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23 04: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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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了促進*市農業科技園區的建設與發展,充分發揮農業科技園區在引導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過程中的示范、引導作用,推動農業工業化與產業化,依據《河北省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和《*市農業科技發展綱要(2001-2010年)》,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農業科技園區是以市場為導向、以科技為支撐的現代農業發展的新型模式。是農業技術組裝集成的載體,是市場與農戶連接的紐帶,是現代農業科技信息的輻射源,是人才培養和技術培訓的基地,對周邊地區的農業產業升級和農村經濟發展起著示范與推動作用。通過園區的引導與示范,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增加農民收入,推動傳統農業的改造與升級。
第二章管理及職責
第3條*市科技局負責市級及以上農業科技園區的管理協調工作,其主要職責:
1.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科技與產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和編制實施園區的發展規劃及專項計劃,并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2.負責對市級農業科技園區的考核認定和審批、驗收評估等工作的管理;
3.負責對縣(市、區)及各級主管部門設置的農業科技園區的宏觀管理與指導;
4.負責國家、省農業科技園區的指導與協調,承辦國家及省對園區管理過程中交辦的事宜。
第4條各縣(市、區)的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轄區范圍內農業科技園區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1.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農業科技園區的政策和規劃。依據全市農業科技園區的總體發展規劃和項目計劃,制定轄區內園區的發展規劃和計劃;
2.組織市級農業科技園區的申報初評工作;
3.承辦市科技局在國家、省、市級科技園區管理過程中交辦的有關指導、協調事宜。
第5條農業科技園區應依據各自的具體情況,按照“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建立園區管理委員會,其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各級有關農業科技園區的政策和規定,并結合本園區的具體條件制訂相應的管理辦法;
2.制訂本園區的建設和開發規劃及項目實施方案;
3.建立和完善園區統計、信息系統及科技服務支撐體系。
4.定期向科技主管部門反饋園區進展情況。
第三章審批與認定
第6條各地已建或新建的農業科技園區均可申報市級農業科技園區,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從事單項或多項高效農業技術示范推廣或農業高新技術引進開發的園區;
2.具有區域經濟、技術、資源的代表性,功能設計合理,對區外有較強的示范、引導和帶動作用;
3.有較強的自我投資和開發能力,并能形成較大的產業化規模;
4.具有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為技術依托,并與之建立相對穩定的合作、協作關系;
5.有健全的管理體制和高效的運行機制。
第7條申報市級農業科技園區應具備的材料:
1.農業科技園區申報書;
2.農業科技園區總體規劃;
3.農業科技園區實施方案;
4.附件材料。
第8條市級農業科技園區的審批認定程序:
1.由農業科技園區所在縣(市、區)的科技主管部門進行初評推薦,經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審定后報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評審,代市政府審批和管理;
3.經批準認定的農業科技園區頒發認定證書和牌匾。
第四章考核與評估
第9條各級農業科技園區實行動態管理,按期進行考核和評估。市級農業科技園區每兩年進行一次考核、評估,主要標準與內容如下:
1.規模標準:園區均應有清楚的地域邊界和一定的產業規模,以中心區和示范區兩個層次規劃管理。
2.科技標準:
(1)有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為技術依托,有健全的技術示范推廣體系;
(2)實施項目的主要技術內容和各項技術經濟指標明顯高于當地水平,并具有輻射與引導作用;
(3)農業科技投資在整個園區投資中的比例不低于5%。
3.效益標準: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明顯。
4.管理標準:要有健全的管理體系,在制度建立及運行機制等方面適應園區的發展。
第10條各級園區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和管理人員組成考核組對所屬園區進行考核評估,并形成評估結論。
第五章運行與實施
第11條農業科技園區可以實行多種形式的運行機制和經營方式,但要根據各自的特點有所側重進行實施。
第12條農業科技園區利用當地的資源優勢,結合本地經濟和科技發展計劃,有重點地引進農業高新技術項目,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
第13條農業科技園區應建立以政府投資為引導、企業和農民投資為主體、銀行貸款為支撐、吸納外資和社會閑散資金為補充的多元化投資體系。
第14條農業科技園區所在地政府應加強對園區工作的領導和支持,搞好園區的軟硬環境建設,吸引更多的人才和科技項目到園區落戶。
第六章政策與待遇
第15條已批準認定的市級農業科技園區享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園區)的有關扶持政策。
第16條農業科技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經省認定后,可享受國家和地方賦予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的各項優惠政策。進區有關農業項目,三年內所征農林特產稅用于園區建設。
第17條各級政府在制訂項目計劃時,對園區申請的項目應優先考慮并在經費安排上給予傾斜。
第18條對建設成績突出的園區由主管部門提名晉級,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19條對園區實行動態管理,在考核評估中不達標的園區,園區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直至撤消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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