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規定

時間:2022-11-30 0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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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規定

為深入事實科教興省的戰略,進一步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加快高新技術產業化進程,努力提高全省經濟的運行質量、創新能力和綜合競爭能力,特作如下規定

一、切實增加各級財政對科技的投入

(一)各級政府要切實貫徹落實《江蘇省科技進步條例》和省委、省政府《關于事實科教興省戰略加速科技進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保證財政支出的科學事業費和科技三項經費的穩定增長。

(二)進一步充實高新技術風險投資資金,完善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風險投資機制。省高新技術風險投資資金在已有的1.5億元規模的基礎上,1998年起省財政從財政回收的周轉金中分3年專項投入5億元。各市也要建立一定規模的高新技術風險投資資金。省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公司要進一步完善運行機制,加快投資資金的周轉,開展高新技術風險投資擔保業務,搞好資本運作。要充分發揮管委會作用,加強管理,提高效益。對省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公司交納的所得稅,由省財政列收列支返還給該公司,用于風險補償。

二、加強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園區的扶持

(三)各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園區要按照《江蘇省科技進步條例》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將科學事業費用和科技三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用于按照新機制發展科技事業,實施科技計劃,吸引和培育高層次科技人才,建立高新技術風險投資資金等。

(四)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園區依法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收入,除按規定上交國家和省以及用于土地復墾的部分外,由財政返還給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園區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園區的用地指標給予傾斜,以確保重點項目實施。

(五)對于經省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園區內的科技創業中心(孵化器),屬孵化項目繳納的所得稅,由財政列收列支返還給科技創業中心,用于基地建設和培育孵化項目。

三、進一步扶持省級重點企業集團、省支柱產業重點企業、省級重點鄉鎮企業集團、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創新示范企業(以下統稱省重點扶持企業)

(六)經省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自認定之日起兩年內所征收的增值稅屬地方留成部分,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咳列收列支,并按一定比例返還給高新技術產品生產單位。

(七)對于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按國家現行優惠政策征收所得稅;對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園區外的高新技術企業,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所得稅比區內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多繳的地方部分,實行先征收后返還的辦法。

(八)省重點扶持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超過3%的部分,可視同利稅列入企業工效掛鉤的考核基數。

(九)省重點扶持企業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用地,可減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政府凈收益部分。

(十)省重點扶持企業用盈余公積金進行技術開發、技術改造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經有權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可按零稅率征收。

(十一)各有關部門要優先支持省重點扶持企業建立企業技術開發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試基地等技術創新機構,并從各工作環節上增加投入。鼓勵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聯合創辦上述技術創新機構。

四、加快發展民營科技企業

(十二)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及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專利、專有技術等科技成果創辦各類民營科技企業。新創辦的民營科技企業,經有關主管機關認定,有權稅務部門批準,自開業之日起,兩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十三)鼓勵民營科技企業進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對主要由個人出資,因歷史原因領有全民或者集體企業執照的民營科技企業,在產權界定過程中,應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明晰產權歸屬,促進其穩定健康發展。在民營科技企業的改制過程中,屬科技人員的技術類獎勵所得和個人分紅用作投資的部分,可直接轉成股份。

(十四)鼓勵和支持民營科技企業通過聯營、兼并、租賃、參股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資產的優化重組。民營科技企業買、租、包公有制中小型企業,在所得稅返還、掛帳停息、付款期限、評估收費、水電增容等方面與國有企業享受同樣優惠政策。

(十五)鼓勵有條件的民營科技企業組建企業集團。對規模大、技術含量高、運行質量好的民營科技企業集團,經省或市政府批準,可享受重點企業集團的政策。對具有一定規模、產品技術含量高、市場占有率高的民營科技企業,在發行債券、股票等方面享受國有企業同樣待遇。

(十六)加大對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資金扶持力度,建立并完善多元化資金投入體系。以政府和企業等共同投入的形式,設立民營科技企業貸款擔保資金,重點用于民營科技企業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貸款的擔保。民營科技企業比較集中的市縣,從1998年起,對民營科技企業上交的所得稅,各級財政部門可按照實際上交額,每年按一定比例安排一部分作為本地區民營科技企業貸款擔保資金;民營科技企業可根據自愿原則,按不低于其業務收入0.5%的比例交納民營科技企業貸款擔保資金(資金所有權不變)。

(十七)鼓勵各類大中專畢業生、研究生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鼓勵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它企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依法合理流動民營科技企業工作,其人事關系、人事檔案可由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機構。民營科技企業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在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申報、評審,以及因公務出國等方面與國有企業同類人員實行統一政策。

五、面向中小企業,加快社會化科技服務體系的建設

(十八)各級政府應鼓勵并扶持主要從事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診斷、技術信息、技術培訓和技術推廣等科技服務的生產力促進中心、科技創業服務中心、技術市場、科技信息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業性試驗基地、科技開發中試基地、新技術發展中心等社會化科技服務機構的建設。對經省認定的非營利社會化科技服務機構,參照執行國有獨立科研機構的有關優惠政策。

(十九)進一步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各級政府對于重點技術交易機構、重大技術交易活動和技術市場基礎設施建設應給予專項經費支持。積極建設開放型科技信息網絡??蒲袡C構、高等院校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從事技術交易,陳國家有特殊規定外,不受行業、經濟性質和經營范圍的限制。

(二十)政府為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而資助的應用性研究項目,其研究成果一年內未實施轉化的,項目下達部門可責成項目承把單位向社會公開轉讓。

(二十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建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校、所按照股權比例分得的利潤部分地方所征收的所得稅從1998年起3年內實行先征收后返還的辦法。

(二十二)凡對我省壯大支柱產業和發展高新技術在業有重大影響的、并由本省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申請的國內外發明專利,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視情況資助部分專利申請費和專利維持費。

六、創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用人機制

(二十三)單位實施職務技術成果,應當從其實施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銷售額中提取不低于0.5%的金額,作為報酬支付給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單位轉讓或許可他人實地其職務技術成果的,應當從其轉讓技或者使用費中提取不低于20%的金額,作為報酬支付給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

(二十四)高新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參與轉化項目投資,成果價值占注冊資本比例最高可達35%,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轉化的主要實施者根據其實際貢獻,可獲得與之相當的股權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

(二十五)中央各部委、外?。ㄊ校┑钠笫聵I單位及科技人員、海外留學人員自帶科技成果和資金來我省創辦高新技術企業和民營科技企業,注冊資金最低為3萬元人民幣。上述單位和人員帶高新技術成果來我省創辦企業或實施轉化,經認定,可優先享受項目立項、貸款貼息和融資擔保。

(二十六)海外留學生人員從事高新技術開發、研究、領辦高新技術企業取得的工薪收入,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可視同鏡外人員收入,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除減除規定費用外,并暫適用附加減除的規定。

(二十七)省有關部門對省重點扶持企業的高新技術項目所需科技人員在工作調動、畢業生就業、入戶等方面給予優先。外省市科技人員帶高新技術成果來我省創辦企業或實施轉化,經有權部門認定,準許其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調入本省,并免交城市建設費。

(二十八)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以往的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規定為準。