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核資格認證制度

時間:2022-06-16 03: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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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核資格認證制度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進一步規范干部考察(考核)工作,構建富有生機和活力的干部工作新機制,全面提升干部考察隊伍整體素質,使干部考察(考核)工作進一步適應新形勢,切實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根據《干部任用條例》、《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結合鄯善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干部考察(考核)資格認證制度,是指干部考察(考核)主體應該具備的從事干部考察(考核)工作相應資質的工作規范。干部考察(考核)資格證書,就是干部考察(考核)人員從事干部考察(考核)的資質證明。只有取得資格證書的干部才能參與干部考察(考核)工作。

第三條干部考察(考核)人員資格認證的主要對象是:縣委組織部、縣紀檢委、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在編在崗人員,縣審計局中層以上干部和從事經濟責任審計業務的干部,縣委辦、政府辦、教育、衛生、經貿、農業、政法、發展計劃委員會等綜合部門從事人事政工工作的干部,各鄉(鎮)分管黨建的副書記、組織委員、鄉(鎮)黨政綜合辦的干部(組織干事)。其中,縣委組織部具備考察(考核)資格的干部要達到70%以上。

第四條干部考察(考核)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和資格:

(一)干部考察(考核)人員的基本條件:

1、堅持黨的政治路線和組織路線,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公道正派;

2、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客觀如實地反映干部的真實情況;

3、講究工作方法,為人謙虛,善于耐心聽取群眾意見;

4、熟悉組織人事工作業務,知識面較寬,具有勝任考察(考核)工作的政策水平和識人能力;

5、具有一定的綜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

6、具有嚴謹、細致的作風和高度的政治責任感;

7、遵守考察(考核)紀律,嚴守職業道德。

(二)干部考察(考核)人員應當具備的資格:

1、實際工作滿三年以上,且從事組織人事或紀檢工作滿一年以上;

2、大學??埔陨蠈W歷;

3、中共正式黨員。

第五條干部資格認證采取兩種形式認定,即在規定的對象范圍內,具有正科級以上職務的人員,采取評聘的形式認定;正科級以下職務的人員,采取測試考核等程序進行認定。

第六條干部考察(考核)人員資格認定程序:

(一)正科級以上職務的人員,由干部考察(考核)資格認定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評聘,被聘人員發給《干部考察(考核)資格證書》。

(二)正科級以下職務的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即:推薦報名、資格審查、相關知識測試、綜合考核及公示、頒發證書。具體認定程序為:

1、推薦報名。報名采取推薦形式進行,由相關單位根據規定的認證對象,推薦符合條件人員報名。

2、資格審查。對推薦報名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進行審查。

3、相關知識測試。由組織部門統一命題、統一組織考試、統一改判卷。測試內容主要為:組織工作基本業務,干部考察(考核)的目的意義、原則、程序、內容、方法、特點和要求,干部考察(考核)材料的撰寫方法和要求,干部考察(考核)結果的運用,干部考察(考核)工作紀律,以及干部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和法規性文件等方面內容。參閱書籍:《干部考察資格認證考試資料匯編》。

4、綜合考核及公示。對通過相關知識測試的人員進行綜合考核。綜合考核主要采取查閱干部檔案、函詢、調查訪問等方式,向基層廣泛征求意見,了解被考核人員的公眾形象和社會評價。與此同時,將通過測試和綜合考核人員名單面向社會進行為期三天的公示。

5、頒發證書。公示期滿,對符合條件人員,頒發由組織部門統一印制的《干部考察(考核)資格證書》。

第七條對取得干部考察(考核)資格證書的人員,由組織部門和干部所在單位共同進行滾動式管理,組織部門對其綜合表現定期進行了解掌握,凡對自己要求不嚴,在考察(考核)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違背干部工作原則,造成不良影響的考察(考核)人員,由縣委組織部按照有關程序取消其考察(考核)資格,收回干部考察(考核)資格證書,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條干部考察(考核)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三年,到期嚴格按照標準重新認定。對人員調整較大,具備考察(考核)資格人員變動較大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每年10月組織一次(評聘)認定。

第九條縣委組織部每年對干部考察(考核)人員進行一至兩次的集中培訓或組織進行經驗交流和研討,及時學結和推廣先進經驗和做法,不斷提高干部考察(考核)工作質量和水平。

第十條考察(考核)中,考察(考核)人員嚴格按規定佩戴《干部考察(考核)資格證》,并結合干部考察預告制度,在每次考察(考核)之前,將考察(考核)人員的基本情況以及考察(考核)人員資格證號一并預告,堅決杜絕無證考察(考核)。

第十一條通常情況下,干部考察(考核)由組織、紀檢和人事部門的干部組成考察(考核)組,負責承擔干部考察(考核)任務。但在完成諸如領導班子換屆或年終干部考核等集中考察(考核)干部任務時,因為干部考察(考核)面比較大,涉及人數較多,考察(考核)任務相對集中,可以吸收各鄉(鎮)、縣委辦、政府辦、教育、衛生、政法、審計、經貿、發展計劃委員會等綜合部門中具備考察(考核)資格的人員,參加干部考察(考核)工作。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