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局安全生產行政管理制度(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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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局安全生產行政管理制度(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國家監察部、國家安監總局《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濟寧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

第三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主體,應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監督管理責任,并對未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導致的后果負責。

第四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安全發展,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投資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檢查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和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五條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崗雙責”責任制??h鄉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行政正職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負主要領導責任;行政副職對其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中分管安全生產的行政副職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

第六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安全生產事故、參加搶險救援、報告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研究和推廣安全生產科學技術與先進管理經驗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縣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

第七條縣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研究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將其納入宣傳思想工作的總體布局,統籌安排,扎實推進。

(二)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和社會發展同時安排、同時部署、同時總結、同時考核。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指標控制體系,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上級政府與下級政府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并進行考核、獎懲。

(四)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體系,設立縣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執法監察隊伍,配備滿足需要的工作人員。

(五)確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經費支出。年度財政預算應安排一定數額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安全生產監管體系、應急救援體系、安全生產專家活動、基礎設施建設和宣傳、教育、培訓、表彰獎勵;用于應由政府負責的公共設施安全事故隱患治理和支持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研開發和技術改造等。凡國家、省、市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縣鄉政府都必須安排配套資金,并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六)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制訂和健全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建立健全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儲備庫,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

(七)建立事故和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定期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對發現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及時處理;組織治理公共設施、破產企業存在的以及無法明確責任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依法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八)本行政區域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按規定及時報告、組織救援,做好善后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向社會公布事故處理情況。

(九)在礦山、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運輸和水上運輸、煙花爆竹、電力、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氣等領域(行業)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等。

第三章縣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職責

第八條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綜合管理全縣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組織、指揮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監督管理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分析預測全縣安全生產形勢,統計全縣安全生產事故并信息。

(三)根據縣政府的授權,組織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

(四)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情況,以及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費用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提取、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等。

第九條縣發展和改革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列入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

(二)負責把建設項目安全條件作為審批、核準、備案的重要依據,把安全設施“三同時”落實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前置條件,監督建設單位將安全設施投入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條縣經貿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本系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對技術改造項目依照有關規定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并作為辦理項目核準和備案手續的前置條件。

(三)負責電力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電力企業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消除事故隱患;組織開展電力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督促落實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組織對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分析、診斷、評估。

(四)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依法查處拼裝車及擅自從事成品油經營的非法經營點。

(五)參與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縣公安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有效控制道路交通安全指標。對機動車輛進行注冊登記、檢驗及報廢注銷登記,負責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日常教育和機動車駕駛證的年度審驗,負責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依法查處、糾正機動車輛超速、超載、超限、超員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負責道路交通管理設施的布置、安裝、維護、監管。

(二)負責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建筑工程項目進行消防設計審核、驗收,查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有效控制火災安全指標。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購買和運輸管理;負責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郵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四)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許可煙花爆竹運輸,許可焰火晚會燃放,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打擊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

(五)參加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十二條縣監察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風景區管委會和縣直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實施監察。

(二)負責對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調查和行政責任追究。

(三)參加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縣司法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負責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宣傳普及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監督指導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第十四條縣交通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道路交通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直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負責縣鄉公路(包括橋、涵)安全設施(包括路標、交通安全標志、安全護欄等)的設立、維護與管理。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有關資質的監督管理。

(五)嚴格查禁超載、超限車輛上路行駛。

(六)負責水上交通運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七)負責全縣浮橋、船舶登記、檢審,監督檢查船舶駕駛人員是否具備安全操作資格。

(八)參與道路交通安全生產事故和水上交通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五條縣公路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直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負責國、省公路(包括橋、涵)安全設施(包括路標、交通安全標志、安全護欄等)的設立、維護與管理。

第十六條縣黃河河務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負責黃河防洪工程建設、管理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協調黃河汛期和凌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縣建設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建筑施工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把生產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納入城市建設管理的前置條件。

(三)負責城市燃氣、供水、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

(四)負責城區內道路(包括橋、涵)安全設施的設立、維護與管理。

(五)參與建筑、燃氣等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八條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監督檢查企業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和簽訂勞動合同中涉及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

(二)負責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的確定工作,監督發生傷亡事故的單位按有關規定對傷亡人員的賠償。

(三)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并監督檢查涉及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縣國土資源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在審批、核準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時,審查安全生產條件。

(二)依法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打擊無證開采、以采代探、越界開采等非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及違法從事選(洗)礦行為,規范礦山開采秩序。

(三)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企業,按規定及時注銷采礦許可證。

(四)負責組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與坍塌等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監督礦山關閉后的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五)參與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條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企業登記中對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審批前置要件依法進行審查,未取得相關安全生產許可的,不予登記。將促進企業安全生產作為整頓市場秩序的重要內容納入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市場經營活動,取締和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危險物品的行為。

(三)依法取締非法生產經營企業或生產經營點,依照有關規定,吊銷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營業執照。

(四)加強對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督促市場主辦單位加強安全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嚴防火災和其他安全事故的發生。

(五)參與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縣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等)生產、使用、檢測檢驗的安全監察。

(二)組織打擊、取締特種設備的非法生產點,查處使用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負責有關設備、儀器、儀表涉及安全指標的計量工作。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證的申報管理和質量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監督檢查煙花爆竹的質量。

(四)負責特種設備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對事故隱患進行整治,對危險源實施監控。

(五)參與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縣國資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督促縣管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引導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安全生產激勵約束機制。

(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檢查工作。

(三)督促縣管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整改事故隱患,制訂和完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四)支持縣管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推進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五)督促縣管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六)參與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縣環境保護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全縣放射性廢物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放射性物品生產、儲存、轉讓、使用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二)負責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和醫療廢物的處置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監測。

(三)參與有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縣旅游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監督全縣旅游景區、景點、旅行社、旅游車輛等安全管理工作。

(二)負責直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參與旅游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縣林業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森林防火監督管理工作。

(二)制訂和完善森林火災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承擔縣護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三)森林火災信息。

(四)負責森林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縣農機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全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技術培訓、安全教育和考核發證。

(三)參與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縣水利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水利設施、河道、溢洪道橋梁及其岸線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水利設施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參與水利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縣民營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民營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民營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設立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產投入,強化安全生產培訓,不斷提高民營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二)指導、監督民營企業落實新、改、擴項目的安全生產“三同時”工作。

(三)指導、監督民營企業制訂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四)參與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縣氣象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全縣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警報工作,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御措施。

(二)組織管理雷電災害的防御工作,負責對防雷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

(三)負責向社會惡劣天氣氣象信息,建立與高危行業企業氣象信息直通制度,及時提供氣象信息服務。

(四)組織管理全縣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負責對施放氣球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縣廣播電視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將安全生產宣傳納入社會公益性宣傳范疇,并組織落實。

(二)組織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三)負責本系統所屬單位及線路、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縣文化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管理全縣圖書館、影劇院、文化館等社會文化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負責直屬企業、事業單位事故的安全防范工作。

(三)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做好文化市場、文化娛樂場所等消防安全檢查整治工作。

第三十二條縣教育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全縣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落實校園安全責任制,定期開展安全檢查,組織整改事故隱患。

(三)制訂和完善校園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四)將安全知識教育納入教學計劃。

(五)負責學生在參加勞動技能教育、公益性活動等方面的安全。

(六)負責校車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衛生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監督全縣衛生系統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

(三)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

(四)組織、調度全縣衛生技術力量,對安全生產事故實施緊急處置和救護。

(五)負責食品、藥品、職業中毒等公共衛生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縣體育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管理全縣各類體育學校、體育俱樂部等場所的安全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體育場所、設施及大型體育活動的安全管理。

(二)負責直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縣地震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全縣地震安全性評價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全縣地震監測、群測群防工作,并提供救援指導。

第三十六條縣總工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群眾監督工作。

(二)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安全知識競賽等活動。

(三)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益,參加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縣財政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存儲、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二)落實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負責將所需經費列入年度預算。

第三十八條縣供銷、糧食、物資、商業、水產、郵政、通訊、供電等單位負責指導、監督本系統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九條縣人民政府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的考核、獎懲工作。

第四十條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考核的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和工作指標(工作指標考核標準附后)。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實行年度考核,考核于次年一月份進行。

第四十二條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優秀等級是指,年度未發生死亡安全生產事故、實現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并且年度工作指標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

合格等級是指,年度未發生死亡安全生產事故、實現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并且年度工作指標考核得分在94分以下、81分以上(含81分)的。

不合格等級是指,年度發生死亡安全生產事故或突破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或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指標考核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下的。

第四十三條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業績評定的重要依據。

縣政府對年度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單位,給予表彰獎勵,獎勵資金由縣財政列支,并作為向上級推薦“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個人)”的前提條件。

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單位,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并通報、批評,其主要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不得提拔使用。對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單位,有關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有關部門凡涉及相關表彰獎勵的,應事先征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四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對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第四十五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與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規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經上級機關、有關部門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四十六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頒發有關證照的;

(二)對不具備法定條件的機構、人員予以批準認定安全生產資質、資格的;

(三)對經責令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不撤銷原行政許可或者不依法查處的;

(四)違法委托單位行使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權的;

(五)有其他違反規定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行為的。

第四十七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批準向合法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超量提供劇、火工品等危險物資,造成后果的;

(二)批準向非法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提供劇、火工品等危險物資或者其他生產經營條件的。

第四十八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負責人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干預、插手安全生產裝備、設備、設施采購或者招標投標等活動的;

(二)干預、插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或者安全生產監督執法的;

(三)干預、插手安全生產中介活動的;

(四)有其他干預、插手生產經營活動危及安全生產行為的。

第四十九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未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申報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組織審查驗收的;

(二)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

(三)對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瞞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組織、參與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的;

(四)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不及時組織搶救的;

(五)對安全生產事故的防范、報告、應急救援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五十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阻撓、干涉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工作的;

(二)阻撓、干涉對事故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

(三)不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員處理意見的。

第五十一條縣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在煤礦等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在安全生產領域經商辦企業的;

(二)違反規定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活動或者其他營利活動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在安全生產領域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第五十二條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