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時間:2022-11-17 0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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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條為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護招、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貴州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由國家、集體投資或中外合資(國家控股),工程造價在30萬元以上〔縣(市)在20萬元以上〕的土木建設、線路管道敷設、設備安裝、建筑裝飾裝修等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的施工,必須按照本規定實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合法、擇優的原則,不受地域、部門和所有制的限制。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強行推薦或指定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單位。
第四條實行招標投標發包的建設工程,必須進入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固定場所進行招標投標活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日常管理工作。區、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管理權限,負責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工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定職責,協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招標
第六條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批準立項;
(二)經規劃部門批準,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或者已領取《建設項目“三通一平”許可證》和在有關部門交納國家規定費用證明;
(三)建設工程資金已經落實,有開工審計報告;
(四)有滿足招標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五)有投資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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