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技能培訓補貼暫行制度

時間:2022-06-16 08: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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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技能培訓補貼暫行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下達20*年就業補助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民技能培訓補貼僅限于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持有非*市公安局簽發的農業戶籍身份證、在本市就業并與企業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持有*社會保險卡的農民工,凡20*年*月*日至*月*日期間自愿參加符合本辦法規定技能培訓的均可享受技能培訓補貼。

技能培訓包括參加企業組織的上崗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技能等級培訓和培訓機構組織的技能等級培訓、專項技能培訓(模塊)以及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和職業技能競賽。

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等級培訓、專項技能培訓(模塊)、職業技能鑒定和職業技能競賽的工種應符合市農民工技能培訓辦公室公布的職業工種目錄。

第四條技能培訓補貼的原則:

(一)公平享受。農民工在規定的年度期限中只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訓補貼;

(二)分類管理。根據農民工技能培訓的不同等級制定不同的補貼標準,等級越高補貼越多;

(三)量化考核。對于由單位組織的各類農民工技能培訓將根據評分標準進行量化考核,考評分越高補貼越多,高分先補;

(四)預算總控。根據國家下達的農民工技能培訓計劃和經費預算安排,實行總額管理,超支不補。

第五條市勞動保障部門的職責:

(一)編制全市農民工的培訓計劃和資金預算;

(二)負責農民工技能培訓的組織和宣傳工作;

(三)負責監督檢查相關單位開展農民工技能培訓工作;

(四)負責農民工申請技能培訓補貼的資料審核和按規定程序向企業(單位)和個人支付補貼;

(五)開展技能培訓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績效評估。

第六條區勞動保障部門的職責:

(一)負責在所屬轄區內農民工技能培訓的組織和宣傳工作;

(二)負責對所屬轄區相關單位開展農民工技能培訓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對所屬轄區農民工申請技能培訓補貼資料的初步審核與補貼資金的結算。

第七條市財政部門的職責:

(一)負責會同市勞動保障部門制定農民工技能培訓補貼管理辦法;

(二)負責技能培訓預算安排;

(三)負責技能培訓補貼資金財政專戶管理和資金調撥。

第二章補貼范圍

第八條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下列企業所組織的本企業員工技能培訓,其農民工可享受技能培訓補貼:

(一)享受政府直通車服務的企業;

(二)政府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三)政府、總工會、總商會三方認定的勞動關系和諧企業;

(四)合法納稅的機械、服裝、鐘表、家具、印刷包裝、黃金珠寶、建筑、汽車維修行業企業;

(五)三星級以上的酒店和上一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稅額達300萬元以上的商品零售企業;

(六)落實政府勞務扶貧、勞務協作的企業。

上述企業本年度需按規定承擔了培訓費用,無欠薪記錄,依法與所申報的農民工簽訂了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并繳納了社會保險。

第九條已取得市、區勞動保障行政機關行政許可的下列職業培訓機構,開展技能等級培訓、專項技能培訓(模塊)的,其農民工學員可享受技能培訓補貼:

(一)*市職工教育和職業培訓協會評估認定的A級職業培訓中心;

(二)*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

(三)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再就業培訓基地。

第十條農民工參加市、區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相應等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者,可享受農民工技能培訓補貼。

第十一條農民工參加下列任何一項職業技能競賽的,可享受農民工技能培訓補貼:

(一)市職工運動會技能競賽項目;

(二)市、區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職業技能競賽項目;

(三)市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組織的,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可并納入核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范圍的職業技能競賽項目。

(四)代表市、區參加省部級以上職業技能競賽項目。

第三章補貼程序

第十二條符合第八條規定的企業為農民工申請技能培訓補貼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企業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營業執照》、其他政府職能部門頒發的相關證書、稅務部門的納稅證明、培訓方案、農民工名單到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農民工培訓辦公室初審;

(二)企業按照審定的培訓計劃、培訓方案對農民工進行技能培訓,培訓結束后,由企業自行組織相應的技能考核和對合格者頒發合格證;

(三)企業通過勞動保障部門的網站填寫《農民工申請培訓補貼支付登記表》,并攜帶農民工本人簽字享受培訓補貼的名單、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農民工身份證復印件、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代農民工向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農民工培訓辦公室申請結算培訓補貼費用;

(四)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農民工培訓辦公室審核有關資料,評估量化指標,符合補貼條件的,將培訓補貼費用通過銀行匯入企業的賬戶。

第十三條符合第九條規定的培訓機構為農民工申請技能等級培訓、專項技能培訓(模塊)補貼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培訓機構憑市、區勞動保障管理部門核發的《辦學許可證》和其他相關證書到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農民工培訓辦公室備案;

(二)農民工持本人身份證到認定的培訓機構報名參加技能等級培訓或專項技能培訓(模塊),并全額預交培訓費用;

(三)培訓機構按審定的教學計劃自主開展農民工技能等級培訓、專項技能培訓(模塊);

(四)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相應等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模塊考試合格證書后,培訓機構通過勞動保障部門的網站填寫《農民工申請培訓補貼支付登記表》,并持農民工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模塊考試合格證書復印件、農民工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銀行存折復印件,代農民工到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農民工培訓辦公室申請結算培訓補貼費用;

(五)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農民工培訓辦公室審核有關資料,評估量化指標,對符合補貼條件的,將培訓補貼費用直接匯入農民工個人銀行賬戶。

第十四條符合第十條規定的農民工申請培訓補貼,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農民工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卡及銀行存折復印件,到所參加實操考核的鑒定所申請技能培訓補貼;

(二)職業技能鑒定所通過勞動保障部門的網站填寫《農民工申請培訓補貼支付登記表》,并攜帶農民工身份證復印件、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勞動合同及銀行存折復印件,代農民工向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農民工培訓辦公室申請技能培訓補貼;

(三)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農民工培訓辦公室審核有關資料,評估量化指標,對符合補貼條件的,將補貼培訓費用匯入農民工個人銀行賬戶。

第十五條符合第十一條規定的農民工申請技能培訓補貼,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農民工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勞動合同或社會保險卡原件和復印件及銀行存折復印件,到職業技能競賽主辦單位申請技能培訓補貼;

(二)職業技能競賽主辦單位通過勞動保障部門的網站填寫《農民工申請培訓補貼登記表》,并持農民工身份證復印件、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代農民工到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農民工技能培訓辦公室申請技能培訓補貼;

(三)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農民工培訓辦公室審核有關資料,評估量化指標,對符合補貼條件的,將培訓補貼費用匯入農民工個人銀行賬戶。

第四章補貼評分標準

第十六條符合第八條規定的企業為農民工申請技能培訓補貼的,按以下評分標準進行評估:

(一)享受政府直通車服務的企業分值為1.5分;

(二)政府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分值為1.5分;

(三)政府、總工會、總商會三方認定的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分值為2分;

(四)合法納稅并在上一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稅額達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企業分值為1.5分;

(五)合法納稅并在上一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稅額達30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的企業分值為0.5分;

(六)落實政府勞務扶貧、勞務協作的企業分值為1分;

(七)企業承擔的培訓費用占總培訓費用的50%以上的分值為2分,49-40%的分值為1.5分,39-30%的為1分,29-10%的為0.5分。

第十七條符合第九、十、十一條規定的農民工申請技能培訓補貼的,按以下評分標準進行評估:

(一)取得市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國家一、二、三級職業資格證書的分值為2分;

(二)取得市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國家四級職業資格證書的分值為1.5分;

(三)取得市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國家五級職業資格證書的分值為1分;

(四)取得專項技能證書的分值為0.5;

(五)簽訂二年及以上勞動合同的分值為1.5分;

(六)簽訂一年勞動合同的分值為1分;

(七)參加*社會保險滿二年及以上的分值為1.5分;

(八)參加*社會保險滿一年的分值為1分。

第五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參加技能培訓的農民工應通過組織開展技能培訓活動的企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所、技能競賽主辦單位代其申請技能培訓補貼。

第十九條企業開展農民工上崗技能培訓和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應制定相應的培訓教學計劃(開展農民工技能等級培訓,應按國家職業標準制定相應的培訓教學計劃)、培訓方案(含教材、師資、教學時數、考核標準和方法等)以及培訓成本預算等,報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農民工技能培訓辦公室備案。

農民工技能培訓結束后,企業應組織其參加相關崗位技能考核,合格者由企業頒發崗位技能合格證書。

第二十條培訓機構開展農民工技能等級培訓、專項技能培訓(模塊),應按國家職業標準制定相應的培訓教學計劃、培訓方案(含教材、師資、教學時數等)以及培訓成本預算等,報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農民工技能培訓辦公室備案。

培訓機構應嚴格按照教學計劃和課時要求,保質保量地完成培訓任務,不得將培訓項目轉讓其他機構實施培訓。

第二十一條上述企業、培訓機構、鑒定機構、技能競賽主辦單位,應于20*年*月*日前完成農民工技能培訓工作,并按規定程序向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農民工培訓辦公室代農民工申請培訓補貼。

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農民工培訓辦公室應組織相關專家或通過管理系統,分別對各區、各類申報材料進行評分,并將評分結果在勞動保障部門的網站上予以公布,同時按評分分數從最高分開始發放補貼,至補貼經費發完為止。

第二十二條開展農民工技能培訓的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申報資料的準確性、真實性及實施效果負責。

第二十三條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農民工培訓辦公室應當對相關企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所、技能競賽組織單位所開展的農民工技能培訓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申請單位須按規定如實報送有關材料,不得以弄虛作假手段騙取、套現補貼資金。違反規定的,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收回其補貼資金,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