各類培訓、考核,并收取費用的;

(八)將應由企業自愿接受的咨詢、評估、檢測等中介服務變為強制性服務,向企業收取費用或硬性要求企業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務的;

(九)將行政管理職責變為有償服務并收取費用的;

(十)違反規定要求企業無償提供勞務或強行公益性義務勞動變為向企業攤派財物的;

(十一)占用或變相占用企業的房產、車輛等財物的;

(十二)接受企業宴請或提供的娛樂服務的;

(十三)接受企業支付的不應當由企業開支的差旅費、通訊費、旅游費、餐飲費、會議費、修車費、醫療費、購物費等費用及接受企業提供的任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等;

(十四)為本人、親友或他人謀取利益的;

(十五)借檢查之機非法轉嫁費用,增加企業負擔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行政機關對企業進行檢查時,發現企業有違法行為的,要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要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時向司法機關移送。企業的違法行為屬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立即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對企業檢查結束后,應向受檢企業提供《**縣行政機關涉企檢查信息反饋單》一式二份?!?*縣行政機關涉企檢查信息反饋單》由受檢企業填寫,并由受檢企業直接送達或郵寄至縣經貿委、監察局,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加以干涉。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對企業檢查結束后,應將對企業的檢查情況予以記錄,由所有檢查人員簽字后存檔。公眾有權查閱檢查記錄。行政執法機關要以季度為單位,將對企業實施的檢查進行匯總,填寫《**縣行政機關涉企檢查匯總表》于次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之前報送縣經貿委和縣監察局。

第十三條對行政機關違反本制度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縣經貿委、監察局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十四條縣經貿委和縣監察局對《**縣行政機關涉企檢查信息反饋單》反饋的問題和投訴、舉報,要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縣經貿委、監察局要對行政機關涉企業檢查情況進行定期抽查或全面檢查,必要時可到企業進行實地調查,對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要及時予以糾正,并對行政機關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一)無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對企業進行檢查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不對企業進行檢查的;

(三)對企業存在的違法行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的;

(四)企業的違法行為屬其他行政機關管轄,不按規定移交相應處理行政機關的;

(五)發現企業有違法行為且屬本機關管轄,但未做任何處理的;

(六)對企業的違法行為只給予行政處罰,但未予以糾正的;

(七)其他行政機關對企業的同一違法行為已給予罰款又向企業下達罰款決定的;

(八)企業的違法行為已涉嫌構成犯罪,未按《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向司法機關移送的;

(九)違反本制度借檢查之機向企業轉嫁費用、增加企業負擔的。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企業檢查行為違反本制度的,按《**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追究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有充分理由認為企業存在違法行為或者違法嫌疑,依法進行調查的,不適用本制度。

第十八條國務院決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經國務院批準決定或者省政府決定進行的專項檢查,分別按國務院或者省政府確定的專項檢查的范圍、內容、時限和程序進行。

市行政機關對企業進行檢查管理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縣本級行政機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委托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根據法定職權,對企業進行檢查的,使用本制度。

第二條行政機關對企業進行檢查,必須依法進行。除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明確規定外,任何行政機關不得自行對企業進行檢查。

第三條縣經貿委負責行政機關對企業進行檢查的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同時履行監督職能。

第四條行政機關要在每年12月底前擬訂下一年度對企業的檢查計劃,報縣經貿委備案。檢查計劃要列明檢查的目的、依據、時間、對象、事項等內容。縣經貿委要協調有關行政機關的檢查,能夠合并的,要合并實施檢查;能夠聯合實施的,要組織有關行政機關聯合實施檢查,杜絕重復檢查,減少檢查的次數;對上級已經檢查過的項目,縣直行政機關不得重復進行檢查;相同事項一家檢查的要多家認可。

第五條行政執法人員對企業進行檢查時,必須出具行政執法證件,國家規定統一著裝的,必須統一著裝。

第六條行政機關確需對企業進行檢查時,應盡量將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降至最低。除依法必須采取且嚴格依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采取的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硬性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領導人員陪同檢查;

(二)超出預定的檢查內容及目的,擴大檢查范圍和增加檢查項目;

(三)干涉企業與檢查無關的其他經營活動;

(四)其他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第七條行政機關對企業進行檢查,除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部以及省政府規定的收費項目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檢查費用轉嫁給企業。企業對收費項目的適用范圍、依據和標準有異議的,有權要求行政機關予以說明,行政機關必須提供依據。行政機關不能提供合法依據的,企業有權拒交。

第八條對企業開展的各種達標、競賽活動和相關的檢查活動一律停止。需要繼續開展的,要經縣紀委、監察局重新審定。未經縣紀委、監察局批準,各級行政機關不準對企業開展任何形式的達標競賽和相關的檢查評比活動。

第九條除《**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外,行政機關對企業檢查中的下列行為,視為借檢查之機向企業轉嫁費用,增加企業負擔的亂檢查行為:

(一)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

(二)要求或暗示企業為各類基金出資或要求企業提供各類贊助、資助、捐贈的;

(三)要求或暗示企業提供擔保的;

(四)要求或暗示企業參加法律、法規規定以外各種保險的;

(五)要求或暗示企業刊登廣告和訂購報刊、雜志、書籍、音像制品的;

(六)要求或暗示企業參加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和不必要的會議,并收取費用的;

(七)要求或暗示企業參加無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各類培訓、考核,并收取費用的;

(八)將應由企業自愿接受的咨詢、評估、檢測等中介服務變為強制性服務,向企業收取費用或硬性要求企業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務的;

(九)將行政管理職責變為有償服務并收取費用的;

(十)違反規定要求企業無償提供勞務或強行公益性義務勞動變為向企業攤派財物的;

(十一)占用或變相占用企業的房產、車輛等財物的;

(十二)接受企業宴請或提供的娛樂服務的;

(十三)接受企業支付的不應當由企業開支的差旅費、通訊費、旅游費、餐飲費、會議費、修車費、醫療費、購物費等費用及接受企業提供的任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等;

(十四)為本人、親友或他人謀取利益的;

(十五)借檢查之機非法轉嫁費用,增加企業負擔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行政機關對企業進行檢查時,發現企業有違法行為的,要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要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時向司法機關移送。企業的違法行為屬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立即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對企業檢查結束后,應向受檢企業提供《**縣行政機關涉企檢查信息反饋單》一式二份?!?*縣行政機關涉企檢查信息反饋單》由受檢企業填寫,并由受檢企業直接送達或郵寄至縣經貿委、監察局,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加以干涉。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對企業檢查結束后,應將對企業的檢查情況予以記錄,由所有檢查人員簽字后存檔。公眾有權查閱檢查記錄。行政執法機關要以季度為單位,將對企業實施的檢查進行匯總,填寫《**縣行政機關涉企檢查匯總表》于次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之前報送縣經貿委和縣監察局。

第十三條對行政機關違反本制度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縣經貿委、監察局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十四條縣經貿委和縣監察局對《**縣行政機關涉企檢查信息反饋單》反饋的問題和投訴、舉報,要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縣經貿委、監察局要對行政機關涉企業檢查情況進行定期抽查或全面檢查,必要時可到企業進行實地調查,對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要及時予以糾正,并對行政機關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一)無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對企業進行檢查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不對企業進行檢查的;

(三)對企業存在的違法行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的;

(四)企業的違法行為屬其他行政機關管轄,不按規定移交相應處理行政機關的;

(五)發現企業有違法行為且屬本機關管轄,但未做任何處理的;

(六)對企業的違法行為只給予行政處罰,但未予以糾正的;

(七)其他行政機關對企業的同一違法行為已給予罰款又向企業下達罰款決定的;

(八)企業的違法行為已涉嫌構成犯罪,未按《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向司法機關移送的;

(九)違反本制度借檢查之機向企業轉嫁費用、增加企業負擔的。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企業檢查行為違反本制度的,按《**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追究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有充分理由認為企業存在違法行為或者違法嫌疑,依法進行調查的,不適用本制度。

第十八條國務院決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經國務院批準決定或者省政府決定進行的專項檢查,分別按國務院或者省政府確定的專項檢查的范圍、內容、時限和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