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原創:集團公司賬戶管理規章制度
時間:2022-09-22 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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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公司經營管理的需要,理順財務管理關系,明確財務人員的職責、強化財務管理的功能,提高公司的整體經濟效益,促進公司長期穩健發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下屬子公司。
二、財務管理體系
第三條嚴格禁止用個人名義開立銀行賬戶。
第四條各子公司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必須加強對銀行賬戶的管理,定期檢查銀行賬戶的使用情況,在提報資金日報時,每周向本公司報送一次賬戶余額及使用情況。一旦發現問題,應立即向本公司財務部匯報并妥善處理。
第五條本公司財務部可不定期對各子公司的銀行賬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將結果通報全公司。
第六條各企業財務部門應定期對對下屬子公司的銀行賬戶開立、使用的戶頭進行
第七條清理、核對,對銷戶帳戶應及時辦理銷戶手續。
第八條銀行票據由出納員專門負責,妥善保管,嚴防丟失、被盜。
第九條出納員對收到的支票或銀行匯票等票據應嚴格審查,以免收進假票或無效票。
第十條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制度,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十一條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在加強宏觀控制和微觀搞活的基礎上,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以提高經濟效益,壯大企業經濟實力為宗旨。
第十二條財務管理工作要貫徹“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在企業經營中制止鋪張浪費和一切不必要的開支,降低消耗,增加積累。
三、子公司開戶銀行
第十三條子公司開戶向工農中建等大銀行集中。公司及開戶銀行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第十四條開戶銀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子公司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開戶賬單,并抄送給上級本部公司。
第十五條子公司公司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財務支取的金額超過500萬元的,子公司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上臂本部公司,同時提供支出清單。
四、子公司開戶銀行規范
第十六條上開戶在各銀行分行及一級支行,不開二級支行以下開戶。
第十七條作為子公司的保薦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子公司開戶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子公司按照制訂的開戶規范管理制度對公司開戶規范和開戶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上級公司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每半年度對子公司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開戶存儲情況。
第十九條子公司授權的保薦代表人可以隨時到開戶銀行查詢資料;開戶銀行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的資料。
五、子公司開戶遵循的原則
第二十條子公司“有貸款才有開戶,無貸款不開戶”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空白支票由出納統一保管,空白支票的保管視同現金。因故作廢的支票,出納須加蓋作廢印章,并登記保管,于年末列銷毀清單,報財務負責人批準后予以銷毀,銷毀清單應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出納員應逐日逐筆登記銀行日記賬,并每日結出余額。出納應每月根據銀行對帳單仔細核對和清理銀行日記帳,查明未達帳項及其原因,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及其說明。《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及其說明應每年裝訂成冊歸檔。
六、開銷戶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子公司應根據公司生產敬仰特點和管理要求,按照《企業會計準責》和《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開展日常的開機核算工作。子公司開銷戶必須經過母公司財務部審批。
第二十四條子公司開戶需預先領用支票的,須填寫支票領用單,由相關領導審批后,交由出納辦理。交經辦人在使用支票時填寫。支票應分別加蓋財務章及法人名章。經辦人領用支票后,須在支票登記簿上簽字確認。
第二十五條結算方式為匯票結算時,經辦人將付款申請經相關領導簽字后,交由出納辦理,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填明收款人名稱、支付金額、申請人和申請日期等事項,并簽章。出納將匯票交經辦人后,經辦人在匯票登記簿上簽字確認。經辦人員采用匯票付款后,應及時將發票傳遞至財務部進行報銷。
6、長期不動戶
第二十六條子公司應根據公司生產敬仰特點和管理要求,按照《企業會計準責》和《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開展日常的開機核算工作。子公司應對長期不動戶進行銷戶處理。
第二十七條子公司開戶在處理長期不動戶時需預先領用支票的,須填寫支票領用單,由相關領導審批后,交由出納辦理。交經辦人在使用支票時填寫。支票應分別加蓋財務章及法人名章。經辦人領用支票后,須在支票登記簿上簽字確認。
7、不許私立賬戶
第二十八條子公司應根據公司生產敬仰特點和管理要求,按照《企業會計準責》和《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開展日常的開機核算工作。子公司不許私立賬戶
8、子公司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
第二十九條子公司即時提供所有對上市公司形象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第三十條子公司確保所提供信息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子公司董事、經理及有關涉及內幕新的人員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內幕信息。
第三十三條子公司向集團公司提供的重要性息,必須在第一時間報送集團公司董事會。
第三十四條子公司所提供性息必須以書面形式,由子公司領導簽字、加蓋公章。
第三十五條子公司應當在股東會、董事會結束后一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會議決議情況提交集團公司董事會。
第三十六條子公司應當明確負責信息提供事務的部門及人員,并把部門名稱、經辦人員及通訊方式向集團公司董事會秘書備案。
9、集團與子公司相互關系
第三十七條子公司的經營目標及發展規劃必須與集團公司的總目標及長期發展規劃保持相互協協調和總體平衡,以確保集團公司總目標的實現及穩定、持續、高效地發展。
第三十八條子公司的經營活動、內部管理、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等應接受集團公司的有關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集團公司與各子公司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業務,應按照《xx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8、附議
第四十條本制度如有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xx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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