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引進優秀人才工作制度

時間:2022-11-23 02: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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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引進優秀人才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加大優秀人才引進力度,優化人才服務軟環境,促進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快速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1]14號),江蘇省人事廳、省教育委員會、省公安廳《江蘇省引進優秀人才實施辦法》(蘇人通[1999]280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是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所需要的各類優秀人才均可通過多種途徑、多種渠道、多種形式來本市工作或進行智力服務。各區縣、各部門、各單位應發揮政策優勢,積極引進所需的優秀人才,并做好引進中的各項服務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優秀人才的主要對象是:

(一)具有碩士以上學位(含碩士)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獲得部(?。┘壱陨峡萍歼M步獎的主要完成者或獲得部(?。┘壱陨贤怀鲐暙I專家稱號的人員;

(三)在國外取得本科以上學歷并獲學士以上學位的留學回國人員;

(四)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年齡在三十五周歲以下且為本市高新技術企業及國家和省市重點工程所急需的專業技術、經營和管理人員;

(五)具有特殊才能的高科技人才和創業型人才。

第四條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承辦優秀人才引進審批手續。對用人單位申報引進優秀人才,確保人員、工資計劃,做到特事特辦,簡化手續,及時辦理。

第五條對不轉移人事關系、提供智力服務的優秀人才,實行特聘制度。由用人單位與優秀人才簽訂來寧工作協議,明確雙方的責權利,報市人事局批準后發給《特聘工作證》。在特聘期間,其本人、配偶及子女享受居住地常住戶口的同等待遇。對特聘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優秀人才,簽定3年以上服務協議,在寧有居住條件的,可根據本人意愿,由市人事、公安部門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理落戶手續。

第六條引進的優秀人才因流動原因辭職、辭退或帶來人事關系上其他問題的,可經市人事局審批同意后妥善處理,辦理調動或人事關系接轉手續,來寧前后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計算工齡。

第七條用人單位對引進的優秀人才,可以在核定的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范圍內優先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也可以根據其自身條件和崗位需要,采取低職高聘。對具有博士學歷或正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留學回國人員,單位無崗可聘時,市人事部門可增加相應崗位。

第八條引進優秀人才的工資待遇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有條件的單位,可實行技術入股,或由用人單位與引進的人才協商確定。對有突出貢獻的優秀人才,可按所創效益的一定比例提取經費用于獎勵性分配。

第九條調入的優秀人才按人事管理權限憑政府人事部門開具的調動通知和有關材料,到公安部門辦理本人戶口遷移手續,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不受條件限制辦理隨遷手續。市轄縣及縣以下基層單位引進本辦法所指優秀人才的,根據本人意愿,經市人事部門同意,公安部門可將其戶口登記在市區;有居住條件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也可在市區登記常住戶口。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所指優秀人才調入我市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是農業戶口的,由市人事部門辦理“農轉非”手續,到市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一條對引進的具有博士學位或正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留學回國人員,可憑政府人事部門開具的調動通知和學位、職稱證書等材料,由其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為其未成年子女入學、入托就近安排條件較好的學?;蛴變簣@,并負責幫助辦理相關手續,有關單位不得收取政府規定以外的費用。凡出國留學取得博士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在國外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高級職稱、出國留學一年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其子女在海外就學三年以上的,在本市參加中考錄取時可提高10分投檔。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對引進的優秀人才應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和生活環境。市有關部門應按規定對引進的優秀人才開展科技攻關、成果轉化、學術交流等給予一定的資助。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引進優秀人才的同時,應積極發揮現有人才的作用,為他們創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條件,對做出成績的專業技術人員,也應給予相應的鼓勵和獎勵。

第十四條組織人事部門,要充分發揮人才交流市場機制的作用,為引進優秀人才創造良好的條件,為用人單位和優秀人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事與人才交流、人才獵頭等服務。對涉及多個部門職能的工作,組織人事部門應及時進行溝通協調、會商解決,并對用人單位及承辦部門的相關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切實保障用人單位和優秀人才的合法權益,確保引進優秀人才工作及時落實到位。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