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時間:2022-06-14 0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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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確保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和工程進度,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重點建設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市重點建設項目,是指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下達的對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四條市重點工程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重點辦)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在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出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名單的初步意見;

(二)監督和檢查市重點工程建設計劃執行情況,協調和解決建設中的問題;

(三)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市重點建設項目的選址、征地、拆遷等開工前準備工作;參與項目前期工作和資金調度、竣工驗收、竣工后評估等工作;

(四)配合有關部門對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監督、檢查市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在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出本行業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名單的意見;

(二)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負責組建其直接管理的市重點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并對項目法人進行考評、監督;

(三)協同管理本行業市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并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四)對本行業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工程投資進行監督管理;

(五)參與本行業的市重點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并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大力支持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工作,積極配合,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為項目的順利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市重點建設項目依法享受國家、省、市規定的優惠政策。市重點建設項目的收費單位應將其收費依據、內容、費率報市重點辦備案。

第二章項目確定

第七條市重點建設項目從國家、省或市批準的下列基本建設項目中確定:

(一)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的大中型項目;

(二)能帶動行業技術進步和結構升級的高科技項目;

(三)對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四)跨縣(市、區)的重大項目;

(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骨干項目。

第八條市重點建設項目的確定,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市行業主管部門、各縣(市、區)計劃主管部門應根據本部門、本地區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可能,原則上于每年年底之前向市發展改革委員會提出列入市重點建設項目的書面申請,同時抄送市重點辦;

(二)市重點辦根據有關規定,提出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名單的初步意見,報市發展改革委員會;

(三)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在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后,提出全市年度重點建設項目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需申請列入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由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向國家和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申報。

第九條市重點建設項目分為在建項目和前期項目。在建項目是指已批準開工的項目;前期項目是指正進行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并力爭在二年內開工的項目。跨年度在建市重點建設項目,原則上轉為下一年度的市重點建設項目。

第十條市重點辦參與市重點建設前期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并根據準備工作情況提出年度市重點建設在建項目名單的初步意見。

第三章開工準備

第十一條市重點建設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簡化或者增加基本建設程序和審批環節。

第十二條市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施工、工程質量、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

第十三條市重點建設項目中的經營性項目,必須實行項目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必須一次認繳,按建設進度一次或分期到位。使用外資的重點建設項目,在開工前應做好外資的分年度進資計劃安排。

第十四條項目法人要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按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規模和內容進行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文件完成后,項目法人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勘察設計單位應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和有關規范、標準進行施工圖設計,并按照設計合同的約定及時交付設計文件。

第十五條市重點建設項目實行招標投標制度。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的采購等招標投標工作,由項目法人按照國家和省招標投標的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征地和拆遷,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并依法辦理征地手續。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應依法保證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必需用地。

第四章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市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項目法人在開工前必須辦理有關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八條市重點建設項目經批準開工后,項目法人應根據項目的建設進度和實際情況,按合理工期編制項目總進度計劃和年度計劃,并抄報市重點辦和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項目法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項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建設投資、安全施工等負總責,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二十條市重點建設項目開工后,項目法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在施工現場掛牌公示項目法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質量監督等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的姓名;

(二)向施工現場派駐熟悉建設項目施工管理業務人員,對工程質量和各參建單位進行監督;

(三)對工程的重要結構部位和隱蔽工程,及時組織階段性驗收。

第二十一條項目法人應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建立調度信息和質量報告制度,按時向市重點辦、市行業主管部門和市統計部門報送。

第二十二條市重點建設項目各出資方應根據年度計劃和出資合同,按照建設進度,確保資金到位。銀行對其已承諾貸款的項目,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發放貸款。市重點建設項目的設備儲備資金,有關部門和銀行應優先安排。

第二十三條市重點建設項目應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規模、標準和更改設計內容。由于特殊原因確需調整項目概算或者重大設計變更的,必須在項目法人報原設計審批單位批準后,方可實施。設計單位應當優化設計,提高設計質量,并向現場派駐代表,及時解決設計和施工中出現的問題。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合理安排施工力量,健全質量和安全保證體系,提高施工工藝水平,搞好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嚴格履行合同,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二十五條市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度,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職責。

第二十六條電力、交通、郵電、供水等單位應優先保證市重點建設項目用電、物資運輸、通信、用水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應做好市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保衛工作和消防監督工作,依法打擊阻撓和破壞重點建設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章工程驗收

第二十八條市重點建設項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項目建成后,應根據批準的設計文件和其它有關規定,由項目法人組織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⒐を炇蘸螅韶撠燀椖砍醪皆O計審批的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組織有關部門對已竣工驗收的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市重點建設項目實行竣工決算審計制度。財政部門對于有財政資金投入的市重點建設項目,應當及時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查,未經竣工決算審計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三十條施工和設備供應等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范圍和期限負責保修。

第三十一條市重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經過一定時間的運營,應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進行項目后評價。

第六章獎懲

第三十二條市重點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因實施優化設計、合理化建議或加強管理而節省投資或在質量、工期和其他各項指標方面與國內同類項目相比屬于領先水平的,有關部門應對作出較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獎勵費用從工程投資中列支。

第三十三條項目主管的地方政府、計劃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市重點辦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一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和行政領導責任的人員,視其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挪用、截留、擠占、克扣項目建設資金的;

(二)擅自簡化或增加建設項目審批手續和審批環節的;

(三)對項目的建設資金、建設程序和建設前期準備工作未能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建設項目未按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

(五)干預正當的招標投標活動的;

(六)對建設項目不及時進行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四條項目法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依法處罰;對負有直接責任和行政領導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挪用、截留、擠占、克扣項目建設資金的;

(二)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項目應當公開招標而不進行公開招標,或未經批準擅自采用邀請招標或議標方式的;

(四)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其它違反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行為的;

(五)不按規定實行監理制度的;

(六)擅自進行重大設計變更的;

(七)對工程造價、建設工期、材料和設備的選擇與使用等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八)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

(九)項目未經竣工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十)項目應當進行審計而不接受審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