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規章制度

時間:2022-07-15 09: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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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開辦農藥生產企業(包括聯營、設立分廠和非農藥生產企業設立農藥生產車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批準;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對企業設立的條件和審核或者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有與其生產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其生產的農藥相適應的廠房、生產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有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設施和相應的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四)有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保證體系;

(五)所生產的農藥是依法取得農藥登記的農藥;(六)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農藥生產企業經批準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國家實行農藥生產許可制度。

生產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農藥的,應當向國務院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申請農藥生產許可證。

生產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已有企業標準的農藥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工業產品許可管理部門批準,發給農藥生產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