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時間:2022-07-02 05: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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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水平,保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過錯是指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人員或依法受委托的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和規定使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第三條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原則是實事求是,有錯必究,適用法律、政紀人人平等,責任自負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第四條市環保局設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委員會,負責全市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認定和追究工作,下設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公室為其辦事機構。

第五條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委員會職責:

(一)負責對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中的執法過錯;

(二)負責對環境保護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職務中發生的執法過錯進行研究,根據性質確定其應承擔的責任;

(三)審批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第六條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公室職責:

(一)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辦理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二)負責對執法過錯責任的調查取證,調查終結后向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委員會提交調查報告;

(三)負責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委員會會議的準備和會議記錄工作;

(四)負責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的材料整理、上報下達工作;

(五)負責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的人員發生行政執法過錯或與行政執法過錯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一)承辦人未能全面收集證據,造成定案錯誤的;

(二)案件認定事實不清,處罰畸輕畸重或顯失公正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