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局效能監察工作制度
時間:2022-11-02 0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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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室負責人對本股室工作目標完成情況負總責;機關工作人員對其崗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目標負直接責任。
(二)股室負責人根據本股室職能和領導交辦的工作,對本股室工作目標組織研究討論,提出具體修改意見。
(三)根據分工、崗位職責,將本股室工作目標分解、細化、落實到具體負責人、責任人。
(四)對本股室工作目標涉及其他股室的,主動進行溝通與協調。
(五)年末對本股室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總結。
(六)工作人員自覺接受崗位職責內的工作目標和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
崗位責任制
崗位責任制指建設局機關工作人員(以下稱責任人)在其具體工作崗位上以及工作過程中所應承擔履行的一定范圍內的具體工作職責任務。
(一)責任人首先應充分明確自己所應承擔的工作職責范圍,做到任務明確,目標清晰。
(二)責任人對其工作職責應充分做到工作計劃詳細,目標任務明確,工作積極,辦事高效,成績突出,熱情服務,文明用語。
(三)責任人在履行本身工作職責的過程中,應就相關問題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并做好與其它科室及工作人員的協調工作,對屬于本職范圍內的工作,責任人應及時辦理,對不屬于或不完全屬于本職范圍內的工作,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同時及時移交相關科室及工作人員辦理。
(四)違反本制度者,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效能告誡,并責令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對告誡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崗處理。
服務承諾制
服務承諾制是指責任科室或責任人在本職工作范圍內,對當事人所提出的服務要求,就辦事內容、辦事程序和辦結時限等內容所作出的承諾,并承擔相應的違諾責任。
(一)責任科室或責任人應對其工作職責、辦事依據、辦事程序和辦結時限予以公開,并嚴格遵守公開內容,服務熱情、周到。
(二)對當事人所提出的服務要求及反映的問題要積極穩妥解決,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對向社會的承諾,要一諾千金,做好項項兌現,條條落實。
(三)對手續簡單,不需要逐級上報審批的,應在當天辦結;對手續復雜,確需逐級上報的,應向當事人講清原因,在最短時間內辦結。
(四)對違諾弄虛作假、欺上騙下,造成建設局機關形象受損者,視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效能告誡,待崗學習;情節特別嚴重,造成惡劣影響者,調離工作崗位。
首問責任制
(一)當事人到建設局或局屬單位辦理有關事務,第一位接待當事人來電詢問或來訪的工作人員為首問責任人(以下稱責任人)。
(二)責任人應做到熱情接待,詳細解答當事人提出的有關問題。
(三)對屬于責任人自身職責范圍內的事務,責任人應負責處理、答復,并一次性告知相關的辦事程序及要求,能辦的事項,應及時辦理。條件不符合或手續不全的,應耐心地做好解釋、說明、指導工作。
(四)對不屬于責任人本職范圍內的事務,責任人應耐心、詳細告知當事人承辦事務的具體部門及所處位置,必要時做好聯絡、協調工作。
(五)違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通報批評,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誡,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經告誡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崗處理。
一次性說清制
(一)一次性說清制度是指當事人到建設局或局屬黨委辦理有關事務或咨詢有關事項因手續、材料不完備需退回補辦的或不完全具備條件暫不予受理的,有關責任人員(以下簡稱責任人)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辦的材料、手續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責任人對當事人需辦理的有關事務或咨詢有關事項負有一次性說清的責任。能辦理的事項應及時辦理,條件不符或手續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相關的要求、條件和應提交的材料,條件不完全具備的,要說明暫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責任人對當事人需辦理有關事務應負有負責到底的責任。在當事人補齊手續或材料后,應予受理,并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
(四)對當事人所辦事項,法律法規和規范文件規定不很明確的,或情況比較特殊的,責任人應當在詳細了解的基礎上,及時請示部門領導,共同研究確定應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當事人。
(五)責任人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要進行嚴肅處理。對沒有做到一次性說清,造成當事人反復多次上門咨詢的責任人,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效能告誡和待崗處理。
限時辦結制
(一)限時辦結制是指當事人前來我局辦理有關業務或需要上門服務時,局機關或單位的有關責任人(以下簡稱責任人)應在規定的時限內處結。
(二)責任人在辦理有關業務時應一次性告知當事人所辦事項的程序、辦理依據、應具備的條件和注意事項。
(三)責任人在辦理有關業務時,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核當事人手續是否齊全,對手續齊全的要在規定的時限辦結,對符合規定,但手續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所缺的全部手續,并限時辦結。
(四)責任人在辦理各類事項中,凡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有時限要求的、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
(五)責任人要處理的事項沒有時限要求的,應本著簡捷快辦的原則,經過科學測算后,確定合理的時限,并予以公開,實行服務承諾,并嚴格執行。
(六)違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通報批評,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誡,經告誡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崗處理。
否定報備制
(一)否定報備制是指當事人到建設局機關及局屬單位辦理有關事項,經辦人員不予受理、核準的事項,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并登記備案。
(二)經辦人員對不予辦理的重大事項或疑難問題,應呈報分管領導審批,不得擅自否定不辦。
(三)否決備案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填寫《否定報備表》告知當事人。
(四)有關職能部門對不予核準登記的事項,應指定專人負責將否決報備的材料整理歸檔,以備核查。
(五)違反本制度的,第一次予以通報批評,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誡,并責令采取相應補救措施,經告誡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崗處理。
失職追究制
(一)失職追究制是指建設行政管理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的利益受損失的,必須追究其行政及經濟上的責任。
(二)失職追究的范圍
不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認真解決職責范圍內出現的有關問題;在日常工作中對下屬的違法行為失察或放任錯誤不管;在工作中不負責任,造成嚴重事故或使國家、集體財產盜竊、詐騙、浪費,造成較大損失;因工作過失泄漏黨和國家秘密;其他失職類追究。
(三)失職追究及處理
因失職造成危害或損失的,應根據情節輕重,由直接責任人、分管領導或主管領導分別承擔責任并予以賠償;黨內干部職工因失職造成損失,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黨員領導干部犯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黨紀處分的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追究其經濟賠償責任;非黨員干部職工犯有失職錯誤的,參照上述第二款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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