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綜合治理項目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30 0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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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綜合治理項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山西省國有重點煤礦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項目(以下簡稱治沉項目)的管理,提高項目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并按期建成、投入使用,發揮投資的最大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工程是指按照國家發改委確定的對原國有重點煤礦遺留的采煤沉陷治理原則,依照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正式批準,列入中央預算內專項投資計劃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治沉項目是國家確定的“救災工程”,在實施過程中,應遵循“安置與就業相結合”、“拆遷與維修加固相結合”、“統一規劃和分期實施相結合”的總原則,根據國家的房改政策和搬遷居民的實際承受能力,按照安全可靠、經濟適用、符合當地實際的原則安排。實施中要政策公開、受損戶及受損等級公開、補償標準公開、新房分配公開,接受各界監督,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第四條各有關市人民政府要把治沉項目作為穩定社會、事關受災群眾生活和生存的政治任務來對待,各市發改、財政、土地、建設、規劃等相關部門要積極協調配合,特事特辦,減化審批程序,高標準、高質量完成這項救災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第五條各級政府和國有重點煤礦企業應高度重視并切實做好搬遷、安置和維修加固居民住房的工作,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好本地區搬遷安置、維修加固等的具體管理辦法。在國家批準的采煤沉陷區治理范圍內,對搬遷安置和維修加固戶要逐戶核對、建檔,做到準確、真實。安置、補償情況要向群眾公示,對維修加固情況要逐戶驗收。

第六條對一些破壞特別嚴重并影響到人身安全的建筑,各市治沉辦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治理,防止影響人民安全的惡性事故發生。對易地搬遷戶,要搬一戶拆一戶,嚴防出現受損居民遷出后其他人員再入住現象的發生。

第七條治沉項目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以及參建單位法人代表責任制、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積極推行代建制。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山西省人民政府成立的“山西省國有重點煤礦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負責決定、協調和處理全省治沉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發改委,主要職責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結合山西實際,研究和制定全省采煤沉陷區治理工程有關政策、建議及管理辦法,組織指導、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全省治沉項目的實施,通報和上報項目進展情況,協調解決出現的問題。

第九條各有關市人民政府與煤炭企業共同組成的國有重點煤礦沉陷區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為本市治沉項目的領導機構,承擔治沉項目的行政責任,負責研究決定、協調和處理本市治沉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協調落實市、縣、企業配套資金,監督、檢查本市治沉項目的實施和資金使用。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履行項目法人職責,各市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二級項目法人。項目法人主要職責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研究制定采煤沉陷治理工作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申報項目的受損等級審核,搬遷安置、補償標準的核定、實施,建設項目計劃與資金管理,各類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工程質量、進度、竣工驗收等。各市治沉項目領導組根據上述任務和要求,結合本市治沉工作的特點,對治沉辦人員進行必要的調整和加強,并選調政治素質高、綜合協調能力強、有奉獻精神、懂業務的專職人員組成。所及人員派出單位要對他們的工作和生活給予多方面的支持和關心,并解決好派出人員的后顧之憂。

第三章計劃與資金管理

第十條各級地方政府、煤炭企業要保證沉治項目配套資金的落實。治沉項目建設應符合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納入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計劃。

第十一條省發改委下達的采煤沉陷治理項目投資計劃,各市治沉辦要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調整時,應按程序申報,履行變更手續,經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國家和省投入治沉項目資金,按工程進度及市、縣、企業配套資金到位情況下撥,市、縣、企業配套資金要按年度計劃及時足額劃入市治沉項目法人專戶,并按照國債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嚴格管理,專戶存儲、??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擠占。

第十三條為加強我省治沉項目的管理,及時了解各市治沉項目的信息,建立統計季(月)報表制度,統計數據、資料要全面、完整、真實反映工程的進展情況。

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十四條治沉項目工程質量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治沉項目法人代表是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對工程質量負總責。如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將追究項目法人代表在工程管理方面的瀆職責任。

第十五條治沉項目實行參建單位法定代表人責任制。采煤沉陷區治理工程的參建單位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材料設備供應等,都要按各自職責對所承擔的工程質量負相應責任。因參建單位管理不善導致重大質量事故的,將追究參建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治沉項目實行質量終身負責制。治沉項目的法人代表,參建單位的法定負責人,要按各自的職責對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如發生工程質量責任事故,不管調到哪里工作,擔任什么職務,都要追究相應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沉陷治理方案一經國家批準,必須按照批準內容及相關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不得自行改變項目建設內容,降低標準,縮小建設規模??辈煸O計單位要嚴格按照初步設計批準的建設規模、建筑標準和概算進行限額設計。鑒于采煤沉陷區內搬遷居民人口構成多樣化,在方案實施階段,可對戶型、戶型比例和每戶建筑面積進行適當調整。各市治沉辦要加強對治沉項目投資的管理,嚴格控制建設標準,盡量降低工程造價,節約的資金只能用于經批準的采煤沉陷區新增受損住戶搬遷、維修加固或補償。

第十八條治沉項目中新建工程都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工程監理制。監理單位須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超越資質范圍進行監理。監理單位要按投標文件承諾配備足夠、合格的監理人員。監理人員應嚴格遵守職業準則,不得與承建商串通一氣、弄虛作假,對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要追究監理單位的責任。

第十九條治沉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執行,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遵照規定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采購實行公開招標投標。招標投標工作要嚴格執行工作程序,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要對投標、開標、評標實行全過程監督,保證招標投標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暗箱操作、行業保護和地方保護。

第二十條項目法人要按照省發改委核準的招標方案委托具有乙級以上資質的招標機構負責招標工作。市治沉辦需將擬選定招標機構的名稱、資質、業績等情況報送省治沉辦公室確認,省治沉辦在接到報告后3個工作日內,對有疑義的提出意見,并履行相應手續。招標機構要根據工程建設計劃,及時組織工程項目招投標工作。

第二十一條施工招標可以采用無標底招標、復合標底招標或確定標底招標等方式,中標價不得高于批復的初步設計概算。在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前,應對評標結果進行公示,并同時公布省、市治沉項目領導組及辦公室的舉報電話,公示時間一般為5天。

第二十二條招標工作結束后3個工作日之內,市治沉辦應將招標方案、招標文件、招標公告、評標報告、預中標人投標文件等相關資料報省治沉辦,省治沉辦在接到文件后3個工作日內,對有疑義的招標結果提出意見。

第二十三條工程勘察、設計投標人應具有勘察、建筑(含市政)乙級以上資質,施工投標人應具有建筑施工二級以上資質,維修加固工程(醫院、學校、市政基礎設施等)要選擇與工程相適應資質的專業施工隊伍承建。嚴格限制以前建設項目有劣跡的投標人參加治沉項目的投標,嚴禁無證和越級承攬工程,嚴禁轉包和二次分包等違規行為,一經發現即取消其承包資格。

第二十四條治沉項目實行嚴格的合同制管理。招標投標結束后,項目法人與中標人應在法定期限內參照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簽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類合同,明確各自的職責和違約處罰內容,依照合同約定處理和解決參建單位間出現的利益矛盾。

第二十五條項目建成后,市級治沉辦應及時編制竣工決算并組織質量監督、勘察設計、監理、環保、消防、勞動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已竣工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在竣工驗收完成后一個月內,同級發改委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送省發改委和省治沉辦公室。省發改委將適時組織或委托有關單位進行總驗收。

第二十六條治沉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要嚴格執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建設部建建[2000]142號、《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原國家計委計建設[1990]1215號)。竣工驗收工作要做到精心組織,嚴格程序,嚴格標準,確保工程質量驗收標準。

第二十七條各市治沉辦要加強工程檔案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進行文字、圖表及聲像資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實現建設項目檔案的集中統一管理。

第二十八條工程檔案的整理和立卷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從項目前期準備、勘察設計、施工、竣工驗收、貨幣補償、搬遷安置等各環節的文件資料,都要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和歸檔。

第五章監督

第二十九條治沉項目為省人大確定的重點跟蹤督察項目,各市要加強工程審計監督及重大項目稽察,對治沉項目實行全過程跟蹤審計與稽察,及時糾正和處理違規行為。

第三十條各級紀檢和監察部門要加大在治沉項目招標投標、建設實施中的腐敗行為的查處力度,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貪污受賄、擠占、挪用建設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嚴肅的黨紀政紀處分及經濟處罰,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各市治沉辦要加強對治沉項目資金的管理,嚴禁擠占、挪用工程專項資金,嚴禁以治沉項目名義向搬遷、補償居民亂收費和亂攤派。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處理,對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三十二條為加強對治沉項目的監督和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建設資金的安全合理使用,避免各種損失和浪費,建立治沉項目違規舉報制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任何組織和公民均有權對治沉項目中審批、建設、安置、補償等各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省治沉辦舉報聯系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東后小河街21號,山西省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工程領導組辦公室,郵編:030002,舉報電話:0351—3119501,3119404。各市治沉機構也要設立舉報電話,認真對待和處理群眾舉報。省、市治沉機構設立的舉報電話應通過當地新聞媒介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