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保障和房產裁量權實施制度

時間:2022-10-21 02: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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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保障和房產裁量權實施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住房保障房產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推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張家口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政府令[2009]第1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及《張家口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量化標準》(以下簡稱《量化標準》)。

第二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執法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本辦法及《量化標準》。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所指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行政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擬適用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進行綜合裁量的權限。

第四條本實施辦法所稱行政處罰部門包括本局具有行政處罰權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在法定范圍內施行行政處罰的局各科室及部門。

第五條局房政管理科和政策法規科(以下簡稱法規科)是本局法制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規范和監督。

第六條行使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七條行政處罰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類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遵循量罰基本一致的原則;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應當列明情況,對何種違法行為應當給予何種行政處罰作出相對應的規定;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應當根據涉案標的、主觀過錯、違法手段、社會危害性等因素,劃分明確、具體的等級和階次;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標準幅度較大的,可以根據情節規定一個處罰數額、比例或者倍數;

(四)違法行為符合不予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重處罰情形的,在列明具體情況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不得增設或者創設條件;

(五)依法既可以實施單處又可以實施并處的違法行為,屬于輕微違法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的,可以實施單處的處罰方式;屬于嚴重違法行為的,優先適用并處的處罰方式;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并處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綜合考慮、衡量違法事實、性質、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

第九條對量化和細化的行政處罰標準及行政處罰流程,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內容,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行政處罰實行立查分離、查處分離、罰繳分離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量化細化,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十二條行政處罰部門辦案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責令改正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十日,情況特殊經行政處罰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十日。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處罰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且效果明顯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聾啞人或者盲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減輕處罰的。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三)主動中止違法行為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危害后果不大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處罰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會安定、環境安全、經濟秩序,情節較重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三)違法行為造成群眾反映強烈或上訪的;

(四)侵害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兒童、農民等群體利益的;

(五)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六)國家機關通過新聞媒體、公告等方式明令禁止或告誡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被行政處罰后一定期限內再次發生同類違法行為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十七條行政處罰部門實施行政處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與當事人受到的行政處罰相比,畸輕或者畸重;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

(三)依據同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的不同案件中,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

(四)行政處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法目的。

第十八條對同一違法行為設定了多種行政處罰的,按照《張家口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罰款處罰的數額標準確定,按照《張家口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行政處罰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的,應當立即指派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執法人員應當全面收集當事人是否具有不予、減輕、從輕、從重等行政處罰情節的證據。

第二十一條執法人員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提出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的建議,并說明相應的事實、理由、依據。

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部門的辦案機構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將行政處罰卷宗等有關材料報送局法規科。局法規科應當對辦案機構報送的案件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核。認為辦案機構所建議的處罰種類和幅度缺少必要證據的,辦案機構應當提供或作出說明。

第二十三條行政處罰部門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減輕、從輕、從重處罰的理由。

第二十四條行政處罰案件適用一般程序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特殊情況經行政處罰部門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行政處罰案件需要通過檢測、檢驗、檢疫、鑒定等技術手段調查取證或聽證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辦案期限。

第二十五條受理投訴、舉報的法制管理機構和行政處罰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投訴、舉報內容核查處理或者責成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核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知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六條行政處罰部門發現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主動、及時糾正。

第二十七條行政處罰案件核審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改變處罰決定。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執法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的執法機構實行行政處罰的文書采用市法制辦公室統一制定的文書。

第三十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各行政執法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按照本辦法和《量化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和《量化標準》與新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和《量化標準》與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新的規定不一致的,按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各縣、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09年9月3日起施行。

附件:1、張家口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量化標準工作程序;

2、張家口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量化工作流程圖;

3、張家口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步驟和有關文書使用示意圖

4、張家口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量化標準;

5、張家口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建設行政處罰文書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