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申報評審處理制度
時間:2022-07-02 0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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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嚴肅職稱申報評審工作紀律,保證職稱評審工作的真實性和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是指初、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申報評審。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對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工作中違規違紀人員及單位責任人的處理。
第三條進一步建立健全申報評審監督制度,各級人事(職改)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核申報材料,監督檢查評審委員會工作,要面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職稱申報評審中違紀行為的處理由各級人事、監察部門負責。
第五條違紀行為的處理:
1.申報人員涂改任職資歷、學歷、考核檔次以及各種有效證件者,取消本人當年申報資格,并通過本人所在單位。
2.申報人員提供假論文、假成果、假證件(包括榮譽證書、外語、計算機考試合格證書等);剽竊他人成果、論文、論著等,除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外,兩年內(不含當年)不得申報評審任職資格,并書面通知本人所在單位,在單位內始通報批評。
3.在評審工作過程中,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者,其申報評審資格可一票否決,并根據情況做出相應處理。
4.對已評審通過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經審查或舉報查實,申報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任職資格,已發資格證書者,予以收回,并按上述有關條款進行嚴肅處理。
5.工作人員幫助申報人員弄虛作假,一經查實,除取消申報人員申報資格外,還要對主要失職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6.評審委員會委員在評審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有違反評審工作紀律行為的,要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取消其評委資格并通報本人所在單位。
7.對違反評審程序和評審紀律造成評審結果不公正的評審委員會,由同級人事(職改)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請上一級職改部門批準后,宣布其評審結果無效。情節嚴重的,要對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責任人做出相應處理。
第六條申報單位未按《河北省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公示暫行辦法》規定進行公示的,一律不準申報評審。
第七條各級領導及從事職改工作的人員利用權力和工作之便,違反有關規定為他人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
第八條本規定由省人事廳、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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