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公廁管理規定

時間:2022-11-16 04: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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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公廁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公廁管理,提高公廁管理水平,根據國家建設部《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和《貴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城市公廁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動人口共同使用的廁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車站、商店、飯店、影劇院、體育場、展覽館等)附設的公廁。本市市區及郊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工礦區、旅游區范圍內的城市公廁管理和維護,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城市公廁應當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改建并重、衛生適用、方便群眾、水廁為主、有利排運”的原則,進行規劃建設。

第四條設置城市公廁應當符合國家建設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的規定。車站、廣場、繁華街道兩側、集貿市場、旅游景點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場所附近,必須設置城市公廁。

第五條城鎮街道兩側的城市公廁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和清掃保潔;其他公廁的維護管理和清掃保潔,由其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第六條使用城市公廁,應當自覺維護公廁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廁設施設備,服從公廁管理人員的管理。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損壞城市公廁。確因建設需要拆遷城市公廁,須按《貴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四章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新建公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建筑,設計方案審查、竣工驗收應有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參加。

第八條城市公廁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并懸掛管理制度,管理人員須佩戴服務證,按規定要求做好清掃保潔工作。實行有償服務的還須懸掛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

第九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對公廁衛生、設施狀況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對在城市公廁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貴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及《貴陽市市容環境衛生監察處罰規定》予以處理。

(一)在城市公廁內及其周圍亂扔紙屑、煙頭等廢棄物,隨地吐痰,亂刻、亂畫、亂貼;

(二)破壞公廁設施,擅自占用和改變公廁使用性質;

(三)私占公廁,在公廁周圍搭建和堆放物品。

第十一條拒絕、阻礙環境衛生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城市公廁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貴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份規章的決定

(2004年5月31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以下規章:

……

十九、貴陽市城市公廁管理規定

刪除第七條。

……

本決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45件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條文順序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