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規范財政資金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08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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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一、預算資金管理
(一)預算支出編報
預算要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
1、各預算單位在每年的元月份編制本單位、本系統年度預算,主要包括在職人員、離退休人員、定補人員、差額人員、遺屬、六十年代精減、臨時人員、八大員、民政供養人員、低保人員以及其他財政供養人員的人員經費、醫改經費、養老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非人員經費以及需要特殊安排的專項(資金)經費等,以書面形式報送財政局。
2、財政局各分管業務人員將各預算單位報來的年度預算進行審核,編制出所分管單位(項目)的年度預算,匯報分管局長后報總預算會計。
3、總預算會計將各分管業務人員報來的預算數據進行認真核查、復審,匯總后編制出財政總預算和財政到目的預算報告,報局長審閱。
4、局長審閱后提請局務會討論確定初步預算方案,報縣政府研究確定當年財政預算草案,按有關程序提請縣人大審查批準。
(二)預算支出調整
各預算單位在當年預算執行中,由于特殊情況確實需要增加或減少支出的,要及時報財政局調整,程序與預算編報程序相同。
(三)資金撥付
財政局根據縣人大審查批準的年度預算,結合單位用款申請,業務人員按計劃、按進度開具統一的財政資金(預算、專戶)撥款計劃單(一式四聯),經分管局長、局長審核簽字后報縣長審批。撥款人員嚴格按照縣長審批后的財政資金撥款計劃單進行撥款。
二、非稅資金管理
(一)非稅收支預算編制
有非稅收入職能的單位,年初要編制收支預算計劃,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對口管理單位(財政局、國資辦、收費中心),經財政局審核后編制縣本級非稅收支預算,報縣政府研究,按有關程序批準。預算一經批準后,即為當年度財政非稅資金安排的依據。在執行過程中確需對預算進行調整的,其程序和編制預算一致。非稅支出項目主要是財政應正常預算且未預算的(包括個人待遇、上繳返還、成本性支出、專項支出等硬性支出)支出項目。非稅性收支預算一律以文件下達。
(二)非稅收支管理
非稅收入按預算、按進度入庫,杜絕坐支、挪用或私設小金庫等現象發生,禁止執收單位改變收入性質,根據收入的不同性質及時將資金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上交上級部門的業務費也必須通過本級財政專戶“電匯”上級財政專戶。其支出預算也根據單位的性質不同結合預算內經費統一安排。
(三)撥款程序
財政對口管理單位業務人員根據年度預算,結合本單位申請及入庫情況開具財政資金撥款計劃單,經單位領導、分管局長、局長審核后報縣長審批,縣長審批后交付撥款人員撥付資金。
三、專項資金管理
(一)申報程序及管理原則
各項目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財政部門上報申請文件等有關資料,財政部門對項目的投資額度、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審核,經局長簽注意見后上報。接到上級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文件后,所屬業務單位(或主管業務人員)要及時按上級文件精神起草本級財政下達到項目的財政專項資金文件,經分管局長簽注意見、總預算審核報局長審批后發文實施,真正推行陽光財政。
(二)撥款程序
財政專項資金堅持按預算、按項目進度、指定用途撥款。其撥付程序為:所屬業務單位(或主管業務人員)根據本級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文件、工程進度及項目單位填寫的“專項資金申請表”,填寫“財政資金撥款計劃單”,經分管局長或所屬業務單位負責人及局長審核后報縣長審批,縣長審批后交付撥款人員撥付資金。
四、工資管理
(一)工資“IC”卡適用范圍
全縣黨、政、群機關和享有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及離退休人員,縣城單位由農行以“IC”卡形式,各鄉(鎮)政府及所在地在鄉(鎮)的單位由信用社,分步實施到位。
(二)工資發放辦法
在職職工按照“超編按編制、缺編按實有”的原則。實行編辦核定編制,組織、人事核定人員,單位上報應發工資,財政核撥實發工資,銀行,個人持卡的辦法管理。對于單位提供的單位職工工資扣除表,財政按月將所扣除工資撥入單位經費帳戶。
(三)工資變動管理
1、增人增資。對新增人員的增資,單位要持編辦核發的《機構編制管理冊》,控編通知單,人事(組織)部門調動文件(函)及復印件或分配文件和經主管單位、人事(組織)、編辦、財政審核蓋章后的“機關(事業)單位新增人員工資審批表”等方可上卡。
2、減人減資。對調出、死亡或在職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單位要及時從調出、死亡和退休的次月持編辦的《機關編制管理冊》分別到有關部門辦理下卡、下編或退休手續,同時要報送財政局。對未及時辦理下卡等有關手續,造成財政資金流失的,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規定的,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帳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調崗或撤職等處分和處置。
3、正常工資變動。工作人員正常工資變動,單位要持《**縣行政(事業)工資變動審批表》和組織、人事部門的相關文件,報縣財政局審核無誤后方可變動。
五、印鑒的使用和管理
(一)預算內資金印鑒的使用和管理
撥款人員根據經縣長審批后的財政資金撥款計劃單開具撥款憑證,加蓋撥款人員印章和局長印章后交記帳會計,記帳會計根據預算指標、進度及核定的單位用款計劃,復核無誤后,加蓋撥款公章送開戶銀行。
(二)預算外資金印鑒的使用和管理
撥款人員根據預算外資金撥款指標和業務部門提出的用款計劃,經局長審核、縣長審批后,開出撥款憑證,加蓋撥款人員的印章和局長印章,記帳會計復核,加蓋預算外資金財務專用章后送開戶銀行。
(三)財政專戶資金撥款印鑒的使用和管理
撥款人員根據縣長審批后的撥款計劃單開具撥款憑證,加蓋撥款人員的印章和局長印章后,交記帳會計復核,加蓋財政專戶資金印章后送開戶銀行。
六、財政監督檢查
1、預算內資金、非稅收入資金要嚴格按照預算安排執行,嚴禁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緩收、不收財政性收入,隱瞞、截留、挪用、坐支應上繳的財政收入,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等行為,確保預算安排的各個項目得到很好的執行。
2、專項資金實行全程跟蹤監督檢查制度。嚴禁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截留、擠占、挪用、國家建設資金的行為;對財政安排的重點資金、一次性資金等要進行專項檢查,各項資金要做到按時間、按分項、按進度向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必須全程監督檢查,變事后檢查為事前、事中監督,確保項目落實到位,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3、嚴禁各部門(單位)、各鄉(鎮)亂搞舉債建設,搞形象工程。對舉債建設的單位,核算中心不得入帳,不得記付利息,原則上“誰舉債、誰償還”,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單位負責人責任。
4、嚴禁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截留、挪用或者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違反規定擅自擴大開支范圍、提高補貼標準、騙取、使用財政資金;嚴禁計劃外用工、“空中飛人”等不良現象發生,確保預算支出順利貫徹執行。
5、堅決制止鋪張浪費現象、杜絕大吃大喝、請客送禮、貪污腐化、敗壞社會風氣、影響政府形象的一切不良現象,從而樹立政府良好形象。
6、嚴格執行子政發(20**)47號文件《**縣單位支出實行“聯簽會審制”的規定》及子財會核(20**)5號文件《關于單位支出實行“聯簽會審制”規定的補充》,實行政務、財務雙公開,增強收支透明度,自覺接受干部群眾監督。
7、兩個核算中心要以財政到目的預算為基礎,進行單位支出明細核算,要定期向財政局報送支出報表,通報各單位的支出情況,確保財政資金及時、合理調度。
8、嚴格執行子政發(20**)46號文件《**縣政府采購辦法》,確保財政資金合理使用,凡納入**縣政府采購目錄的,必須由政府采購中心會同有關部門統一采購。未經政府采購中心采購而擅自購買的,核算中心一律不得進賬核算。
9、嚴禁各單位私設“小金庫”,杜絕財政資金體外循環,對私設“小金庫”的單位一經查實,沒收全部違規資金,并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10、2009年起,全縣通過集中核算的單位處罰的罰沒收入,實行銀行轉賬繳入財政專戶,處罰現金支出的核算中心拒絕報銷,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嚴格按《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實施。
11、嚴禁各單位私自亂開帳戶,確需新開帳戶的一定要報財政部門審批,對違反規定,擅自開立,使用帳戶的單位一經查實,調整有關會計帳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帳戶,并追究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七、各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結合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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