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制度
時間:2022-11-05 04: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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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緩解城市特困居民的基本醫療困難,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城市醫療救助制度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5〕6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施城市特困居民基本醫療救助制度,要堅持量力而行,又盡力而為;政府救助和自我救治、社會互助相結合;公正、公平、公開等基本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中所稱城市特困居民,是指我市城區(含高新技術開發區、千山風景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市居民,均屬于基本醫療救助對象。
第四條市社會保障領導小組設立基本醫療救助工作辦公室,負責指導和協調城市特困居民基本醫療救助工作。辦公室成員由市衛生、民政、財政、勞動保障、審計、監察等部門有關業務處室負責人和醫療專家組成。辦公室日常工作由市衛生局承擔。
第五條市衛生部門負責基本醫療救助的具體組織實施及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醫療救助資金的審核結算工作;民政部門負責確定救助對象、動態管理和政策宣傳工作;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核發支付工作。
第六條城市特困居民基本醫療救助實行門診和住院兩種形式的醫療救助辦法。
門診醫療救助:定點醫院對需要門診治療的救助對象,實行規定限額的門診醫療救助;
住院醫療救助:經定點醫院確認,對有必要住院治療的救助對象,實行規定限額的住院醫療救助。急診住院的患者,在非定點醫院住院期間的費用,先由救助對象全額墊付,在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可以享受規定限額的住院醫療救助。
第七條救助對象在門診和住院醫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在救助最高限額內,只交個人應承擔部分,其余部分由定點醫院先期墊付,然后定期由市醫療救助工作辦公室與定點醫院結算。醫療費用超過最高救助限額時,超出部分由救助對象自理。經批準轉到非定點醫院就診的,醫療費用由救助對象先行墊付,出院后再由醫療救助工作辦公室按規定予以救助。
第八條門診、住院醫療費用由政府、定點醫院和救助對象共同承擔。
門診醫療救助標準:政府承擔門診醫療費用的60%,個人承擔40%,每年每人享受門診救助的最高金額為100元,家庭成員可以共享;
住院醫療救助標準:政府承擔住院醫療費用的60%,定點醫院減免10%,個人承擔30%,每年每人享受住院救助的最高金額為2000元,僅限本人住院享受。
第九條救助對象需要就診時,需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身份證到定點醫院進行治療。定點醫院在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上填寫醫療救助情況,年累計達到門診或住院最高救助金額時應停止救助。未經市醫療救助工作辦公室同意到非定點醫院診治的,不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第十條醫療救助所需資金,政府出資部分由市、區兩級財政按7:3比例共同承擔。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和實際救助需要及時核撥資金。
第十一條市醫療救助工作辦公室每年應編制下一年度醫療救助資金需求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財政部門要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專賬、專項管理,??顚S?。
第十二條市衛生部門選擇不同類型的醫院作為醫療救助定點醫院,并簽訂服務協議。選擇醫療救助定點醫院要本著就地就近、布局合理、方便患者就診、用藥、就醫的原則。
第十三條醫療救助定點醫院要按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和醫療服務規程等為城市醫療救助對象確定用藥范圍、診療項目、醫療設施服務。要為服務對象建立醫療救助檔案,提供良好的就診環境和便民措施,努力降低服務成本,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十四條定點醫院每月要將醫療救助的人數和承擔醫療費用情況,報告市醫療救助工作辦公室。
第十五條市醫療救助工作辦公室要加強對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六條對《*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暫行辦法》(鞍政辦發〔2004〕36號)中規定的醫療救助比例進行調整,政府承擔醫療費用的50%,個人承擔50%。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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