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31 02: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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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三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政府非稅收入,由縣財政部門組織征收,使用省財政廳監制的“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
第四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主要用于建設項目規劃紅線外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和城市規劃、測繪等,包括城市建設配套費(道路、橋梁、綠化、環衛、中小學、社區辦公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排水管網建設配套費。
第五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以下標準征收:
(一)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或改建住宅樓(含集體宿舍)、辦公樓(含綜合樓)以及商業經營用房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征收100元。其中:城市建設配套費85元,排水管網建設配套費15元。
(二)工業企業新建廠房、倉庫及其他生產性附屬設施等建設項目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征收。在原址上改建的,其新增面積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經批準將工業用地改為商住用地的,對其建設項目按本條第(一)項收費標準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六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行“雙控一賬戶”的征收管理辦法,即財政部門設立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財政專戶,建設部門在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環節把關控制,確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入及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
第七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下列程序征收: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已規劃立項的建設項目抄送財政部門,并開具“臨沭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繳費通知單”;
(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通知單”到財政部門辦理繳費手續。財政部門在辦理完收費手續后,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開具“臨沭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憑證”;
(三)建設單位或個人持“收繳憑證”到建設部門辦理規劃、施工許可手續。
建設部門應當嚴格把關,認真審查施工圖紙,核實建設項目建筑面積。
第八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獲得規劃立項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足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九條建設部門應當依據財政部門出具的收費憑證中列示的建設項目及建筑面積,辦理有關規劃、施工許可審批手續。未足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不予辦理有關建設手續。
在建工程需要追加工程建設面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補繳手續。
第十條開發建設區域內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建設用地由開發建設單位征購或拆遷,工程建設由教育部門組織實施,工程建設費用從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解決,產權屬政府。
第十一條下列建設項目可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一)中小學校的校舍設施(不含住宅樓、經營性設施);
(二)軍事設施(不含經營性設施)
(三)福利院、敬老院等社會福利設施(不含經營性福利院、敬老院);
(四)城市市政公用設施;
(五)行政事業單位新建、改建和擴建辦公樓,財政撥款部分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應當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其它建設項目。
第十二條下列建設項目經審查可減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一)經濟適用住房,減按50%征收;
(二)縣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減按50%征收;
(三)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可以減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十三條其他重點項目或招商引資項目,需要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由縣政府研究確定。
第十四條符合減征、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條件的建設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財政部門會同建設部門審核后報縣政府批準后行文批復。
第十五條經批準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項目改變原批準用途的,以及違法建設項目經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查處后批準保留使用的,須按本辦法規定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六條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加大執法力度,對未取得建設許可擅自開工建設的,或者少報多建、實際建筑面積與規劃、施工許可審批面積不符的單位或個人,要依法查處,并配合財政部門全額追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七條建設、財政等部門工作人員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政府非稅收入流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監察、審計、物價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工作的監督管理,確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依法征收。
第十九條當事人不服征收決定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本辦法實施之前緩繳或分期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由原征收部門負責按協議約定期限和原征收標準清理收繳,及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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