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醫療補助制度

時間:2022-07-08 04: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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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醫療補助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障參保單位國家公務員醫療待遇水平,減輕個人醫療費用負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及參保單位公務員醫療保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人員,均屬本辦法醫療補助對象:

(三)縣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省、市駐天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退休人員)實行屬地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公務員醫療補助遵循補助水平與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補助辦法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保障參保人員合理的醫療待遇等原則。

第四條設立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主要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公務員醫療補助金及其收益構成。

縣直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在縣財政設立專戶,??顚S?。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統一管理,統籌使用,并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相一致。

第五條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繳納標準為:在職人員按本人上年工資總額的2%繳納,退休人員按本人上年退休金總額的2%繳納。以后年度每年分別不低于0.2%提高繳納標準,最終達到4.5%的比例。

用人單位必須在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時,一并繳納公務員醫療補助金。

第六條用人單位繳納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屬于縣財政統發工資的單位,由縣財政列入當年財政預算予以安排,并納入縣財政專戶。非財政統發工資并符合公務員醫療補助范圍的縣直單位和省、市駐天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的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由單位籌集,與基本醫療保險費一起由單位按月(季)上繳縣地稅部門,再由縣地稅部門劃撥到縣財政專戶。

第七條縣財政應將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按年初預算和用款計劃,及時足額撥付給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節余轉入下年繼續使用,不得沖減下年財政撥付的醫療補助基金數額。醫療補助基金年度如有超支,超支部分由縣財政予以補助。

第八條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的使用范圍。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主要用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外由參保人個人負擔且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的住院醫療費用補助。具體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助:

(一)在一個年度內發生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內應由個人負擔的住院醫療費用補助: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并被聘任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高級知識分子及退休人員;經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享受特殊津貼的專家;省委、省政府批準的甘肅省優秀專家;正副地級干部及退休人員補助70%;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并被聘任為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高級知識分子及退休人員、正副縣(處)級干部及退休人員補助60%;其他人員補助50%。

(二)在一個年度內發生的超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進入大額醫療互助保險基金應由個人負擔的住院醫療費用補助: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并被聘任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高級知識分子及退休人員;經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省委、省政府批準的甘肅省優秀專家;正副地級干部及退休人員補助90%;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并被聘任為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高級知識分子及退休人員、正副縣(處)級干部及退休人員補助85%;其他人員補助80%。

(三)在一個年度內發生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補助條件、應由個人負擔的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補助:對患有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門診治療,腎衰竭(尿毒癥期)透析門診治療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的部分補助25%;其他特殊疾病的門診醫療費用補助20%。

(四)在一個年度內發生超過大額醫療互助保險支付限額以上、且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部分醫療費用,按80%的比例給予補助,最高補助限額為16萬元。

(五)具有正、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并被聘任為正、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高級知識分子及退休人員、正副縣(處)級干部及退休人員;經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省委、省政府批準的甘肅省優秀專家,正副地級干部及退休人員在就診、住院時除按上述規定享受醫療補助外,對住院期間干部病房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標準之間的差額費用給予補助(其中:三級醫療機構不超過40元,二級醫療機構不超過30元,一級醫療機構不超過20元)。

(六)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女職工,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生育和實施節育手術中發生的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按生育保險的規定予以補助。

(七)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人員,因公受傷搶救和住院治療、舊傷復發住院治療期間發生的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按工傷保險的規定予以補助;非因工傷殘搶救和住院治療發生的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和本條(一)、(二)款的規定予以補助。

第九條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顚S?、單獨建賬、單獨管理,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賬核算。

第十條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縣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工作,并進行管理和監督;縣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對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審計。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制定參保單位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結算辦法,并建立健全公務員醫療補助預決算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十一條非財政統發工資的單位應按時足額繳納醫療補助基金,因單位中斷繳費或者欠繳醫療補助基金造成公務員醫療待遇減少的部分,由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二條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含退休人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所需醫療補助基金,由單位自籌繳納。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二○○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