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局土地補償費用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23 09: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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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堅決糾正征用土地過程中侵害農民利益問題的部署,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用的使用和管理,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的征用土地補償費用,是指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包括地下自來水設施、農田設施等)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第三條(資金管理原則)
征用土地補償費用的資金管理必須做到專戶存儲、專戶核算、??顚S茫瑖澜亓?、挪用和拖欠。
第四條(費用支付流程)
征用土地補償費用按照以下程序支付:
(一)用地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和標準,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將征用土地補償費用足額支付給金山區建設用地事務所。
(二)金山區建設用地事務所在*日內將征用土地補償費用劃入征地所在鎮房地所銀行專戶。
(三)鎮房地所按照規定將征用土地補償費用統一劃入征地所在村的銀行專戶內。
用地單位不得直接將征用土地補償費用支付給相關鎮、村、組,也不得由鎮“包干”支付。
第五條(相關部門職責)
各鎮經濟管理所負責日常的具體業務管理和指導工作。各鎮財政、審計部門每季度檢查被征用土地的有關村、組的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帳戶的收支和管理,確保各項費用規范運作。
第六條(會計事項)
會計科目設置實行鎮、村統一。
(一)鎮房地所專戶按費用類別設置會計科目,并按村設置二級科目,同時在二級科目下按征地項目進行明細核算。村設置的會計科目與鎮相統一,按費用類別、征地項目設置二、三級會計科目。
(二)鎮、村采用統一的費用撥付、使用申報憑證格式。鎮、村撥付各項費用時,均按照已審批的內容付款,財務將付款憑證附在會計憑證內。
第七條(土地補償費的使用)
土地補償費是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擴大再生產的積累資金,應當記入公積金帳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不準把土地補償費列作當年收益用于分配。
村、組土地補償費確需用于擴大生產經營項目(如投資、參股等)時,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并經鎮經濟管理所審批后,方可使用。
第八條(撤制組、村的分配)
對撤制組、村的土地補償費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分配:
(一)撤制組依法取得的土地補償費,40%劃歸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30%上繳村集體經濟組織,30%上繳鎮集體經濟組織。
(二)撤制村依法取得的土地補償費,50%劃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50%上繳鎮集體經濟組織。
(三)撤制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可以股權形式或者貨幣形式全部量化到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個人。
(四)撤制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可以股權形式或者貨幣形式全部量化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個人。
(五)上繳村和鎮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作為村和鎮集體經濟組織公積金收入。
第九條(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的使用)
(一)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所有人所有,必須按規定標準,全額補償給所有人。
(二)地上附著物屬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記入公積金帳戶。
(三)鎮房地所專戶在收到區建設用地事務所支付的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后,在7個工作日內撥付給村專戶,村專戶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全額支付給所有人。
第十條(社會監督)
征用土地補償費用的使用和支付結果,應當在村務公開欄及時真實公布,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一條(監督檢查)
每年年終,由區監委、房地局、審計局、農委、財政局、勞動保障局等單位會同鎮有關部門,對征用土地補償費用的支付、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二條(相關責任)
對截留、挪用和拖欠征用土地補償費用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將嚴肅查處并對相關人員實施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應用解釋)
本試行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區房地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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