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教師隊伍管理制度

時間:2022-07-08 0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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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教師隊伍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全縣教師隊伍管理,建設一支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的高素質教師隊伍,為全縣教育改革和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師資力量,按照實施“科教興縣”戰略的要求,根據《教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應于全縣各級各類學校教職員工的管理。

第二章聘用考核

第三條學校實行教職工全員聘用(任)制、崗位責任制。教職工聘用實行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由縣直學校、鄉鎮教育輔導站與教職工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期內的崗位職責、工作目標、任務及相應待遇,確立雙方受法律保護的契約關系。

縣直學校中層領導、鄉鎮教育輔導站站長和農村初中及九年制學校校長(副校長)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公開選聘任用。

農村初中及九年制學校中層領導、農村小學校長由各鄉鎮教育輔導站公開選聘任用。

第四條學校校長任職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素質優良,思想品德良好,教學業務過硬,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身心健康;

(二)熱愛教育事業,有高度的責任心,勇于改革創新;

(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知識和能力;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從事教育教學工作3年以上。

第五條學校教職工實行年度考核制度。

縣直學校領導班子成員、鄉鎮教育輔導站站長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其考核結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履行職責及完成年度工作任務的情況確定;鄉鎮各學校教職工由所在鄉鎮教育輔導站負責考核;縣直學校教職工由所在學校負責考核。

考核內容和方法按照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崗位職責任務確定??己艘陀^、公正、準確,考核辦法、程序、結果、特別是優秀、良好等次的確定要公開公示,并充分聽取本人、其他教職工及學生意見??己私Y果要作為調配、獎懲、晉職晉薪、高職低聘、低職高聘和續聘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在職稱限額內實行公開評聘,逐步實行評聘分開,可低職高聘,也可高職低聘。

要嚴格按職稱評聘的有關規定開展職稱評聘工作,優先評聘教學一線教師,特別是對獲得中高級職稱資格的人員要聘用在教學崗位,縣教育主管部門要與聘任中高級職稱的教師簽訂聘用合同,保證其在教學一線工作,堅決杜絕聘了中高級職稱就走下講臺的不良現象,做到人盡其才,使中高級教師發揮更大作用。

第三章調配交流

第七條教職工崗位調整、交流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申請調整崗位的教職工應向縣教育主管部門遞交申請,屬鄉鎮學校的由鄉鎮教育輔導站加注意見并征得鄉鎮政府同意;屬縣直學校的要征得學校同意并加注意見。為了既穩定教師隊伍,又解決教職工分居、家庭困難等問題,進行輪崗交流,每年調整數量控制在教職工總數的3%以內。

第八條縣城學校所需專業教師,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專業學科及人數,采取選調和考試兩種選人用人辦法。

第九條農村教師實行5年服務期制度,新參加工作的教師,到農村學校工作服務5年后再進行調整交流。

為鼓勵教職工服務邊遠鄉鎮教育工作,給在祁連、旦馬、東坪、毛藏、賽拉隆等邊遠鄉鎮所屬學校,以及在大紅溝鄉的西頂、下西頂、東槐、灰條溝、夾臺小學;西大灘鄉的馬場、馬場臺、東泉小學;東大灘鄉的圈灣小學;哈溪鎮的關家臺、茶崗、尖山、長嶺小學;安遠鎮的白塔、馬家臺小學;朵什鄉的龍溝、陽山小學;賽什斯鎮的旦臺、東大寺小學;天堂鄉的大科什旦、小科什旦、業土小學工作的在崗教職工,經年度考核合格后每月增發工作性津貼50元,年終一次性發放,所需經費由縣財政列支。

在交通不便、生活環境相對艱苦的祁連、旦馬、毛藏、大紅溝、東坪、賽拉隆等鄉鎮教育輔導站工作5年以上、教學工作成績突出的教師申請調動的,每年按申請人數5%的比例,根據本人要求分期分批同交通條件較好、生活環境相對好的天堂、炭山嶺、賽什斯、哈溪、朵什、西大灘等鄉鎮教育輔導站所屬工齡在10年以下的教師進行交流。在祁連、旦馬、毛藏、大紅溝、東坪、賽拉隆等鄉鎮連續工作10年及以上、教學成績突出的教師申請調動的每年按申請人數5%的比例根據本人申請同松山、安遠、抓喜秀龍、石門、打柴溝、華藏等鄉鎮教育輔導站所屬工齡在10年以下的青年教師進行交流。

第十條夫妻雙方在教育系統工作,因工作分居5年以上的,凡屬鄉鎮之間分居的,優先調整交流,逐步給予解決;凡屬縣城與鄉鎮之間分居的,通過選招考試等辦法優先逐步解決。

第十一條農村教職工確有父母年老病殘、子女無人照顧在家留守等特殊困難的,其中家在縣城的優先調整到縣城周邊鄉鎮教育輔導站工作,或在進城教師選招考試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招;家在其它鄉鎮的,調整到家庭所在鄉鎮教育輔導站工作。

第十二條各單位、各部門確需從教師隊伍中選調人員,必須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由組織、人事、勞動部門報請縣政府批準后,方可選調,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隨意從學校抽調(或借調)人員到機關工作。

第十三條教職工確有特殊原因調出本縣或縣內轉行的,由本人提出申請,教育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請縣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制度,嚴把中小學教師入口關。

(一)申請調入我縣的教師,必須有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師范專業學歷,取得教師資格證,并經過嚴格考核。

(二)選聘新教師必須具有教師資格。

(三)已在中小學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不得進入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對已在學校工作的不具備教師資格的教職工要督促其取得教師資格或者調整到教輔、工勤崗位。

第十五條實行城區學校教師到農村中小學支教制度。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沒有支教或無農村工作經歷的城區學校中青年教師到農村中小學支教2—3年,編制保留在原單位,工資待遇不變。城區中小學教師必須要有在農村中小學任教或支教2年以上的經歷才能晉升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城區學校要有計劃地做好支教工作,特別是優先安排沒有支教或無農村工作經歷的、面臨評聘中高級職稱的中青年教師到農村學校支教。

第四章培養培訓

第十六條鼓勵教職工通過自考、函授、電大、離職進修等途徑提高學歷層次。申請離職進修的教職工要向所在縣直校或鄉鎮教育輔導站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直?;蜞l鎮教育輔導站加注意見后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教學實際需求和專業課教師余缺情況有計劃地每年選派20名左右重點學科或緊缺學科教師離職進修。以盡快實現小學教師大?;袑W教師本科化并有一定比例的碩士研究生的師資培養目標。

第十七條教職工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離職進修的,鄉鎮教育輔導站或縣直學校要根據有關政策,保證全額落實工資待遇;未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離職進修,按自動脫崗對待。

第十八條縣直校、各鄉鎮教育輔導站要依據《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開展以新理念、新課程、新技術和師德師風為主要內容;以集中培訓和校本培訓為基本形式;以每年不少于12天(72學時)為基本期限的教師全員培訓。認真、及時、按要求推薦教師參加國家、省、市、縣級教師培訓。教職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所在學校應督促其改正,并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

每年按教育公用經費的5%核定教師培訓經費,其中2%部分用于縣級教師培訓,3%部分用于縣直校、鄉鎮教育輔導站校本培訓、鄉級教師培訓。

第五章工作紀律

第十九條縣直校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請假,請假在三天以內的,副職由正職審批,正職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請假在三天以上七天以內的,副職經正職同意后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正職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請假在七天以上的,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縣委組織部審批。

第二十條各鄉鎮教育輔導站、縣直校要建立健全教職工考勤制度。教職工請假7天以內由鄉鎮教育輔導站或縣直校審批;教職工請假在7天以上由所在單位審核,加注意見后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全縣統一標準,統一要求。按有關規定和生活實際,教職工請喪假在7天之內、婚假在15天之內、產假在90天之內(產前產后累計,領取獨生證的另行規定)為正常假。實行晚婚的,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產假為105天。

第二十一條患重大疾病住院或休息治療的教職工請假,必須持縣級以上醫院疾病診斷證明和本人申請,經鄉鎮教育輔導站或縣直校認真核查并加注意見后報教育主管部門復核,病假視其具體情況所定。教職工病愈后要及時回單位工作,必須憑住院證明、出院證等材料及時銷假,若無上述材料,弄虛作假情節嚴重者按曠工論處。

因患重大疾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病殘教職工,準予辦理病休手續。

第二十二條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教職工病假期間的年度生活待遇,作如下規定:

(一)教職工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二)教職工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總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三)教職工病假在一學期及以上者不享受年終獎金,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總工資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發給本人總工資的80%;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的,發給本人總工資的85%;工作年限三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總工資的90%。

第二十三條堅持以德治校,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切實貫徹《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校長要以身作則,率先垂范,并對教師職業道德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教職工要不斷提高師德修養,樹立良好的教師形象。

第二十四條教職工必須嚴格遵守紀律: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關心集體,尊重同事,加強民族團結,不做有損于教師形象和不利于團結的事;

(二)熱愛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不得無理剝奪學生學習權利,禁止侮辱、歧視、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三)為人師表,廉潔從教,禁止教師私自要求學生購買教輔材料等學習生活用品,禁止要求或暗示學生家長提供宴請、禮品、財物,不利用教學職務謀取私利;

(四)實事求是,公正嚴明,不得在各級各類考試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五)忠于職守,嚴于律已,認真遵守學校紀律,不得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六)普及科學知識,弘揚科學發展觀,禁止宣揚封建迷信和傳播低級庸俗、有害學生身心健康的觀點和思想,嚴禁參與邪教活動,嚴禁賭博;

(七)敬業愛崗,無私奉獻,禁止在崗教師從事有償辦班、有償補課、有償家教等活動;

(八)遵守社會公德,語言規范健康,行為舉止文明禮貌,不得在上課時抽煙或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禁止上班時間酗酒、上網聊天、玩電腦游戲或炒股等活動;

第二十五條達到退休年齡的教職工,按到齡即退的原則,辦理退休手續,在未辦理退休手續前,原則上不得脫崗,學校應視其具體情況安排好適宜的工作或請假休養。

第六章獎勵處罰

第二十六條各鄉鎮教育輔導站、縣直校要大力加強師德師風建設,不斷完善教師激勵機制,定期評選表彰先進教育工作者、優秀教師,優秀班主任,培養選拔教學能手、名優教師、骨干教師和學科帶頭人,對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者,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評選表彰先進集體、先進個人,選拔培養名教師、名校長、教學能手、骨干教師和學科帶頭人。

對評選出的名教師、名校長經考核合格后年終一次性發給獎金1000元/人,所需經費由縣財政列支。

對教育教學工作成績突出的個人和集體應及時報上級政府和主管部門表彰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請省、市政府和主管部門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教職工無故曠工的,曠工1天應給予批評教育;連續曠工3天以上7天以內者,當年考核定為不稱職;連續曠工7天以上15天以內者,責令其待聘,待聘期間按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費,并安排離職學習,學習期滿后可重新聘用。一年內連續曠工15天或累計曠工30天及以上者,視為自動離職,由所在鄉鎮教育輔導站或縣直校書面報告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按程序予以辭退。

第二十九條教職工違反本辦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條所列紀律,行為情節嚴重的,根據相關規定,視情節給予黨政紀處分;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按年度考核辦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教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直?;蜞l鎮教育輔導站書面報告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待崗:1、不認真工作,嚴重失職失責的;2、連續兩年考核名列縣直校或鄉鎮教育輔導站倒數第一的;3、工作散漫,不勝任教學工作的。

教職工待崗期間按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費,安排離職學習培訓一至兩年,學習培訓期滿后可以重新考核競聘,不能繼續競聘上崗的,報縣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教師隊伍的考核、聘用、調配、獎懲等要做到公正、公開、透明。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縣直校和各鄉鎮教育輔導站要加強教師隊伍的監管和培養,切實提高科學管理、依法管理的水平。對弄虛作假、貪贓枉法、優親厚友和濫用職權,嚴重影響教師隊伍管理和穩定的人員,要依法從嚴處理。

第三十二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鄉鎮教育輔導站的管理。每年年初和鄉鎮教育輔導站簽訂工作責任書,年底進行認真的量化考核,民主測評,促使鄉鎮教育輔導站把工作重點放在依法管理、抓好教學質量、服務教學、服務教師上。鄉鎮教育輔導站在教師崗位調整、職稱評定、財務收支、評優樹先、獎罰等方面要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對在這些方面弄虛作假、貪污受賄、以權謀私的鄉鎮教育輔導站站長及工作人員,要嚴肅處理,對不勝任工作的要予以解聘,情節特別嚴重的要按黨政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