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24 03: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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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分發揮城建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江蘇省城建檔案管理辦法》、《*市檔案條例》等有關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像、電子文件等不同載體形式的歷史記錄和文件材料。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城建檔案管理列入城市建設事業的發展規劃,保障城建檔案作與城市建設事業的協調發展。城建檔案館(室)的館庫建、設備購置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日經費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縣(區)建設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區)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縣(區)城建檔案館(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檔案的專門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建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收集、接收和保管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永久和長期保存價值的城建檔案和資料;

(二)對城建檔案的形成、報送和利用進行業務指導;

(三)對城建檔案和資料進行科學管理,不斷提高城建檔案的現代化管理水平;

(四)開發城建檔案信息資源,開展檔案利用和技術咨詢服務。

第六條產生城建檔案的單位應當設置檔案室或者配備專(兼)職檔案人員,收集和管理本單位的城建檔案。

第七條城建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守紀律,保守秘密,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取得上崗資格。

第二章城建檔案的形成與歸檔

第八條城建檔案館(室)重點收集、接收建國前后下列范圍的城建檔案和資料:

(一)城市勘測:全市和局部地區的地質構造、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的綜合成果;等級控制成果、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和綜合管網測量成果;各種編繪圖集等。

(二)城市規劃:區域規劃、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專業規劃、詳細規劃成果,以及城市規劃基礎資料(包括城市建設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統計資料、歷史沿革、地名、經濟、資源、人口、氣象、地震等方面的資料)。

(三)建設工程: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大中型工礦企業的總平面布置圖、綜合管網圖、地質勘察報告、主要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工程檔案。影劇院、展覽館、博物館、賓館、寫字樓、醫院、體育館、商場、學校、住宅等民用建筑工程檔案。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道路(包括廣場、地下通道)、橋梁(包括立交橋)、排水(包括河道整治、排水管道、泵站、涵閘)、污水治理(包括污水處理廠、污水管道、截流管道、提升泵站及附屬設施)、防洪設施等工程的建設工程檔案。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給水(包括水廠、供水管網、水庫、增壓站)、電力(包括電廠、供電線路、變電所)、電訊(包括中心樞紐及分支樞紐、線路、無線電微波收發臺站)、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城市道路、市內公交車站點、地鐵站線)、燃氣(包括制氣廠、燃氣管網、調壓站、儲氣柜、液化氣儲灌場)、環衛、城市照明等工程的建設工程檔案。

4.交通運輸工程:鐵路(包括各場站平面布置圖、主要建筑物、地下管網)、二級以上公路(包括長途客運、貨運站點和橋梁遂道)、航空(包括站場總平面圖、主要建構筑物、地下管線)、港口(包括港區總平面圖、工程地質、水文地質、主要建構筑物、地下管線)等工程的建設工程檔案。

5.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工程:風景區和公園的總體規劃圖、總平面布置圖、主要景點建(構)筑物、公共綠地、紀念性建(構)筑物、城市雕塑等工程的建設工程檔案。

6.人防工程:五級以上人防設施工程的建設工程檔案。

7.軍事工程:軍事管理區和軍事禁區以外的地下管線走向和隱蔽工程位置圖。

(四)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第九條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館(室)移送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完整、準確、系統,其內容包括工程前期文件、施工技術文件、監理文件、竣工驗收文件和竣工圖。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到市、縣(區)城建檔案館(室)進行登記,簽訂《建設工程檔案移交責任書》。

第十一條列入城建檔案館(室)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將已形成的建設工程檔案報送市、縣(區)城建檔案館(室)進行專項驗收,屬于重點建設項目的檔案驗收應當由同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專項驗收合格的,由市、縣(區)城建檔案館(室)出具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規劃驗收、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未經檔案專項驗收或者檔案專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市、縣(區)城建檔案館(室)移交準確、完整的建設工程檔案。建設工程檔案經檢查符合歸檔要求的,由市、縣(區)城建檔案館(室)出具建設工程檔案接收證明。

第十三條城市勘測、城市規劃、城市建設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以及其他需要永久和長期保存的城建檔案在本單位保管1至5年后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以及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圖和專業圖,應當由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按照建設部《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規定準確完整地收集、保管,并于工程竣工驗收后30日內向市、縣(區)城建檔案館(室)移交。

在城市的道路、管線及其附近地段進行開挖、爆破、鉆探等施工活動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到城建檔案館(室)和有關部門查清該地段的地下管線分布情況。

第十五條向城建檔案館(室)報送的城建檔案必須完整準確、圖形清晰、字跡工整,案卷整理質量應當符合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和江蘇省城建檔案案卷質量標準。

第十六條重點建設項目在向城建檔案館(室)報送一套紙質檔案的同時應當報送一份電子文件。電子文件歸檔的要求按照電子文件檔案管理規范執行。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工程檔案的匯總和報送,施工單位負責竣工圖和與工程施工有關的文件的編制,工程監理部門負責監理文件的編制并督促檢查施工文件材料和竣工圖的質量。建設工程檔案不得少于兩套,城建檔案館(室)、建設單位各保存一套。

第十八條工程竣工圖應按有關規定隨工程進度同步編制,每張竣工圖編制完成后,均應加蓋統一標準的“竣工圖”標志章,并由編制單位、編制人、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監理總工程師等簽字。

第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和遷建的房屋建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時,應當核驗建設工程檔案接收證明,并列入房產產權產籍檔案。

第二十條城建檔案館(室)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文件的形成、積累、整理、報送工作的業務指導,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督促檢查有關法規和技術標準的執行情況,確保建設工程檔案的完整、準確。

第二十一條建筑物、構筑物產權變更時,其工程檔案的歸屬與流向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停、緩建的,其已形成的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負責保管;單位撤銷的,其工程檔案移交上級主管機關或城建檔案館(室)負責保管。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的工程項目,特別是重點工程和地下管線工程,無竣工圖或竣工圖不完整、不準確的,其產權單位應當組織補測補繪,并在補測補繪工作結束,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室)報送。

第三章城建檔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三條城建檔案館(室)對接收的檔案和資料應當及時登記、整理、編制檢索工具,做好檔案的保管、統計、鑒定、保護、編研和利用工作。

第二十四條城建檔案館(室)及形成城建檔案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保密制度,嚴防檔案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五條城建檔案館庫建筑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有抗震、防盜、防火、防水、防潮、防強光、防高溫、防塵、防有害氣體和防有害生物等防護設施。

其他保管城建檔案的單位,應當配置專用庫房和必要的檔案防護設施,確保城建檔案有良好的保管條件。

第二十六條城建檔案館(室)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檔案用品和裝具;根據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備各種設備,逐步實現檔案管理規范化和現代化。

第二十七條城建檔案館(室)應當依法適時開放所保管的檔案,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積極開發檔案信息資源,為社會利用檔案提供服務,并根據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工作的需要,開展技術咨詢服務。

第二十八條城建檔案的利用實行有償服務,具體辦法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在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二)在城建檔案理論研究和科學研究方面成績突出的;

(三)將重要、珍貴的城建檔案捐贈給國家的;

(四)在非常條件下,為搶救、保護城建檔案表現突出的;

(五)同違反城建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江蘇省城建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單位和個人損毀、丟失、涂改、偽造城建檔案及城建檔案管理人員在城建檔案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按規定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