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時間:2022-08-24 10: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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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工作變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變動或者離職。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四)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支票、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科室負責人、監督檢查科負責監交;科室負責人交接,由分管領導、監督檢查科負責監交。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必須與會計賬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三)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賬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四)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科室負責人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注冊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應在移交注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四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監交人一份,存檔一份。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的,科室負責人或者局領導應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并辦理交接手續。
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單位領導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員委托他人代辦移交,但委托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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