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休閑街區評定制度

時間:2022-09-23 0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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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休閑街區評定制度

一、組織實施

省旅游局全面負責旅游休閑購物街區評定工作。各市旅游局負責當地旅游休閑購物街區初評工作和日常監管工作。

二、申請

(一)凡在山東省境內正式開業半年以上的旅游休閑購物街區,均可申請參加評定。

(二)申請評定的街區,經過自查認為符合《旅游休閑購物街區質量評定》要求,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向所在地縣(市/區)旅游局遞交申請書,縣(市/區)旅游局審查后提出推薦意見,報送市旅游局初評。

三、評定規程

(一)受理

市旅游局接到旅游休閑購物街區評定申請書后,應在核實申請材料的基礎上于15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與否的答復,對不予受理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二)初評

市旅游局接到旅游休閑購物街區評定申請書后,應在一個月內委派評定檢查員進行初評。對未予通過初評的街區,市旅游局應加強指導,待接到街區整改完成并要求重新評定的報告后,應于一個月內委派評定檢查員再次進行評定。對通過初評的,市旅游局于15個工作日內向省旅游局提出終評申請。

(三)終評及批復

省旅游局接到終評申請后,于一個月內委派評定檢查員進行終評。對未予通過終評的街區,省旅游局應指導街區整改,待接到街區整改完成并要求重新評定的報告后,于一個月內委派評定檢查員再次進行評定。對于通過終評的街區,由省旅游局批復并授予標牌和證書。

四、評定辦法

按照DB37/T1243-2009《旅游休閑購物街區質量評定》5.1評定辦法進行。

五、復核及處理

(一)復核工作由省旅游局統一組織實施。

(二)對已通過評定的街區,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復核。

(三)復核的方法為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訪檢查相結合。

(四)復核結束后,由評定檢查員寫出復核報告,上報相應的旅游局,并抄送街區。

(五)如經復核達不到標準要求,具體處理方法如下:

1、對不能達到標準要求的街區,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取消資格等處理,并在相應范圍內公示處理結果。

2、街區接到警告或通報批評的通知后,必須認真進行整改,并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情況上報相應的旅游局。

3、凡在一年內受到三次以上(含三次)警告或二次以上(含二次)通報批評的街區,將取消其資格,并向社會公布。

4、凡被取消資格的街區,自取消資格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評定。

5、市旅游局有權對街區根據檢查出的問題直接簽發警告通知,并將情況向省旅游局匯報備案;如街區需通報批評或取消資格,則需報省旅游局批準后,由省旅游局簽發處理決定。省旅游局有權對街區根據檢查出的問題直接簽發警告、通報批評或取消資格的處理決定,并通知市旅游局。

(七)凡被取消資格的街區,應將原標牌交還授予機構。

六、評定原則

(一)申請評定的街區,如達不到《旅游休閑購物街區質量評定》5.1評定辦法所規定的得分率,則不能通過評定。

(二)街區評定后,因進行改造發生建筑標準、設施設備和服務標準變化,必須重新申請評定。

七、旅游休閑購物街區評定檢查員

(一)省、市級旅游局設評定檢查員,負責對山東省境內的街區進行評定和復核。

(二)評定檢查員經省旅游局培訓考核合格后,頒發資格證書。

(三)評定檢查員須經省、市旅游局的委派,方可進行檢查評定。

(四)申請評定的旅游休閑購物街區均應接受檢查員的檢查,如實提供街區的有關情況和資料,為評定檢查提供便利。

八、標牌

(一)旅游休閑購物街區標牌由省旅游局統一制作、頒發。

(二)旅游休閑購物街區標牌須置于街區的明顯位置。

本辦法由省旅游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