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作物許可證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25 1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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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物許可證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審批和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審核、審批和管理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審核、審批機關應當對辦理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條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二章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

第四條主要農作物商品種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主要農作物常規種的大田用種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生產所在地為非主要農作物,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為主要農作物,申請辦理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生產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核發。

第五條申請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由直接組織種子生產的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

委托農民或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請;委托其他經濟組織生產的,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請。

第六條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并達到如下要求:

(一)生產常規種子(含原種)和雜交親本種子的,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生產雜交種子的,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

(二)有種子曬場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種子烘干設備;

(三)有必要的倉儲設施;

(四)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2名以上,專業種子生產技術人員3名以上。

第七條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見附件1),需要保密的由申請單位或個人注明;

(二)種子質量檢驗人員和種子生產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三)注冊資本證明材料;

(四)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清單、照片及產權證明;

(五)種子曬場情況介紹或種子烘干設備照片及產權證明;

(六)種子倉儲設施照片及產權證明;

(七)種子生產地點的檢疫證明和情況介紹;

(八)生產品種介紹,品種為授權品種的,還應提供品種權人同意的書面證明或品種轉讓合同;生產種子是轉基因品種的,還應當提供農業轉移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九)種子生產質量保證制度。

第八條申請種子生產許可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者按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

(二)審核機關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時應當對生產地點、晾曬烘干設施、倉儲設施、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進行實地考察。對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審批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