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縣)
時間:2022-06-16 03: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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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適應干部監督工作新形勢和新任務的客觀需要,建立健全科學的干部管理監督機制,擴大監督渠道,及時了解和掌握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中帶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形成干部監督的合力,進一步提高選拔任用干部工作的質量,根據《*地區干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和《*縣科級干部監督聯席單位情況交流暫行辦法》,制定本制度。
一、聯席會議的職能、成員單位和參加會議人員
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能是:在干部監督工作方面,通報情況,溝通信息,分析動態,研究問題,協調工作,討論和提出加強干部監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縣紀委(監察局)、縣委組織部、縣政法委、縣人民法院、縣檢察院、縣公安局、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審計局、縣信訪局等部門組成。聯席會議由縣委組織部負責召集和承辦。參加聯席會議人員為成員單位分管領導和具體承擔干部監督工作的科室負責人。
二、聯席方式
聯系方式采取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和不定期聯系制度。
三、聯席會議召開的時間和主要內容
定期聯席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一般安排在每年7月和次年的1月。
聯席會議研究、通報的主要內容:(1)通報有關干部的任免、懲處、干部受到治安處罰和對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情況;(2)通報來信來訪和案件查處中反映出的干部隊伍中帶有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3)檢查工作聯系制度的執行情況;(4)研究并向縣委提出加強干部監督、教育、管理等方面的措施和辦法;(5)研究完善加強工作聯系的措施和辦法;(6)討論其他需要提交聯席會議研究的問題。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有需要立即提出聯席會議研究的事宜,可以向縣委組織部提出,縣委組織部應及時安排時間召開聯席會議。
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主要工作職責
1、縣紀委(監察局)、縣檢察院黨組、縣法院黨組在查處干部違紀違法案件時,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查處情況及結果及時通報到縣委組織部或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涉及政法系統干部受查處的情況同時通報給政法委。
縣公安局在7日內將干部受到治安處罰的情況按干部管理權限,通報給縣委組織部或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縣審計局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應堅持突出重點、保證質量的原則。對管理財政資金數額較大的,在財務管理、財務收支中有群眾舉報的單位行政“一把手”或組織上認為有必要的安排進行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15日內將審計結果報告送達組織人事、紀檢等有關部門。
2、成員單位在考察干部或受理來信來訪中發現干部有違紀違法行為,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報給執紀執法部門;縣紀委(監察局)對受理來信來訪和舉報中反映科級干部思想作風、工作作風等方面的問題,需要組織部門了解情況的,應及時轉給縣委組織部。
3、對信訪反映的問題,縣紀委(監察局)在初查結束后,有問題的,應及時將情況書面通報縣委組織部或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4、縣委組織部在選拔任用干部過程中,應征求成員單位的意見,掌握擬任干部工作、生活作風以及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情況,收到縣紀委(監察局)或司法部門對有違紀違法行為的擬任干部已立案并正在調查的通報后,該項選任工作應暫緩辦理,待問題查清后再決定任用與否;安排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擬任人員,如審計有問題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由任免機關進行談話、告誡,或紀檢監察機關給予黨紀政處分,或給予降職直至撤職處理。已經違法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5、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科級干部,縣紀委(監察局)在查處結案后的15日內,將科級干部的處分決定(處理意見)抄送縣委組織部,錄入干部監督臺帳,并存入本人檔案。
五、有關紀律規定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準將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通報的情況擅自向外透露,如有違反將給予嚴肅處理。
六、其它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縣科級干部監督聯席單位情況交流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本制度由中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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