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局城市住房建設規劃辦法

時間:2022-06-04 04:12:00

導語:規劃局城市住房建設規劃辦法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規劃局城市住房建設規劃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37號)和《省建設廳轉發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建設規劃工作的通知〉》(遼建〔20**〕349號)精神,加強對全市近期城市住房建設的指導和統籌,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改善人居環境,構建和諧**,特編制本規劃。

第二條本規劃按照國務院和省、市政府房地產調控相關政策,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市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結合我市實際進行編制。

第三條本規劃是對城市近期住房建設進行控制和指導的依據。

第四條本規劃的規劃范圍為**區、**區、**河區(以下簡稱城市中心區)、**區和弓**區(不包括村鎮建設住宅),規劃期限為20**年至20**年。

第五條在規劃期限內,凡在規劃范圍內進行的各項住房建設活動應符合本規劃及年度計劃,與住房建設相關的各項政策、計劃均應與本規劃基本協調。

第六條本規劃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以人為本,以加強對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抑制住房價格,實現住房供求總量基本平衡、供應結構基本合理、價格基本穩定為原則,以加快城市化進程和滿足不同收入層次居民住房需求為導向,促進住房建設、房地產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二章住房現狀和需求

第七條截至20**年末,規劃范圍內住房總面積(指建筑面積,下同)1350.6萬平方米(通過房地產開發方式建設商品住房511.69萬平方米,通過其他方式建設住房838.91萬平方米),人均住房19.99平方米。

第八條預計到20**年末,規劃范圍內城市人口規模將達到78萬人,按照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達到23.1平方米計算,新增住房總需求為540萬平方米(含拆遷還建住房88.8萬平方米),其中:城市中心區369萬平方米、**區70萬平方米、弓**區**1萬平方米。

第三章住房建設規劃目標

第九條總量目標。規劃期內,共建設住房6**63套、540萬平方米(含經濟適用住房和部分廉租住房69**套、54萬平方米),其中:城市中心區42518套、369萬平方米,**區6823套、70萬平方米,弓**區11322套、**1萬平方米。建設住房面積比“十五”期間增加276萬平方米,增長**4.5%。

第十條年度指標

(一)20**年新開工建設住房情況。20**年新開工建設住房11517套、**8萬平方米(商品住房**112套、98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1176套、9.19萬平方米;廉租住房229套、0.81萬平方米)。其中:

1城市中心區建設商品住房60**套、56萬平方米;建設廉租住房229套、0.81萬平方米;慶化公司建設經濟適用住房**82套、8.44萬平方米。

2**區建設商品住房2460套、29.41萬平方米;中石油**石油化纖公司建設經濟適用住房94套、0.75萬平方米。

3弓**區建設商品住房1646套、12.59萬平方米。

20**年6月1日后開工建設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29.2萬平方米。套型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為21.81萬平方米,所占比重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4.69%。20**年新開工建設住房結轉到20**年竣工面積47萬平方米。

(二)20**年至20**年住房建設項目年度計劃。

20**年建設住房14**0套、120萬平方米(城市中心區**015套、85萬平方米;**區3011套、25萬平方米;弓**區**24套、**萬平方米)。其中: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含部分廉租住房,下同)1500套、12萬平方米。建設住房面積比20**年增加12萬平方米,增長11.1%。

20**年建設住房12**4套、**7萬平方米。其中:建設經濟適用住房1375套、11萬平方米。

2009年建設住房11674套、**3萬平方米。其中:建設經濟適用住房1375套、11萬平方米。

20**年建設住房11348套、**2萬平方米。其中:建設經濟適用住房1250套、**萬平方米。

第四章住房用地供應計劃

第十一條住房用地供應總量。規劃期內,全市住房用地供應總量為366.36公頃。其中:商品住房建設用地330.38公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35.98公頃。

第十二條住房用地供應年度指標。

(一)20**年供應住房建設用地78.37公頃。其中:供應商品住房建設用地71.72公頃(城市中心區28.86公頃、**區32.69公頃、弓**區**.17公頃);供應經濟適用住房(不含廉租住房)建設用地6.65公頃(城市中心區6.16公頃、**區0.49公頃);供應城市中心區廉租住房建設用地0.54公頃。

(二)20**年供應住房建設用地80公頃(城市中心區56.66公頃、**區16.67公頃、弓**區6.67公頃)。其中:供應商品住房建設用地72公頃;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8公頃。

(三)20**年供應住房建設用地71.33公頃。其中:供應商品住房建設用地64公頃;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7.33公頃。

(四)2009年供應住房建設用地68.66公頃。其中:供應商品住房建設用地61.33公頃;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7.33公頃。

(五)20**年供應住房建設用地68公頃。其中:供應商品住房建設用地61.33公頃;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6.67公頃。

第五章住房發展策略

第十三條住房建設以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為目標,堅持住房市場化的基本方向,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不斷完善以市場為主導的多渠道、多層次住房分類供應體系。

第十四條調整住房供應結構。規劃期內,凡新審批、新開工的商品住房建設,套型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建設適量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優先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

第十五條健全房地產開發用地計劃供應制度,以節約和集約用地、嚴格保護耕地為指導方針,實施高效、集約的住房用地供應政策,保證住房用地供應。重點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供應,其年度供應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繼續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供應,嚴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應;堅持新供應用地與存量土地挖潛相結合,積極盤活存量土地。

第十六條堅持區域住房發展合理布局,適應城市“東跨南擴”發展方向。按照住房建設與產業發展和城市建設相協調的原則,結合我市土地資源特征和人口增長特點,規劃期內,以城市中心區東南部等地區作為新增住房建設重點發展地區,在土地供應、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建設資金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第十七條嚴格控制被動性住房需求。加強拆遷計劃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遷規模和進度,減緩被動性住房需求的過快增長。

第十八條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與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由市政府統一規劃,合理選擇建設地點,由市、區政府相關部門統一組織建設,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關辦法。

第十九條積極規范住房二級市場和房屋租賃市場。引導居民通過換購、租賃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條件,優化住房資源配置,多渠道增加中低價位、中小套型住房供應。應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管理,完善房地產市場中介服務體系,繼續提高二手房交易、辦證效率。

第六章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加強組織領導。為切實抓好住房建設規劃的實施工作,市政府成立市住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城建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主管城建副秘書長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發改委、監察局、財政局、建委、規劃局、國土資源局、房產局、統計局、地稅局、開發動遷辦、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分局各一名分管領導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建委,辦公室主任由市建委主任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市建委分管市開發動遷辦的副主任和市開發動遷辦分管房地產開發管理的副主任擔任。

第二十一條強化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制度。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規劃及年度計劃,落實住房建設的規劃設計條件,確定套型結構比例;市土地主管部門依據本規劃及年度計劃,確定住房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本規劃確定的住房建設總量、用地供應總量、供應結構和住房建設年度計劃,是用地審批、規劃選址和項目立項的依據。市住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本規劃及年度計劃進行適當調整,調整后的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報市政府審批后執行。對不符合住房建設年度計劃的住房建設項目,市土地主管部門不予供應土地,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規劃選址,市發展改革部門不予項目立項。

第二十二條嚴格住房建設規劃設計條件。落實新建商品住房的規劃設計條件,確定套型結構比例,不得擅自突破。對擅自突破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劃許可內容的,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加強對參加投標或競買房地產開發用地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格審查。市土地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對參加投標或競買房地產開發用地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誠信、業績和經濟實力等方面資格審查。市土地主管部門根據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確定開發企業的投標與競買資格。

第二十四條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管理。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加大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的監管力度,項目資本金執行標準為不低于房地產開發項目總投資的35%,適當提高高檔商品住房開發項目資本金比例和預售條件,保證項目使用功能齊全、配套完善。

第二十五條加強房屋建設項目綜合驗收管理。市房屋建設項目綜合驗收主管部門對規劃范圍內住房建設項目實行全過程跟蹤監督檢查。對擅自改變設計、變更項目、超出規定建設或違反其他規定的住房建設項目,由市房屋建設項目綜合驗收主管部門報請市住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市土地主管部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等要加強對房地產開發用地的監管,應當征收土地閑置費的,要依法從高征收;應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要堅決依法無償收回。

第二十七條進一步發揮稅收、信貸政策對房地產市場的調節作用。嚴格按照國家調控政策,征收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稅費。嚴格房地產開發信貸條件,對項目資本金達不到35%等貸款條件的房地產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貸款,抑制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銀行貸款囤積土地和房源;對閑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較多的開發企業,從嚴控制展期貸款或任何形式的滾動授信;對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其作為貸款的抵押物。

第二十八條加強對住房建設規劃工作的監督、監察。市監察機關加強對編制和實施住房規劃工作情況的監督、監察。對措施不落實、工作不到位的,要責令整改,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整治房地產交易環節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違規交易行為,對不符合條件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銷售并依法予以處罰;對捂盤惜售、囤積房源,惡意炒作、哄抬房價的房地產企業,加大整治查處力度。

第三十條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信息制度。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市發改委、監察局、財政局、規劃局、國土資源局、房產局、統計局、地稅局、開發動遷辦、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分局等部門和單位密切配合,建立房地產市場信息平臺,統一、全面、準確、及時地各類房地產市場供求信息和房價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