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決策公示和聽證制度(市)

時間:2022-10-08 05:07:00

導語:醫院決策公示和聽證制度(市)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醫院決策公示和聽證制度(市)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增強決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指有關醫院職能的重大工作部署、重點業務改革、重要項目安排、涉及公眾利益的政策調整、政策措施制定、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

第三條本院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適用本制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公示、聽證應當遵循公正、透明、規范和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院黨總支會、院長辦公會為本院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決策機構。院辦公室及相關業務部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公示、聽證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公示,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背景情況說明;

(三)需要公示的其他相關內容。

第六條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通過院辦公室及授權科室宣布,在本院紅盾信息網站或市政府網站及新聞媒體、政務公告欄上進行公示。

第七條公示的時間一般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第八條公示中收集的信息,應如實、全面、及時形成公示報告。公示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況;

(二)收集的主要意見、建議及理由;

(三)對主要意見、建議的處理意見。

第九條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聽證的,應在公示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向社會相關利害關系人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聽證內容、參加方式及參加人的范圍、條件、人數等事項。

第十條舉行聽證會,設聽證主持人,負責組織聽證會。聽證主持人由院辦公室或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擔任。聽證會后,應真實、全面、及時形成聽證報告。

第十一條公示、聽證報告應作為決策機構決策的重要依據。公示、聽證報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見,決策中未采納的,應說明理由,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對應當公示、聽證而沒有公示、聽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不得提交決策機構討論。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院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