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局加強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

時間:2022-06-04 04: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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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局加強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

第一條為推進我市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進程,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和諧發展,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皖政〔*〕63號)精神,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且未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均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范圍。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被征地農民為城市規劃區內,經依法批準征地后失去全部或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以戶為單位)的農業人口。

本辦法實施前因土地被征用的農業人口可自愿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第四條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財政、民政、公安等部門共同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由統籌資金和個人賬戶資金兩部分組成。

第六條統籌資金包括政府出資部分和村(組)集體出資部分。

政府出資部分從土地出讓收入等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列支。其收取標準為:劃撥土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出讓用地每平方米收取30元,其中工業用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村(組)集體出資部分從集體所得的土地補償費中列支。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在支付土地補償費時直接扣除,繳入市財政農村養老保險專戶。其征收標準為集體所得的土地補償費30%。

第七條個人賬戶由被征地農民自愿繳費資金及其利息組成。個人繳費標準分為兩檔:一檔為3600元;二檔為6600元。被征地農民可自愿選擇其中一檔,一經選定,不得變動。

第八條納入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

被征地農民領取的養老保險金由基礎養老保險金和個人賬戶資金兩部分組成?;A養老保險金從統籌資金中支付,個人賬戶資金從個人賬戶中支付。個人賬戶資金支付完畢后,從統籌資金中支付。具體發放標準為:

(一)個人繳費3600元的,每人每月發給120元,其中基礎養老保險金90元,個人帳戶資金30元。

(二)個人繳費6600元的,每人每月發給160元,其中基礎養老保險金105元,個人帳戶資金55元。

(三)本辦法實施后被征地農民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年齡的,個人未繳費的,每人每月發給基礎養老保險金80元。

第九條本辦法實施前未參保的被征地農民,男現已年滿60周歲、女現已年滿55周歲的,由政府和村集體從本辦法施行起發放基礎養老保險金,其待遇享受標準原則上不低于每人每月80元。其中,政府每人每月補助50元,村集體原則上每人每月補助不低于30元。

第十條被征地農民符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可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年起計算,到男60周歲、女55周歲能達到交費年限15年以上的,可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時可補交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5年的部分。交費標準與城鎮個體工商戶交費標準相同。達到退休年齡后,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參保農民如果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本人。

參保農民死亡后,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三條居巢區政府確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經辦機構應統一為參保的被征地農民建立個人賬戶。

第十四條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的收繳。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資金,應在辦理養老保險手續時一次性繳清,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統一扣繳并劃入財政專戶。

第十五條市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管理拔付,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顚S茫坏棉D借、挪用或擠占。當資金出現收不抵支時,由政府在土地收益中補貼。

第十六條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備用金制度。備用金按3-5%比例從每年土地出讓金收益中提取,專戶儲存。備用金用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金發放不足時的補充。

第十七條養老保險資金可按有關規定通過存入銀行、購買國債等方式實現保值、增值。資金不得進行直接投資,不得作擔?;虻盅?。

第十八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金給付權益不得轉讓,不得虛報、冒領,違者按有關規定予以追回款項,并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以村(社區)或組為單位參加養老保險,由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召開全體會議或代表會議討論后決定,公示七日后,填寫花名冊,經街道辦事處審核,再報居巢區政府批準。

被征地農民參保手續在土地征用計劃完成后辦理,辦理時街道辦事處應向市國土資源部門和區經辦機構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有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致使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金未足額征繳或造成流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各縣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相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