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時間:2022-07-12 10:26:00
導語:城區建筑垃圾管理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條為加強縣城規劃區的建筑垃圾和散裝建筑材料的管理,改善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93號)和《晉中市城市垃圾管理試行辦法》(市政辦發(2003)3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道路等建設、鋪設、修繕、裝璜或拆除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及其它廢棄物;散裝建筑材料是指砂、礫、石、灰漿、回填土和煤爐碴等建筑材料。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城市規劃區內所有建筑垃圾和散裝建筑材料的傾倒、收集、運輸、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第四條*縣城市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城管辦)負責城區建筑垃圾和散裝建筑材料的傾倒、收集、運輸、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凡在縣城規劃區內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施工單位和個人,應在施工前5日,向縣城管辦提交申請報告,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手續,并簽訂《建設工程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書》,經批準后方可組織施工。
第六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向縣城管辦申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時,需提供下列資料:
2
(一)施工執照、工程計劃文件、圖紙或拆除方案;
(二)建筑垃圾處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和消納、處理方式;
(三)與消納、處理單位和承運單位的合同;
(四)工程項目所需砂、礫、石、土等散裝建筑材料的數量;
第七條縣城管辦應自收到申請報告和相關資料之日始5日內,對提交的處置計劃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據實核發《*縣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對不予批準的,應當告知原因。
第八條各類建筑垃圾和散裝建筑材料必須交由具備資質的單位或個體組織進行專業化密閉式運輸。
第九條凡承擔建筑垃圾和散裝建筑材料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提前5日持承運合同向縣城管辦提出申請,并提供建筑垃圾和散裝建筑材料運輸線路、時間、方案及運輸車輛的資料、數量,經批準辦理《建筑垃圾準運證》或《散裝建筑材料準運證》方可組織實施。并在運輸過程中隨車攜帶《準運證》。
第十條嚴格按照批準的時間、路線、數量和消納場地運輸處置建筑垃圾或散裝建筑材料;因工程需要必須變更時間、路線、數量或消納場地的,應提前3日向縣城管辦提交處置變更申請,經批準后,重新核發《許可證》、《準運證》。《許可證》、《準運證》不得超期使用,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轉讓。
第十一條凡從事建筑垃圾和散裝建筑材料運輸的車輛,必須車容整潔,車況良好,并按規定路線和時間運行,不得沿途丟棄、遺撒載運物,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未經批準,建筑垃圾禁止在白天、雨天清運作業。
3
第十二條禁止將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內,或者棄置于公路沿線、河溝、街道空地、綠化帶及其它非指定地點。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自行開設消納場地。
第十三條凡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縣城管辦提出申請,并明確所需建筑垃圾的數量、種類和時間要求等,由縣城管辦負責統一安排和調運。
第十四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
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因小型建設、拆除、修繕或裝璜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本小區已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接受物業管理單位的監督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接受社區管委會的監督管理。裝修或維修房屋所產生的建筑垃圾應嚴格按照指定的地點統一堆放、有效遮蓋,工程完工后2日內,業主要及時與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聯系進行清運。
第十六條臨街建設施工現場必須設置護欄或用磚砌實體圍墻。施工作業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妥善堆放,建筑垃圾堆積不得高于工地圍欄,并采取覆蓋措施,防止揚塵。
第十七條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備車輛沖洗設施,運輸車輛離場前應當沖洗車體,不得帶泥上路。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因特殊需要,確需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的,須到縣城管辦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占用。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要及時整理,保持整潔。
第十九條各建設、施工單位和散裝建筑材料、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要隨時接受城管執法人員的監督和檢查。
4
第二十條單位或個人凡有違反辦法本規定的,除責令其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外,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縣城管辦執法人員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對侮辱、毆打城管執法人員,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城管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時,應統一著裝,亮證執法,文明執法,依法辦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要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從之日起施行,由縣城管辦負責解釋。
- 上一篇: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 下一篇:縣效能考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