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財政執法評議制度
時間:2022-10-30 0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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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了進一步加強財政執法監督工作,保證財政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貫徹落實,促進財政部門和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文明服務,形成一個社會化的執法監督機制,努力營造良好的財政執法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財政執法評議應以社會評議為主,內部評議為輔。財政執法評議的主體包括社會評議主體和內部評議主體:(一)社會評議主體:當地黨委、人大、政府及公、檢、法、司、工商等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知名人士、群眾代表及廣大財務工作者;(二)內部評議主體:上級財政機關、本單位財政干部職工。
三、財政執法評議的客體:*市財政局及其行政領導。
四、財政執法評議以《預算法》、《會計法》等財政法律法規和《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市財政局制定的財政執法責任制、追究制等制度為依據。
五、財政執法評議內容包括:
(一)執法主體是否明確,執法權限、范圍、依據是否清楚;
(二)財政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是否正確;
(三)是否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范圍內執法;
(四)財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到位,執法文書使用是否齊全、準確;
(五)財政規范性文件的出臺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六)有無“吃、拿、卡、要、報”問題;
(七)有無混淆收入級次問題;
(八)對財政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是否追究到位;
(九)是否存在以權代法,以言代法,違規處理有關財政和涉及財政資金管理的案件問題;
(十)是否依法認真履行了法律法規賦予的義務,是否做到依法治財、依法理財;
(十一)財政行政復議、應訴、賠償等執法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十二)財政執法責任制、追究制是否落實到位;
(十三)其他執法中的問題。
六、評議方法:
(一)領導報告、群眾評議。每年度終,單位主要領導要對一個年度內的整體執法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并在干部職工和社會各界代表參加的大會上做執法情況報告,與會者討論報告情況,提出評價意見,進行無記名投票,對單位及行政領導的執法情況進行評議。
(二)發放《財政執法評議表》。由上級財政機關或本級機關定期或不定期向當地黨委、人大、政府及社會各界發放《財政執法評議表》(樣表附后),充分聽取他們對財政機關執法的意見和建議,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和評議。
(三)召開座談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由社會各界人士參加的座談會,聽取參會人員的意見和建議。被評議者和行政領導應回避。
(四)每年對執法人員進行一次法律法規知識考試,以考核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五)依照財政行政執法責任制執行情況考核辦法對被評議單位的財政執法情況進行評議。
(六)聘請執法監督評議員。局機關向社會聘請義務執法監督評議員,拓寬執法評議渠道,隨時聽取執法監督員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執法工作,提高執法水平。
七、為了便于社會監督,增強財政執法的透明度,財政機關對新的財政法律、法規、規章要及時公告;財政執法責任制、追究制執行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布。
八、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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