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上市交易制度

時間:2022-09-22 0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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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上市交易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開放住房二級市場,盤活存量房地產,促進住房消費,推動房地產業發展,更好地貫徹《*市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并負責本市城區房地產交易管理,具體承辦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三條市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設立*房地產交易中心,統一受理本市城區范圍內房地產買賣、租賃、抵押、置換等交易業務,并提供房地產交易咨詢、中介、信息服務。一切房地產交易行為均須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內進行,嚴禁場外或私下交易。

第四條本著高效、快捷、服務的原則,房改、房屋產權、房地產交易和房地產評估及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同時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合署辦公,設立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窗口,為已購公有住房上市提供便利。

第五條在按國家規定對城鎮職工家庭住房狀況進行清查,并在對住房制度改革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處理的基礎上,依本辦法開放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場。

第六條以市場價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的職工不得再向所在單位申請分配住房,不得購買成本價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房、安居房、解危解困房及享受優惠政策的住房。

第二章交易條件

第七條本辦法適用于以下依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首次進入房地產市場交易:

(一)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二)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部分產權并已按成本價補繳差額部分過渡為全部產權的住房;

(三)職工以房改無折扣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四)職工以單位集資、合作聯建等形式,個人投資價款已超過房改成本價的住房。

第八條下列住房暫不允許上市交易:

(一)已購公有住房面積超過本市住房控制標準部分,未按有關政策處理或補足房價款的;

(二)已公告列為拆遷范圍內的;

(三)購房后未按有關規定辦理過戶手續領取房屋產權證書的;

(四)原購房人已故,繼承人未依法辦理過戶手續的;

(五)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或已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但未辦理他項權利注銷或變更登記的;

(六)房屋上市出售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七)機關辦公區內和學校教學區內的;

(八)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

對于與機關辦公和學校教學區內(外)確認有疑義的,應由其主管部門給予確認并做出準予或不準予上市的證明。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九條已購公有住房所有權人要求將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應向房地產交易中心已購公房上市交易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請表;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

(三)身份證及戶籍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四)房屋共有人同意上市的證明;

(五)委托他人辦理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手續的還應提供經公證的書面委托材料。

第十條職工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已購公有住房所有權人向房地產交易中心領取房屋上市申請表;

(二)房改部門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申請進行資格審查,并應在收到申請七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其上市出售的書面決定;

(三)由買賣當事人申請辦理過戶手續,簽訂交易合同,如實申報成交價格,由房地產評估機構,對房屋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四)買賣當事人按評估的價格繳納有關稅費和土地收益金;

(五)買賣當事人申領房屋所有權證書,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房屋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1999年5月1日前購買的公有住房需在2000年底以前上市出售且尚未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房屋產權人可以憑房屋產權證先行辦理房產交易過戶手續,辦理完畢房屋所有權轉讓登記手續30日內由受讓人持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對職工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請進行上市資格審查時,對尚未向全部產權過渡的部分產權已購公有住房在補辦過渡手續后可允許上市。對原售房單位撤銷、破產及原售房單位無正當理由不配合部分產權向全部產權過渡的,房改部門可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辦理過渡手續。

第十二條對部分產權向全部產權過渡繳納的差價款由房改部門代收,統一劃轉原產權單位;屬原售房單位撤銷、破產的上繳市財政納入地方住房基金。

第十三條已繳納有關稅費和土地收益金的上市房屋,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住宅房屋辦理產權登記。

第十四條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應自受理已購公房上市交易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上市資格審查、交易過戶、產權轉移等工作。

第四章交易稅費征收

第十五條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應繳納有關稅費:

(一)出售方按售價(評估價)市場價的1%繳納土地收益金,由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代收,統一上繳市財政。

(二)職工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應繳稅款按國家和省的稅收政策執行,在規定范圍內從低掌握,確保優惠政策的落實。有關稅收政策的房地產交易中心內公示。

(三)按市場價的05%繳納服務費,由買賣雙方均攤。

以上交易稅費征收,實行標準公開、收費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交易收入分配

第十六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職工將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繳納有關稅費和土地收益金后歸職工個人所有。

第六章稅費優惠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者,在交易中可給予稅費優惠:

(一)職工以改善居住條件為目的而將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自出售房屋一年內又購公有住房或商品房的,其不超過原售房收入部分視同房屋產權交換并給予免稅。以超過原售房收入部分為基數,繳納有關稅費。

(二)未享受房改購房優惠政策的職工,經房改部門審查確認后首次以市場價購買已購公有住房或商品住宅的,在本市規定的住房標準內部分房屋享受免稅優惠,超過住房標準部分的房屋應繳納有關稅費。

本條(一)規定的在出售房屋一年內又購住房的,憑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繳納稅費證明辦理免稅和已繳土地收益金返還手續。

第七章交易后的維修管理

第十八條職工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原提取的維修基金本息按規定隨同房屋過戶交割,待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后,將住房維修基金轉移到新的房屋所有權人名下。新的房屋所有權人應服從房屋所在地物業管理并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第八章罰則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以虛報、瞞報等非法手段將不準上市出售的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將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該戶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或者享受優惠政策建設的住房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所購房屋,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或按照商品房市場價格補齊房價款,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