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資項目處理制度
時間:2022-07-07 0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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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優化投資環境,吸引境內外及外商投資,引進資金,加快資源開發,增強縣域經濟實力,按照國家、省、吉林市和市委、市政府有關政策規定,本著先讓利、后規范的原則,嚴肅處理影響和損害招商引資項目引進、落地行為,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凡境外投資商(企業)在我市境內投資興辦的各類項目,包括獨資、合資、合作經營、參股、承包、租賃現有企業,收購、兼并破產企業的各類產業均屬招商引資項目范圍。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國家機關、具有行政審批、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實行招商引資項目行政審批承辦服務制。全市行政審批項目都要進入市政務服務中心,實行集中審批,統一管理。對于一般項目和重點項目,引資承辦單位和招商主管部門要在市政府規定的工作日內承辦或幫助投資商辦結*市內全部審批手續。對于重點項目,投資商提出申請后,由市政府負責召開項目審批“一站式”辦公會議,研究明確具體審批事項。各審批部門要特事特辦、簡化程序按市政府的要求在規定的工作日內為投資商辦結部門內的審批手續。
在項目引進審批承辦落地過程中,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應進入市政務服務中心的審批項目而未按要求進入,繼續搞中心外審批的;
(二)不履行服務承諾,無正當理由超過市政府規定的行政審批辦理時限的;
(三)按照市政府“一站式”辦公會議具體審批和投資商的特殊要求,未簡化辦事程序,按時辦理的;
(四)特殊情況不能按時限辦理,未向投資商說明并取得投資商理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責任心不強,造成工作推諉、扯皮和拖延時間,影響項目落地速度的;
(六)出現吃、拿、卡、要等問題的。
(七)在項目建設中出現違背有關政策法規,干擾、影響項目實施的;
(八)相關部門以執行上級政策規定為由,不嚴格兌現市政府招商引資相關政策規定的;
(九)不認真簽訂嚴格履行招商引資項目協議,導致甲乙雙方發生爭議,影響項目落地的;
(十)承辦單位對項目落地中遇到的問題無法自行解決,且又不及時上報甚至隱瞞不報,導致問題惡化不能順利落地的;
(十一)由于承辦單位工作失誤,不按必要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造成不良后果甚至群眾集體上訪,導致項目無法正常落地或落地后又撤走的;
第四條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能時,對新引進、落地項目,除國家、省和吉林市部署的專項檢查外,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無上級專項檢查部署要求,隨意檢查的;
(二)違反市經濟發展軟環境有關規定不履行檢查審批手續,擅自檢查的;
(三)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單位和人員實施行政執法檢查的。
第五條認真執行市委、市政府有關招商引資項目收費規定,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不執行“兩證一卡”制度收費的;
(二)不按最低標準收費或應減免未減免的;
(三)不具備收費資格,不開具合法收據收費的;
(四)為滿足投資商要求,違反規定擅自減免收費,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條對引進、落地的項目要以提供服務為主,不得隨意實施行政處罰,特殊情況要請示市政府主管領導及市軟環境辦公室同意后方可進行。
在履行行政處罰職能時,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輕微違規,不是以告誡、幫助整改為主而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必需的行政處罰,不是執行下限的;
(三)因違反程序或隨意實施行政處罰,并采取強制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四)因對執法部門的執法行為提出異議而打擊報復,加重處罰的。
第七條政法機關要善待、保護落地項目,加大打擊社會黑惡勢力干擾、破壞落地項目違法犯罪行為的力度,對涉及項目落地的軟環境案件,要快破、快捕、快訴、快結。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對落地項目的“輕微違規”不是以教育為主,隨意懲處的;
(二)不經請示、批準,擅自封帳、封戶、扣押物品、拘傳法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對投訴案件和交辦或督辦的案件不及時立案,做到快查快結,懲處不力的;
(四)由于治安環境不佳,影響項目落地甚至撤走的。
第八條凡出現本辦法第三條(一)款行為的,對部門進行全市通報批評,部門主要領導要向市委、市政府說明情況,并在電視上作公開檢查,仍不及時整改的,對該部門主要領導予以免職。
凡出現本辦法第三條(二)(三)款、第四條(一)(二)款、第五條(一)款、第六條(一)款行為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待崗6個月,待崗期間要在崗學習,系公務員的發基本工資,扣發其年終一次性獎金(即第十三個月工資),其他人員發生活費,并取消當年評優資格。同時,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主管領導、主要領導進行通報批評。
凡出現本辦法第三條(四)款、第五條(二)款、第六條(二)款、第七條(一)款行為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調離現工作崗位處理,分配到非重要崗位待崗6個月,并取消當年評優資格。同時,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主管領導、主要領導進行誡勉談話,并取消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當年評優資格。
凡出現本辦法第三條(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第四條(三)款、第五條(三)(四)款、第六條(三)(四)款、第七條(二)(三)(四)款行為的,對直接責任者,有職務的一律免職,待崗6個月,并取消當年評優資格。同時,給予行政降級處分;無職務的,待崗6個月,并取消當年評優資格。同時,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對主管領導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主要領導要通過電視做公開檢討,對領導班子進行組織調整,并取消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當年評優資格。
凡出現本辦法所列行為被投訴兩次以上的要加重懲處。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省、市垂直管理的部門比照處理,涉及追究領導責任的,由市委、市政府向其上級領導機關提出建議,做出處理。
第九條本辦法由中共*市紀委、*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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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招商引資獎勵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