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23 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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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深入實施“科教興市”戰略,貫徹落實《*市農業科技發展綱要(2001-2010年)》,實現農業科技示范基地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農業科技示范基地是以市場為導向、以科技為支撐的農業產業化多元體或龍頭企業,是農業新技術、新品種轉化吸收的載體和傳播擴散的輻射源。通過基地的引導與示范,帶動周邊地區農業產業升級,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和農民增收。

第3條市、縣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農業科技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認定與審批

第4條申報農業科技示范基地,需具備以下條件:

1.基地帶頭人具有一定的科技素質或專業技術水平和一定的企業管理經驗;

2.從事單項或多項農業新技術、新品種的應用及示范,具有一定的規模和科技帶動能力;

3.符合當地農業發展方向,能引導和促進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

4.具有一定的技術、經濟效益,對周邊地區農民增收有輻射帶動作用。

第5條申報市級農業科技示范基地應具備的材料:

1.*市農業科技示范基地申報表;

2.農業科技示范基地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

3.其它有關材料。

第6條市級農業科技示范基地的審批認定程序:

1.由基地提出申請,報所在縣(市、區)的科技主管部門進行初評后報市科技局;

2.市科委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后,代市政府審批和管理;

3.經批準認定的農業科技示范基地頒發認定證書和牌匾。

第三章考核與評估

第7條市級農業科技示范基地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科學技術局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和管理人員每兩年對基地進行一次考核評估,不符合條件的取消資格。

第8條考核評估的內容與標準:

1.規模標準:基地應有一定的地域邊界和產業規模;

2.科技標準:基地有較穩定的技術依托單位,實施的主要技術內容和各項技術經濟指標明顯高于當地水平,科技投資在整個基地投資中的比例不低于5%;

3.效益標準:單位產值、單位純收入、投入產出比、水資源利用率等經濟效益指標明顯高于周邊地區,示范帶動的規模與效益明顯。

第四章政策與待遇

第9條農業科技示范基地所在縣(市、區)政府均應制定相關的政策,會同市直有關部門在項目引進、資金投入、信息服務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第10條對農業科技示范基地建設所需資金,金融部門在信貸方面優先給予支持。

第11條對在基地建設中取得優異成績并做出突出貢獻的,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