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體局責任追究制度

時間:2022-07-16 0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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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體局責任追究制度

為優化發展環境,促進*縣文體大發展、大繁榮,結合文體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過錯責任追究制,是指本團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有關制度,給相對人、國家、公共利益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辦文辦事超過規定時限或受到群眾投訴或上級批評,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行政和經濟責任的制度。

二、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過錯:

1、辦理業務明顯違反法律、法規或其它有關規定的;

2、資料不齊而給予核準、審批的;

3、對明顯虛假的材料,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

4、故意制造虛假材料或謊報事實的;

5、在審批表上作假或越權簽字;

6、法律、法規和政策雖無明文規定,但行政行為明顯不當,造成糾紛或當事人損失的。

7、違反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惡劣,服務態度生硬,給本團造成聲譽和形象損害的;

8、在無正當理由或無不可抗拒原因的情況下,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有關部門業務工作。

三、責任追究

1、不當行為是由數個環節過錯造成的,由各環節工作人員分別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2、對有過錯的工作人員,在本團人事管理權限范圍內,根據情節、性質的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3、工作人員的行為造成本團賠償,有過錯的工作人員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4、工作人員過錯行為性質特別嚴重,觸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追究責任。

5、有過錯工作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從重追究過錯責任:(1)在被調查過程中拒不交代過錯事實的;(2)有索賄受賄、敲詐勒索、以權謀私、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為的;(3)其他經行政檢查部門認定,應從重追究過錯責任的。

6、有過錯工作人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從輕追究過錯責任:(1)主動承認過錯行為并及時糾正的;(2)其過錯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3)其他可從輕或免予追究過錯責任的。

四、過錯責任追究的處理決定由團委會議研究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