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分工處理制度
時間:2022-10-27 1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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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黨員或黨組織違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違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和其他敗壞黨風的行為的檢舉、控告;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或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由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
2有關黨員黨籍、黨齡的審查處理,干部的使用及黨政領導機關領導班子調整等方面的問題,由黨的組織部門處理。
3不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處理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申訴,以及依法應由法院受理的有關告訴的問題,由人民法院處理。
對已撤銷原判宣告無罪和免予刑事處分人員的善后處理問題,判決前是國家職工的,按來信來訪人員原工作單位所屬系統,由有關部門處理;判決前不是國家職工的以及無家可歸人員由人民法院會同當地政府處理。
4不服逮捕、公訴或免予起訴,檢舉、控告貪污、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瀆職等屬于檢察機關管轄的問題,反映檢察機關和干警違法亂紀的問題,由人民檢察機關處理。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處理。
5檢舉、揭發反革命活動、刑事犯罪和治安問題,反映公安干警違法亂紀問題和交通事故、戶口管理、因私出入境問題,不服拘留、收容審查、勞動教養、治安管理處罰,外國人要求在中國定居,以及依法應由公安機關受理的其他問題,由公安部門處理。
6控告司法行政部門干部、職工的違法亂紀問題,反映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成員在調解民間糾紛中違法亂紀問題,有關勞改、勞教人員因工致傷、致殘的處理,勞改人員刑滿釋放和勞教人員期滿解教后要求留場(廠)就業、轉工或安置去向的聯系問題,寬釋的原國民黨縣團以上人員要求退休、回原籍問題和原國民黨縣團以下人員寬釋后安置等問題以及有關律師業務和公證業務方面的問題,由司法部門處理。
7檢舉、控告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國營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貪污、受賄、以權謀私等違反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違反政紀行為的問題,由監察部門處理。
8有關烈軍屬、殘廢軍人、軍隊退休干部、復員退伍軍人的優撫安置、補發證件,城鎮盲聾啞人、殘疾人員的生活安置,城鄉救災,城市居民和農村群眾的社會救濟,已經安置的退職、精簡下放職工要求解決生活困難,城鎮中無家可歸、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孤老殘幼的收養,不服農村劃定的階級成份以及行政區劃糾紛,外僑、外國人要求和中國人結婚等問題,由民政部門處理。
9不服各種行政處分的申訴、以及政紀處分改變后的善后問題,按業務系統分別由有關部門處理,處理有困難時,屬企業單位的,由勞動部門協助處理,屬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由人事部門或監察部門協助處理;屬于黨委管理的干部和黨委系統的,由黨的組織部門處理。
10職工要求解決工作調動、工資待遇、工齡計算、退職、退休、離休問題,按業務系統分別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處理有困難時,屬企業單位的,由勞動部門和工會協助處理,屬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由人事部門協助處理;屬各級黨委系統的,由黨的組織部門處理。
11有關農村經濟政策,農、牧、漁、副業生產和農村鄉鎮企業等方面的問題,農村村民與村集體之間的房產、水面和農村承包合同糾紛等問題,由農業部門處理。
12有關水利糾紛、水庫移民安置等問題,由水利部門處理。
13有關林業政策、林業糾紛方面的問題,由林業部門處理。
14城鎮街道企業方面的問題,按業務范圍,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15有關城鄉建設規劃、城鎮房屋的管理,房屋政策,鄉鎮、工礦區住宅的規劃、私房改造遺留問題等,由建設部門處理。屬于企事業、機關、學校占用私人房屋問題,由占房單位所屬系統有關部門處理,處理有困難時,由建設部門協助處理。
16有關城鄉環境保護、環境污染,以及由此產生的有關糾紛等問題,由環境保護部門處理。
17有關國家的土地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土地的征用和劃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違法占地、以及土地有償轉讓等問題,由國家土地管理部門處理。
18有關揭發檢舉違反國家財經紀律,截留國家稅收,反映單位虧損、浪費等問題,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重大問題由審計部門處理。
19有關違反海關法規方面的問題,走私和違章案件的控告、申訴,由海關處理。
20有關涉外經濟貿易糾紛,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處理。
21有關國內法人之間及城鄉個體經營戶、農民同法人之間經濟合同的糾紛仲裁等方面的問題,城鄉市場的監督、管理、查處違法經營,打擊投機倒把活動和個體工商業戶的管理問題,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22個體工商業、城鄉集市貿易的稅收和違反稅收法規的處罰等方面問題,由國家稅務部門處理。
23有關四化建設方面的建議、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等問題,按問題性質,分別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24有關科技發展的方針政策、科技法規、科技規劃、科技成果的利用和管理,科技成果的獎勵、糾紛等方面的問題,由科委處理。
25有關科技干部政策,科技人才的培訓、職稱評定、高級專家的管理、出國留學生的派遣和回國分配等問題,分別由主管部門處理,處理有困難時,由人事部門協助處理。
26有關公辦、民辦教師,業余教育,學籍、學歷、大中專畢業生的分配,申請自費留學以及招生工作等方面的問題,由教委或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27有關僑務政策,歸國華僑、僑眷和港澳同胞要求安置或要求為國內親屬落實政策等問題,由僑務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28有關少數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方面的問題,由國家民委處理。
29有關宗教方面的問題,由國務院宗教事務管理局處理。
30有關原工商業者、派人士、起義和投誠人員、愛國人士、臺屬、臺胞落實政策,臺胞要求定居,右派復查和改正后的有關遺留問題,特赦人員的問題,由黨的統戰部門處理。
31有關醫療事故的鑒定,醫療糾紛,麻風病、傳染病的防治,職業病的診斷標準和防治工作,農村衛生院的業務管理等問題和個體開業行醫等問題,由衛生部門處理。
32企業、事業單位所屬職工醫院的醫療事故等問題,由各主管部門處理。處理有困難時,衛生部門予以協助。
33臨時工、合同工、民工因工致殘、死亡和要求治療、撫恤等問題,按業務系統分別由有關部門處理。
34有關工傷鑒定的問題,由各主管部門處理。處理有困難時,衛生、勞動、工會等有關部門予以協助。
35有關計劃生育方面的問題,由計劃生育委員會處理。
以上各條未列入的問題,均按來信來訪人員反映問題的性質或所屬系統分別歸口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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