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24 03: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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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全面小康社會,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險體系,完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勞動者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實現“老有所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7〕1號)、《江蘇省“十一五”期間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十大工程”評價指標體系》(蘇發〔2007〕9號)、《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寧政發〔2008〕113號)和《南京市城鎮居民養老補貼辦法》(寧政發〔2008〕11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堅持“個人繳費、政府補貼、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賬結合、多繳多得、制度銜接,保障基本”的原則,建立繳費水平與收入現狀和承受能力相適應、保障水平與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協調,社會保障與家庭保障相結合、保險關系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銜接的保險制度。

第三條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各街道負責具體落實。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區級統籌。

第二章實施范圍和對象

第四條具有本區戶籍,男年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18周歲不滿55周歲,當期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及征地保障的人員,均應參加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同時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本區居民建立老年養老補貼制度。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五條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按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繳納。

(一)繳費基數為區統計局公布的本區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二)繳費比例為14%,其中:個人繳納5%,市、區政府及街道補貼9%。

(三)參保人員可選擇多繳,多繳比例為6%?12%。有條件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對多繳人員可給予適當補助。

第六條區政府及街道對參保人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補貼。參保人員入伍服役期間,其服役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第七條符合參加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到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站辦理參保手續,領取《南京市*區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證》,按規定繳納保費。社區勞動保障站應及時審核、登記、錄入參保人員個人資料和繳費信息,出具繳費收據,建立業務檔案,接受參保對象的查詢。

第八條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為一個保險年度。個人保費原則上按保險年度繳納,由社區勞動保障站負責征繳。征繳的保費應按財務規定逐級解繳到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各級補貼資金根據當年度實際繳費人數和繳費金額在當年度內劃撥到基金專戶。

第九條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區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由區、街道財政承擔。區財政部門在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設立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區勞動保障部門設立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區財政部門按月將養老保險待遇資金足額劃撥到基金支出戶。

第十條參保人員應按規定的時間及時參保。在規定的時間內參保享受政府參保補貼,逾期為中斷繳費,或由個人全額補繳應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利息及滯納金。

第四章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

第十一條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個人賬戶包括:

(一)個人繳費部分全額;

(二)政府補貼資金中劃轉2個百分點,隨個人繳費同期記入;

(三)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對選擇多繳費人員的補助資金;

(四)區政府及街道對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個人繳費的補助資金。

市、區政府及街道補貼資金劃轉給個人賬戶后,其余進入社會統籌基金。第十二條社會統籌基金用于計發參保人員的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用于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資金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參保人員在領取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剩余資金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到賬計息,每個保險年度計息一次,記賬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城鄉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十五條參保人員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并予計息。以后繼續繳費的,中斷繳費前后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繳費年限累積計算。

第五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二)按規定繳納保費;

(三)未按月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七條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人員應在到齡前一個月攜帶《南京市*區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證》到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站辦理養老保險待遇申領手續,經街道勞動保障所審核、區勞動保障部門確定后,自到齡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十八條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以啟領時本區當年月繳費基數為標準,按14%的比例計發。累計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的月數折算為年計算,下同),計發比例另增加0.3%。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規定執行(見附件一)。

第十九條本辦法實施后,參保人員無故中斷繳費的,其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以累計繳費年限為基礎,按未參保年限扣減,每滿1年扣減1%。

第二十條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區統計局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于每年7月1日前公布下一保險年度的繳費標準。

第二十一條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區統計局每年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于每年7月1日前公布下一保險年度的基礎養老金金額,并對6月30日前所有享受待遇人員的養老金在下一保險年度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在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到達本辦法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暫緩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待服刑期滿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再予辦理,屆時基礎養老金按其辦理時的繳費基數計發。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在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其待遇停發,服刑期滿后,重新計發,不予補發。

第六章老年居民養老補貼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前及2008年底前,對具有本區戶籍(5年以上,婚遷除外),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居民,未按月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城鎮居民養老補貼、“五保戶”供養等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實行老年居民養老補貼制度。

第二十四條符合享受老年居民養老補貼條件的人員,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到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站辦理養老補貼申領手續,領取《南京市*區老年居民養老補貼領取證》。經街道勞動保障所審核,區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后,自本辦法實施之月起按月享受,其中年內到齡的自到齡次月起享受。

第二十五條根據不同的年齡段,對老年居民發放養老補貼(標準見附件二)。領取老年居民養老補貼的人員,在達到下一個年齡段時,自到齡的次月起按調整后的標準享受。

第二十六條老年居民養老補貼待遇依據全區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指數適時適度調整。調整方案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區財政局提出,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實施時,區政府辦《關于轉發〈*區農村老年居民養老生活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政辦發[2007]77號)同時作廢,原領取養老生活補助人員按本辦法規定領取老年居民養老補貼。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后,應參保而未按規定參保的人員自達到養老年齡的次月起,可享受老年居民養老補貼。其老年居民養老補貼標準按未參保年限扣減,每滿1年扣減6個百分點。

第二十九條領取老年居民養老補貼人員,自發生下列情況的次月起停止享受老年居民養老補貼待遇:戶口遷出本區、享受其他社會保障待遇、失蹤、死亡、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

第三十條老年居民養老補貼資金從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列支。

第七章與其他養老保險的銜接

第三十一條建立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原農?!保⑵髽I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企?!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征地保障”)的制度轉接機制。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后,原農保參保業務停止辦理。原農?;鸩⑷刖用裆鐣B老保險基金專戶管理。

(一)符合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原農保人員,可將原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按本辦法實施當年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向前折算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的繳費年限起始時間不得早于原農保實施時間,也不得早于本人年滿18周歲的時間。折算后原農保個人賬戶仍有余額的,個人繳納結余部分轉入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集體補助結余部分劃入社會統籌基金。其養老保險待遇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計發辦法執行。

(二)符合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原農保人員,不愿轉入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繼續保留原農保關系。同時應按規定參加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到達養老年齡時兩種待遇分別計算,同時享受。

(三)原農保人員不符合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可保留原農保關系,到達養老年齡時,按原農保待遇執行;也可終止原農保關系,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納本息一次性結算給本人。

(四)本辦法實施前,已領取原農保養老待遇的人員,繼續按原標準領取。符合老年居民養老補貼條件的,養老補貼同時發放。

第三十三條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參加企保的,保險關系可按以下規定轉接:

(一)可將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企保,按我區企保相應結算年度基準繳費基數計算的個人賬戶記賬本息,從本人企保參保之月起向前折算企保繳費年限。將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企保個人賬戶后,終止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

(二)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符合企保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其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由經辦機構一次性退還本人,終止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

(三)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企保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可將企保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企保繳費年限視同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待遇計發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納入征地保障后,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退還本人,終止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老年居民養老補貼領取人員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后,按規定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其養老補貼停止發放,終止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五條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職業變動、戶口遷移等原因不再具備參加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條件的,應及時轉換變更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及其儲存額隨同轉移。無法轉移的,終止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將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第八章養老保險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把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并列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多渠道籌集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確保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第三十七條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區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各街道勞動和社會保障所負責本轄區的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工作。

第三十八條加強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建設。區經辦機構負責指導街道業務經辦、統一賬表卡冊、建立信息系統、宣傳培訓、保費的收繳、支付和其他各項管理工作。街道經辦機構負責保費匯集上繳、審核辦理有關手續和檔案管理。各社區勞動保障站,應聘用專職工作人員,負責保費的收取和養老金的發放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區經辦機構開展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所需的工作經費以及信息網絡建設維護費用納入區財政預算;街道勞動和社會保障所、社區勞動保障站開展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所需的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由街道財政承擔。

第四十條區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資金的籌集,監督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財務制度,做好養老金發放基金的撥付工作。

區審計部門定期對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四十一條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顚S?,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轉借、挪用、平調或侵占。對利用不正當手段多領、冒領養老待遇的,追繳有關當事人的非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