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調控資金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06 0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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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調控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中央關于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政策措施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中央進一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十項措施的實施意見》(魯發〔2008〕21號),確定采用信貸融資方式,建立山東省重點建設項目調控資金(以下簡稱調控資金)。為加強對調控資金的管理,確保合規融入、有效使用、誰用誰還、按期償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調控資金,是指有關銀行在政府信用支持下,按照平等、自愿、互利原則,向我省提供的長期優惠貸款。貸款享受國家規定的最大優惠利率,期限不低于8年,并按年計付利息。調控資金由省政府統一掌握,以增強擴大內需、保持增長的調控能力。

第三條調控資金由省政府統一管理使用。建立調控資金管理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負責調控資金使用管理的具體工作。聯席會議由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財政廳、國資委、審計廳、金融辦等部門組成,省政府分管領導為總召集人,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有關融資公司和銀行列席聯席會議。

第四條省政府授權山東省魯信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山東高速集團有限公司和山東省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為調控資金的融資公司。融資公司承擔省政府賦予的調控資金管理職責,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進行運作,負責資金的統一融入、回收和償還。

第二章調控資金的融入

第五條省政府根據全省重點項目建設需要,在與銀行的戰略合作框架下,對調控資金融入作出總體規劃。聯席會議按照總體規劃和項目進度,具體研究資金融入的規模、期限、方式和用途等,提出意見并報省政府同意后,以融資公司為載體統一融入,分期、分步到位。

第六條融資公司按以下程序辦理資金融入:

(一)根據省政府下達的重點項目,編制資金運用方案。

(二)按規定向銀行提出借款申請。

(三)經銀行審核同意后,按項目進度簽訂借款合同,政府根據項目性質出具補貼還款承諾作為信用支持。

(四)及時將資金融入有關資料向聯席會議備案。

第七條調控資金按用途分類,分別由不同的融資公司承接,具體承載主體由聯席會議研究確定。

第三章調控資金的使用管理

第八條調控資金的使用要堅持“政府統一決策、融資公司對接、嚴格規范操作、依法加強監管”的原則,加強使用管理,確保資金投向合理,管理責任明確,運作科學規范,切實發揮最大效用。

第九條調控資金重點用于支持民生工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節能環保、科技創新、技術改造和兼并重組等項目。

第十條資金使用的具體操作應符合以下程序:

(一)用款單位向聯席會議辦公室申報資金使用計劃,同時,用款單位同級政府向省政府出具還款承諾書。

(二)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對其資金使用計劃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意見提交聯席會議研究。

(三)聯席會議提出研究意見報省政府審定。

(四)省政府同意后,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向融資公司下達調控資金投資計劃,并通報有關銀行。

(五)融資公司與用款單位進行項目對接,簽訂資金使用協議。

(六)融資公司委托金融機構向用款單位發放貸款。

(七)作為股權投入的,由融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并與項目單位簽訂股權投資協議。

第四章調控資金的償還

第十一條按照“誰用款、誰還款”的原則,融資公司為調控資金的第一還款人,按合同約定對金融機構履行還本付息責任。

第十二條用款單位為還款的直接責任人,依據還本付息通知書及資金使用協議,按時足額向融資公司償還本息,由融資公司統一償還銀行。用款單位不能按時足額還本付息時,由用款單位的同級政府負責償還。同級政府不能償還時,由省級財政依據地方政府還款承諾書,予以扣款償還。

第十三條融資公司根據與用款單位簽訂的用款協議,制定年度還款計劃,確定還款方式與額度,報聯席會議備案。

第十四條因用款單位原因造成拖欠利息的,由用款單位負責繳納罰息及復利;因融資公司原因造成拖欠利息的,由融資公司負責繳納罰息及復利,所需費用由融資公司以自有資金承擔。

第十五條股權投資收益首先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

第五章資金運作的風險控制

第十六條融資公司要將承擔的調控資金業務與自營業務和其他委托業務分開,設立專門機構和專用賬戶,獨立核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融資公司業績進行考核時,不將調控資金運作業務納入考核范圍。為保證融資公司正常運營,對融資公司調控資金運作中產生的稅費,由財政等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融資公司要建立嚴密的資金運作管理制度,嚴格按照省政府確定的項目用款額度、期限和投向運作調控資金,保證資金安全運行,并定期將資金運用情況和相關財務報表報送聯席會議辦公室及有關職能部門。

第十八條用款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認真組織項目實施,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項目按期建成,發揮效益。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調控資金監管制度,加強專項檢查與日常監管,對調控資金實行單獨考核、全過程管理,確保資金規范運作。

第二十條明確各部門管理責任。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負責項目的審查把關,確保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省財政廳負責調控資金的財務與會計監督;省審計廳負責項目建設資金合法合規使用和管理的檢查和審計;省國資委負責融資公司資產的監督管理;省金融辦負責做好調控資金運作中的協調服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加大紀檢監察力度,對調控資金運作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