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獎勵制度

時間:2022-07-08 05: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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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獎勵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獎勵在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增強我縣的綜合實力,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武地行署科發*號《關于轉發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甘肅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的通知》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天祝藏族自治縣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鼓勵攀登科學技術高峰,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加速科教興縣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第三條天祝藏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下列科學技術獎:

(一)天祝藏族自治縣科技功臣獎;

(二)天祝藏族自治縣科技進步獎。

第四條為維護科學技術獎勵的嚴肅性,縣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縣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縣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設立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設立縣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負責縣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縣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縣政府批準。

第二章縣科學技術獎的獎勵范圍

第七條縣科技功臣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科技成果產業化實施者;

在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及高新技術產業化過程中做出特殊貢獻者;推廣應用先進科技成果產生巨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在省內、外產生重大影響的。

第八條縣科技進步獎授予以下公民或組織:

(一)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

(二)運用科學技術知識研制、開發出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及生物新品種,創新點突出,經實施產生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及高新技術產業過程中創造出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在實施社會公益性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工作,經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五)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取得了顯著的經濟產社會效益,保障工程達到省內外領先水平的;

(六)在為決策科學化與管理現代化而進行的軟科學成果研究中,做出創造性貢獻并取得顯著效果的;

(七)在同我縣的科技合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省內外科技人員和組織。

第三章縣科學技術獎的推薦

第九條由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企事業單位推薦;經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資格條件的民營科技企業、組織推薦。

第十條縣科學技術獎采取限額推薦的方法。各推薦部門應對申報人選(項目)經過評審擇優推薦。推薦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第十一條縣科學技術獎的管理機構在受理推薦項目時,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評審費。

第四章縣科學技術獎的評審

第十二條縣科技功臣獎不分等級。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2人,獎金數額為2萬元。

第十三條縣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按其所報獎項目的技術水平、技術難易程度、有效工作量、應用價值及取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分以下三等。

獎勵等級榮譽獎獎金

一等獎證書6000.00

二等獎證書4000.00

三等獎證書2000.00

對我縣經濟建設有特殊貢獻的技術進步項目,經上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可,縣政府批準,可以授予特等獎,獎金額可超過一等獎。

第十四條縣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規則,確定獲獎人選(項目)、獎勵種類及等級??h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規則由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縣科學技術獎實行異議制度。縣科學技術獎的初評結果向社會公布,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在公布之日起兩個月之內,對有爭議的人選(獎項),可向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書面意見,由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縣科學技術獎的授予

第十六條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縣科學技術獎候選人選(項目)和獎勵種類及等級的結果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縣科技功臣獎的獲得者,授予“天祝藏族自治縣科技功臣”的榮譽證書。由縣長簽署、縣政府頒布榮譽證書和獎金??h科技進步獎的獲得單位和個人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第十八條申請縣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單位,實行限額控制,各獎勵等級的限額如下:

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主要完成人11975

主要完成單位7531

第十九條科技功臣獎獎金數額分配方式為:8000元獎給科技功臣獲得者,6000元獎給完成該項目的其他有功人員,60000元用于改善科研、工作條件。

縣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獎勵經費由縣財政專項列支。且獎勵經費應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有所增加。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條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及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當手段騙取縣科學技術獎的,經查證屬實后,一律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證書,其主要完成人在兩年內不得申報科學技術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