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規章制度

時間:2022-07-20 05:32:00

導語:財政局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規章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財政局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財政支出管理,規范財政支出行為,建立科學、規范、高效的財政資金分配和管理體系,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據財政部、省財政廳關于開展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有關文件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政支出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市財政部門和其他市直部門、單位(以下簡稱市直部門),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設置、選擇合適的評價指標,按照統一的評價標準和原則,對財政支出運行過程及其效果進行客觀、公正的衡量比較和綜合評判的管理行為。

第三條績效評價的范圍為納入市政府財政管理的所有資金,包括財政一般預算資金、基金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和其他財政性資金。

第四條績效評價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由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統一管理的原則;

(二)由點及面、逐步推進的原則;

(三)以財政支出項目績效評價為重點,采取項目單位自行評價、市直部門評價以及市財政部門評價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市財政局是我市市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市直部門和單位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章績效評價的內容和方法

第六條績效評價既可對市直部門的全部財政支出實施績效評價,也可單獨對項目支出實施績效評價。市直部門在申請項目支出預算時,應當明確項目支出預期達到的績效目標。

績效評價項目包括重大項目和一般項目。重大項目是指資金數額大、社會影響廣、具有明顯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項目。

第七條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是:

(一)績效目標的設定情況;

(二)績效目標的完成情況以及財政支出所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等;

(三)為完成績效目標安排的財政性資金使用情況、財務管理狀況等;

(四)為完成績效目標而采取的管理辦法、措施等;

(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其他評價內容。

第八條績效評價可以采取市財政部門評價、市直部門評價、聘請專家評價、委托中介機構評價等多種形式。其中,涉及國家機密的項目,應當由市財政部門實施評價。

第九條績效評價主要采取下列方法:

(一)目標比較法。是指對財政支出產生的實際效果與預定目標進行比較,綜合分析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的方法。

(二)成本效益法。是指將一定時期內的成本與效益進行對比,綜合分析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過分析影響目標、結果及成本的內外因素,綜合分析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的方法。

(四)歷史比較法。是指將相同或類似的財政支出在不同時期產生的效果進行比較分析,據此判斷績效的評價方法。

(五)橫向比較法。是指通過對相同或類似的財政支出在不同地區或不同部門、單位間產生的效果進行比較分析,據此判斷績效的評價方法。

(六)問卷調查法。是指通過設計不同形式的調查問卷,在一定范圍內發放并收集、分析,據此評價和判斷績效的方法。

(七)市財政部門、市直部門確定的其他評價方法。

第十條績效評價應當采取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式。在實施績效評價時,既可采用一種評價方法,也可綜合采用多種評價方法。

第十一條績效評價一般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實施年度評價。對于跨年度的項目,市財政部門可根據項目完成情況實施階段性評價。

第三章績效評價的指標和標準

第十二條績效評價指標是衡量和評價財政支出經濟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載體。根據評價內容和設置要求,績效評價指標可分為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

共性指標是適用于所有市直部門、單位或項目的指標,主要包括:績效目標完成程度、預算執行情況、產生的綜合效益情況等。共性指標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

個性指標是根據不同績效評價對象的特點設定的指標,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直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績效評價的標準主要有:

(一)計劃標準。是指以預先制定的目標、計劃、預算、定額等數據作為評價的標準。

(二)行業標準。是指以同行業的相關指標數據為樣本,運用一定的統計方法計算和制定出的評價標準。

(三)歷史標準。是指以本地區、本部門或者單位、類似部門或者單位績效評價指標的歷史數據作為樣本,運用一定的統計方法計算出的各類指標平均歷史水平。

(四)經驗標準。是指由專家學者根據財政運行規律和實踐經驗,經過分析研究后得出的評價標準。

第十四條評價對象和評價指標確定后,市財政部門、市直部門應當選擇合適的評價標準。選擇的評價標準應當保持一定的連續性。

第四章績效評價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條績效評價工作一般分為準備、實施和撰寫提交報告三個階段。

第十六條績效評價準備階段:

(一)確定評價對象。由市財政部門、市直部門根據績效評價工作重點及預算管理要求確定績效評價對象。

(二)成立評價工作組。按照“誰評價,誰確定”的原則成立評價工作組,負責制定評價實施方案、選擇評價機構和審核評價報告等。

(三)下達評價通知。主要內容包括評價的目的、內容、任務、依據、評價機構、評價時間和需提供的資料等。

第十七條績效評價實施階段:

(一)資料審核。由市直部門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審核。

(二)現場和非現場評價?,F場評價是指通過到現場采取勘察、復核等方式,對有關情況進行核實,采集相關基礎數據資料,并對有關信息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和分析,提出評價意見。非現場評價是指在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和分析的基礎上,提出評價意見。

(三)綜合評價。評價機構在現場評價和非現場評價的基礎上,運用相關評價方法對績效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形成評價結論。

第十八條撰寫提交報告階段:

(一)撰寫績效評價報告。按照規范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寫績效評價報告??冃гu價報告應當依據充分,內容完整,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

(二)提交績效評價報告。將績效評價報告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評價工作組,經評價工作組審定后,將評價結果通知被評價者。被評價者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價工作組提出,由評價工作組作出解釋或進行相應處理。

(三)歸檔存查。評價工作結束后,組織實施評價的市財政部門、市直部門應及時將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通知書和實施方案等相關資料歸檔存查。

第五章績效評價的組織和管理

第十九條市財政部門負責制定績效評價辦法和操作規范,統籌組織安排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條市直部門負責會同市財政部門確定本部門績效評價的具體實施辦法,并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一條市財政部門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組織專家組實施,必要時可邀請人大、政協、紀委等參加。

對一般項目的績效評價,可由相關部門和單位自行組織實施,也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組織專家組實施。

第二十二條市直部門應當將本部門的績效評價結果于績效評價結束后一個月內報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可對績效評價結果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市財政部門應當建立績效評價資料數據庫,歸集和管理經濟技術指標、績效評價報告和評價數據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評價機構和參與評價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行為規范:

(一)對項目單位提供的相關材料、業務文件等要嚴格保密;

(二)嚴格按照要求進行評價,確保評價結果科學、客觀和公正;

(三)不得在規定的程序之外,對評價工作施加導向性影響;

(四)不得干預和影響項目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五)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六章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二十五條市財政部門應當對項目支出的績效目標進行評價。對績效目標優良的項目,予以優先考慮;對績效目標一般的項目,予以適度考慮;對績效目標較差的項目,不予考慮。對于跨年度的重大項目,市財政部門應當依據階段性評價結果,提出后續資金安排或者撥付的意見,報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執行。

市財政部門應當將項目支出的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預算資金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對績效評價優良的項目,給予鼓勵和支持,并在以后年度預算安排中予以優先考慮;對績效評價較差的項目,進行通報批評,并在以后年度減少預算安排或不再安排同類項目。

第二十六條市直部門應當對績效評價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措施,完善管理辦法,提高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并及時將改進意見及整改結果反饋給市財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市財政部門、市直部門應當建立績效評價信息公開制度,將績效評價結果采取適當形式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