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檔案管理登記制度

時間:2022-11-23 04: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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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檔案管理登記制度

第一條為了做好*市重大活動(事件)檔案工作,確保重大活動(事件)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和有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市檔案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登記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重大活動(事件)是指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的具有較大影響的政治、經濟、科技、文化、體育、宗教、外事等方面的活動,或者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事件。

第三條重大活動(事件)檔案是指在重大活動(事件)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電子文件、實物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四條各重大活動的主辦、承辦單位或由多個單位參加組成的臨時籌備機構,應當在活動項目確定后10個工作日內依法向*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以市委、市政府名義主辦、承辦的重大活動應當由籌備機構的辦公室(秘書處)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由多個單位組成的臨時籌備機構應當由臨時籌備機構所在的部門登記備案;

第五條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事件,應當在事件基本處理后10個工作日內,由牽頭處理事件部門依法向*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六條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本辦法對本行政管理范圍內區縣黨委、政府組織的重大活動(事件)進行登記。

第七條登記備案的方式可以在*檔案網站*政務公開欄目填寫登記表進行網上登記,也可以下載登記表填寫并送*市檔案局進行登記。

第八條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受登記后7個工作日內應與重大活動(事件)的主辦、承辦單位、處理單位建立工作聯系,對重大活動(事件)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和移交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對未按規定進行重大活動(事件)登記備案的單位,將依據《*市檔案條例》第二十七條,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其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本辦法由*市檔案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